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Chat
作者 liuned (小道)
標題 Re: [新聞] 同人誌的末日?漫畫二次創作恐成公訴罪
時間 Sun Nov  6 20:27:49 2011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都不對
: 其實現在ACG界對二創的做法與態度, 滿接近GPL, 只是沒有明文化/法規化,
: 以及原作者仍保留不授權的權利。
: (這點GPL好像沒有, 好像LGPL還是其他授權有, 這類授權很多, 還包括可部分授權的)
: GPL概念上很簡單, 我提供/賣我的軟體, 同時也提供我的原始碼,
: 你也可以拿我的原始碼去用, 去修改, 不用付費也不用另外簽授權,
: 你用了也可以拿去賣錢, 只是你使用了以後, 你的軟體也同樣符合GPL,
: 你的原始碼同樣也要公開讓別人用。 (所以有人虐稱GPL是最厲害的病毒)
: 套用在ACG上, 我賣我的動畫, 同時也開放我的人設,
: 你也可以拿我的人設去用, 去修改, 不用付費也不用另外簽授權,
: 你用了也可以拿去賣錢, 只是你使用了後, 你的作品也同樣符合這規範,
: 你新加入的設定與劇情同樣也要讓別人用。
: ACG界現行的做法是, 這套模式不明文化, 而且會在不爽二創者踩到某些地雷時,
: 直接用現行法律來制止; 拿去賣錢也只限定在不明顯的商業模式(同人展售會一類)。
: 也因此ACG界中的二創地位再怎樣也不可能比原創高,
: opensource 則真正的算是平行。
: 目前比較接近GPL這類自由軟體授權, 給文創產業用的, 大概就是 CC創用,
: 但用來規範ACG的二次創似乎並不是完全適用。有些地方可能要針對性的調整。
實在很想吐嘈這段,現今ACG界,跟GPL「差很大」

就直接拿你對GPL的敘述:
GPL概念上很簡單, 我提供/賣我的軟體, 同時也提供我的原始碼,
你也可以拿我的原始碼去用, 去修改, 不用付費也不用另外簽授權,

你用了也可以拿去賣錢, 只是你使用了以後, 你的軟體也同樣符合GPL,

你的原始碼同樣也要公開讓別人用。

換句話說,GPL的強制公開原始碼修改權利只對「修改人」有強制性。
對原始作者是沒有的,原始作者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加GPL。

