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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 lecheck 轉寄自 ptt2.cc 更新時間: 2016-10-09 22:31:45
看板 ZZZZZZZZZZZ9
作者 ZZZZZZZZZ9 (Z9)
標題 Fw: [請益] 工作未滿一個月也沒簽約,辭職遇到麻煩
時間 Sun Oct  9 22:14:03 2016



作者: chucklee (..)
─────────────────────────────────────

※ 引述《jamie50622 (小米蟲)》之銘言:
: 各位前輩們好,魯妹朋友為應屆畢業生,
: 但朋友近日離職時遇到了一些問題,想尋求前輩們意見。
: 因為當初公司表示,簽約流程需要較多工作天,
: 希望朋友可以先工作,然後一邊等流程。
: 故截至本週為止,朋友在公司裡工作了兩週仍尚未與公司簽約,當然也無勞健保。
: 只有填過面試時的個人資料表。
: 後來發現這份工作真的不適合自己,在本週五的時候辭職。
: 現在主管要求朋友下週一同時辦理報到跟離職手續,
: 並且要朋友簽保密條約,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 也表示如果朋友不簽就要走法律途徑。
: 但朋友怕同一天報到跟離職的紀錄會影響到後續求職。
: 想請問前輩們,如果朋友堅持不簽直接閃人,
: 是否真如公司所說會有法律問題嗎?
: 這兩週的薪資會照給嗎?還是沒簽就沒錢呢?

魯妹妳好 僅提供電資工會意見供參考



怕被 End 先說結論
我們大致想了幾個行動方案
可以看當事人的狀況和意願選擇/調整

最硬的方案A(依法行政):
1. 跟老闆說公司沒有幫他保勞健保,造成他的損失,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跟公司
   解除契約,並要求公司限期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未依法提撥的勞健保
   等。
2. 向勞保局、健保局檢舉公司沒有依法幫勞工保勞健保
3. 不簽保密條款
4. 如果公司沒有在期限前給付,向勞工局提出勞動爭議調解勞動檢查

軟一點的方案B(以錢為貴):
1. 辦理自願離職手續,但要求公司當場給付工資加班費未依提撥的勞健保費
   ,不然就去向勞健保局檢舉
2. 反正競業條款不會有效,簽了給公司爽一爽

再軟一點的方案C(以和為貴):
1. 辦理自願離職手續,給多少錢和什麼時候給都公司說了算。
2. 反正競業條款不會有效,簽了給公司爽一爽

自暴自棄的方案C(認賠退場):
1. 錢都不要了,禮拜一直接不去辦手續
   P.S. 要有辦法確認公司財產的點交狀態。


同時我們也覺得有幾點當事人要注意:
1. 有沒有文件可以證明工資是多少,簡單地說就是offer。
2. 除了工作紀錄外,有沒有其他證明真的進入公司體制,例如識別證、名片、新人
   訓練的課程表、HR/主管發的新人介紹等。

蒐集這些東西是預防公司翻臉不認過去兩週有上班




接下來是寫給有興趣的人的進一步解說

1. 明明還沒簽約,為什麼方案 A 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雖然當事人還沒簽約,但是已經有工作事實,所以如果上法院,法院就會根據offer、
公司規定和雙方的互動模式等等去推定契約內容;因此契約處於一個微妙的看不到但
是依舊存在的狀態,因此還是可以解除;差別只在於這時候沒有白紙黑字,有可能雙
方各說各話,那就要靠調解找共識或交由法院認定。



2. 為什麼方案 A 主張解除契約還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根據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省略)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我們認為公司沒有保勞健保已經滿足第一款或第六款,因此勞工可以直接終止契約。
再搭配準用的勞基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省略,因為現在資遣費算法寫在勞退條例第12條)

就構成在這個情況下雖然是由勞工終止契約,但僱主仍然要給付資遣費的情況。


3. 為什麼競業條款簽了也沒效

根據熱騰騰的勞基法第9-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雖然不知道公司的競業禁止內容,但剛畢業而且才進公司兩週的新人,我想沒有
人會認為符合第一款和第二款-光這樣就可以讓約定無效了(當然如果有爭議還
是要讓法官判斷,那變成公司要證明符合要件)。


至於推文說的沒有給補償就無效,是相對明確的判斷方式,但是在很多情況下就
算有給錢,競業禁止也不見得會成立。


4. 認賠退場不會怎麼樣嗎?

這一點剛好跟第一點相反-既然連約都還沒簽,如果勞工直接不承認有上過
班,那如果公司要控訴勞工交接不確實造成損失,就變成公司要證明勞工有
上班-然後反而會幫忙勞工證明公司違法


當然我們是不太建議選這方案,既然都認賠了,不如照公司說的做把該拿的
拿到手吧。


5. 公司說要走法律途徑是什麼意思?

法律途徑並不是單指訴訟,這個詞其實挺虛無飄渺的,比保留法律追訴權還
虛。

真要說的話,發存證信函、勞資爭議調解、檢舉公司違法也都是法律途徑,
算起來勞工能用的法律途徑可能還比較多。

退一萬步來說好了,就算公司說要走法律途徑是指訴訟,我們還真想不出來,
一個沒有勞動契約關係的陌生人不簽競業條款,是能用什麼理由提告啊...



我們目前能想到的大致上就這些了
如果有錯的地方也歡迎提出來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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