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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XBUCKXMR 轉寄自 ptt.cc 更新時間: 2013-07-31 13:25:10
看板 Militarylife
作者 ugvu (我都快要變成神主牌了)
標題 [哈拉]洪案偵結起訴書全文 參、媒體輿論關注議題
時間 Wed Jul 31 12:02:34 2013


參、媒體輿論關注議題之澄清
一、新竹分院就洪仲丘體檢表快速取得疑義部分
(一)陳以人、范佐憲並無以飲料賄賂醫護人員
經調閱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都可(CO CO)飲料
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同日上午9時至12時銷售紀錄,
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交易明細、陳以人、范佐憲林姓護士行動電話
102年6月27日之雙向通聯紀錄,會同洪員家屬勘驗監視錄影畫面,並訊問飲料店店長、店員
及新竹分院相關人員後確認,
102年6月27日上午10時許,陳員曾電請儘速協助辦理洪仲丘、宋○○等2人
體檢流程及體分類檢查表取得事宜,並表示將到院拜訪,林姓護士自行訂購CO CO飲料店手
搖杯飲料9杯,其中2杯招待陳、范2人,
因此媒體傳聞渠2人至國軍新竹分院體檢中心拜訪護理員時,手持兩袋飲料賄賂體檢中心人
員乙節應屬誤會。

(二)新聞畫面顯示買飲料白衣男子非范佐憲
經調閱新竹市警察局道路監視系統、新竹分院102年6月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及都可(CO CO)
飲料新竹中正店102年6月27日上午蕉視錄影紀錄,確認陳以人於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
紀錄,確認陳以人於102年6月27日上駕自小客車進入新竹市區後,至國軍新竹醫院之行車動
線依序為新竹市公道五路、經國路、東大路、武陵路、國軍新竹分院停車場,離開區的院停
車場後之行車動線依序為新竹市武陵高架橋、68號東西向快速道路,均未經過新竹市中正路
276號之都可(CO CO)飲料新竹中正路,復將新聞畫面顯示之白衣男子與范佐憲照片相比對,
兩人之臉型輪廓及身型均不相符,已證明不明人士提供新聞媒體播出畫面之白衣男子,並非
范佐憲。


(三)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領取規定不明
經調閱國防部令領「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國軍人員體格檢查作業程序」並訊問
相關證人後確認,體檢報告係在14日內完成出具,並未規範最短時限,而證人等供述,均認
係基部隊之需求,及服務部隊之立場,可儘速完成報告或當日取得報告,惟此便宜作為,可
儘速完成報告或當日取得報告,惟此便宜作為,易肇生體檢報告偽造、錯誤或圖利之疑議,
請國防部軍醫局通盤檢討。


(四)洪仲丘102年6月27日體格檢查表並無造假
經調閱洪仲丘102年6月27日赴國軍新竹分院實施禁閉體檢之體格分類檢查表暨心電圖檢查單
、一般攝影檢查單、已判定之心電圖、一般X光檢查報告、血液報告單、生化報告單、尿液
報告單,勘驗新竹分院102年6月27日上午監視錄影紀錄,並訊問相關證人後確認洪仲丘確於
102年6月27日已完成各項體檢項目。死者洪仲丘家屬質疑洪員體格檢查分類表有偽造或變造
之嫌,因關係人林姓護士係非軍人,且體檢流程屬醫療行為,相關人員並不具公務員身分,
所開立之體格檢查分類表縱有偽造或變造行為,所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或
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嫌,均非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所列之罪,軍事法院對
之無審判權,應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況死者家屬已於102年7月23日具狀向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提出告訴,本署將主動提供相關證據資料送該署參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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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家律師胡博硯呼籲
有要向洪家爆料或建議請寫信到542hung@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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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17.133.18
OOEECC:這部分是不是有點疑慮...既然來跟去的路上都沒經過中正東路1F 07/31 12:08
OOEECC:那何來去中正東路上買飲料之說...還是小弟誤解了他們的意思
OOEECC:感謝..
vonton:不同事情...一個是回營路上買涼的(50嵐)一個是拿報告(COCO)4F 07/31 12:37
atst2:有沒有竹北的網友,查一下中正東路262號真的是五十嵐嗎?5F 07/31 12:42
atst2:網上查了一下,竹北五十嵐正東店是在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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