好了,現在回到ACG,假如ACG界對二創(即改編權)的做法與態度滿接近GPL,
那至少代表大部分的作品都開放改編權,這才能算是接近GPL吧。

那麼,請翻翻你手邊的正版ACG產品的書籍、光碟或說明書。請看看有多少作品都在某處
會寫著「All Rights Reserved.」、「保留所有權利」之類的話。

換句話說,這些作品都已經「明文」說出自己不開放任何權利(當然也包括改編權),
而這些作品,在ACG界似乎不是少數吧。

用GPL來比喻的話,就是ACG界大部分的作品,都明文說明自己不參加GPL了,那
「在ACG界對二創的做法與態度, 滿接近GPL」又怎麼說的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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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けるつもりで戰えば、勝てる確率もゼロになる。
たとえ勝利の確率が低くても、必ず勝つつもりで戰う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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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64.119
kiddingsa: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打臉的狀聲詞)1F 11/06 20:29
NewStrip: 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打○的狀聲詞)2F 11/06 20:30
kiddingsa:所以說他們(一整群)無視作者意願 硬是視為同意 就是這樣3F 11/06 20:33
belmontc:你何必抽插它的論點.....
我是說打臉4F 11/06 20:33
LaPass:簡單來講:所有二創,只要沒有拿到黑紙白字授權,就是非法6F 11/06 20:34
PsycoZero:抽插自重!7F 11/06 20:34
Yanrei:冷、冷靜一點……8F 11/06 20:34
LaPass:只是看原作要不要告而已。9F 11/06 20:34
我倒不是要說這點,我是想表達一件事:
並不是大部分的作者都是意願不明的,其實很多作者都有表明自己的意願。
kiddingsa:還有 不要幫原作選擇 請視為不可知的說法呢  科科科科10F 11/06 20:35
topic:一個主觀創造來想打人臉的世界觀設定被你摧毀了o_q11F 11/06 20:36
acidrain:所以板主應該早點刪除板上所有含二創文章,畢竟是違反站規的嘛(笑)12F 11/06 20:41
PsycoZero:幸好我有畫原創14F 11/06 20:42
kiddingsa:現在才知道有這麼多東西遊走站規邊緣嗎? 知道了還出來大聲嚷嚷嗎? 科15F 11/06 20:43
acidrain:當然引用原創文字的一樣要刪除,也是侵犯了作者的權利17F 11/06 20:43
belmontc:kiddingsa也別逼他了,畢竟他連copyright跟copyleft都不懂18F 11/06 20:44
acidrain:本板該關囉,以上的人之後請勿參與任何侵犯版權物可能之討論囉19F 11/06 20:44
belmontc:acidrain,合理使用的狀況下是可行的,不然影評人都死光了21F 11/06 20:45
acidrain:小弟不知道所謂"合理使用"的範圍在哪,可以提供明確的定22F 11/06 20:47
belmontc:真的成立的話,本版會減少的也就只有實況跟原作雷的部分心得的範圍並不會因此消滅....23F 11/06 20:47
acidrain:義以避免有任何可能侵犯版權之行為嗎?(例如說不能罵?)25F 11/06 20:47
kiddingsa:這種極端者  不能合法化謀取利益 就會想全部毀掉
上面就有個好例子  另外  逼他的不是我 是現實阿~26F 11/06 20:47
acidrain:我在幫板友進行法律諮詢,避免大家再度侵犯著作權法呢^^28F 11/06 20:49
LaPass:to acidrain,判斷屬不屬於「合理使用」,是法官的工作
我認真的解釋,你就別再鬧了,同人被告真的會被定罪。29F 11/06 20:49
acidrain:真要的話請如同B大一樣替我們解釋疑義,可以嗎^^31F 11/06 20:50
belmontc:啥該做啥不該做不是我的問題,是你跟法官間的問題...32F 11/06 20:52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0:56)
belmontc:最簡單來說 實況台灣有版權的東西 你就是最好用公播版33F 11/06 20:54
LaPass:自己去查著作權法.... 然後記住一個重點,別看到條文就自我34F 11/06 20:54
acidrain:了解了,該去地院按鈴舉發本站所有侵犯著作權行為囉35F 11/06 20:54
LaPass:感覺良好的把條文解釋成對自己有利的說法。就這樣
辛苦你了,如果你的著作有在版上被改寫的話,是可以告的
注意,要被害當事人才能告喔。36F 11/06 20:54
kiddingsa:要檢舉PTT?  快去快去 我等你上電視~~~39F 11/06 20:56
acidrain:真希望台灣TPP早日談成,為台灣實現完全的公平與正義呢40F 11/06 20:59
kiddingsa:但檢舉後 就是程序問題了 和現在的定義問題是兩碼子事~41F 11/06 20:59
LaPass:acidrain,你壓力是不是太大了?怎麼這個樣子?沒事吧?42F 11/06 21:00
godivan: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說好不__)
把GPL套用在現在二創市場擺明就是無視"出版社認為告下去無利可圖,反而會有罵名"這點43F 11/06 21:09
roea68roea68:其實不太認同你 你硬要拿條文出來說你絕對是對的
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 縱使是它在灰色地帶46F 11/06 21:51
我沒說這不是灰色地帶喔,但GPL可不是灰色地帶,它在法律上可是站的住腳的。
光就這點,就是二創跟GPL間很大的不同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2:07)
wahaha99:我所指的是ACG界在處理二創的"實務"態度上,
我當然知道從法律面來說怎樣都是原作說了算,
怎麼老是要曲解別人的意思...
如果真的同人只是有害的寄生蟲,那現行法律即可處理,
說觀感什麼都是拿雞毛當令箭, 不然老任跟角川怎麼告的?48F 11/06 22:12
你好像搞錯了一點,我是要吐嘈你的比喻不好。
「大家都說好可以改編」跟「嘴巴上說不行,實際上則是不一定」是差很多的。
如果這樣都算很接近的話,那心直口快跟嬌傲不也是很接近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2:27)
wahaha99:我為什麼會說態度,就是因為法律實務上要等判決成立,
侵權行為才會成立! 不是我打你一下,挨打時客觀事實就成立了,所以這是為什麼著作權法應該是告訴乃論!
不然我舉個簡單的例子, 我畫一個馬鈴薯頭, 加上眼睛,53F 11/06 22:20
kiddingsa:那就別拿一堆計概和幻想的人性險惡當擋箭牌 拿雞毛57F 11/06 22:21
wahaha99:請問我是否完成時就對蠟筆小新構成侵權?58F 11/06 22:22
kiddingsa:當令箭還真是貼切阿 幻想的法律架構和人性就是這樣 科59F 11/06 22:22
wahaha99:是啊 你認為我把馬鈴薯加眼睛畫出來的時候就構成侵權了要是TPP法案過了 你又是檢察官 那ACG就結束了60F 11/06 22:23
kiddingsa:都被打臉打成這樣還要硬坳實務和理論不同 是阿 確實不同問題是你前文所述的都是理論 何來實務之有?62F 11/06 22:23
wahaha99:長門是抄綾波的 構不構成要件?
我說的都是實務啊 現在畫二創大都不會挨告 不就是實務?64F 11/06 22:23
kiddingsa:歐 我更正 不是理論 是自行幻想出的某種東西66F 11/06 22:24
wahaha99:打臉什麼是你再說的,實際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不是這樣認定要講實際你來說啊,馬鈴薯頭+眼睛 構不構成侵權?67F 11/06 22:24
belmontc:長門抄綾波只有概念上重複性,請問表達上人物設定有一樣?69F 11/06 22:25
kiddingsa:講實際來說 你畫出來的不會是那種東西 而是會被告的70F 11/06 22:25
wahaha99:所以認定標準在哪? 你說了算?71F 11/06 22:25
kiddingsa:一直討論不可能出現在實務上的馬鈴薯頭+眼睛 曲解別人意思很好玩嗎? 科72F 11/06 22:26
wahaha99:爲什麼著作權法要告訴乃論,就是即使作者認定還要交付法官74F 11/06 22:26
kiddingsa:等你被告就知道了 反正怕被最後審判的又不是我 科科75F 11/06 22:26
wahaha99:那作者就有權決定要不要告對方,如果不告對方的理由只有"怕招來臭名", 那才真是好笑76F 11/06 22:27
belmontc:概念跟表達你還是沒搞清楚...今天你若馬鈴薯刻出近似於動漫腳色也要看是否在合理的範圍好嗎78F 11/06 22:27
wahaha99:那一切都由人去認定,而且這個人不是你我,對不對?80F 11/06 22:29
godivan:說真的 這串可以不用再講了....81F 11/06 22:29
wahaha99:TPP後的問題在於,作者覺得OK的東西,變成檢察官覺得不OK,82F 11/06 22:29
kiddingsa:連長門抄凌波都能搬出來的  跟他講道理沒用拉
等著看他被告就是了83F 11/06 22:30
wahaha99:就能法辦,好啊,那就把二創掃光嘛,二創反正很可惡,85F 11/06 22:30
godivan:到底是誰再害怕見光死....86F 11/06 22:30
wahaha99:都只是吸血鬼啊,原作現在不告都只是觀感問題啊,87F 11/06 22:30
godivan:所以你到底要講什麼 一下扯GPL一下扯判定問題88F 11/06 22:30
belmontc:the doctrine of idea-express dichotomy 拜託去看懂好嗎89F 11/06 22:31
godivan:是不是都給你講就好?90F 11/06 22:31
wahaha99:反正你的結論就是這樣,沒什麼好講的91F 11/06 22:31
kiddingsa:二創不可惡 是你這種把非法當正義的才令人厭惡92F 11/06 22:31
kira925:觀感能吃嗎? 某老鼠告的沒人敢畫也沒看他們在意什麼觀感93F 11/06 22:31
kiddingsa:有些事情該在檯面下的就不應該出來大聲張揚94F 11/06 22:31
belmontc:感覺就像一個被酒測到的在那邊先凹法規之後又凹判定....95F 11/06 22:31
wahaha99:講GPL是說在實際執行上,採用類似的態度與方式,96F 11/06 22:31
kira925:二創不可惡,但你不能否定他本來就是走在模糊地帶的東西97F 11/06 22:32
belmontc:又再跳針GPL了 根本不一樣還在講類似.....98F 11/06 22:32
kira925:你不要隨便扯GPL出來講,沒正式宣告成開源前都是自以為99F 11/06 22:33
wahaha99:同人=同人誌? ..... 你要不要去查察同人是什麼意思?
還有二次創作,我也蒐不到東西,你要不要貼一下?
總不會是「因為 <= 對,就是這樣372F 11/07 01:40
說實話,我不認為是這樣: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451&ctNode=13786&mp=202

在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中又出現兩種主義:一種是國家追訴主義;另一種是私人追訴主
義。所謂國家追訴主義,是指追訴犯罪的責,屬於國家。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來行使此
項追訴犯罪的職權;私人追訴主義,是指犯罪的被害人有權對於使他受害的犯罪的人提出
追訴,要求法院對犯罪的人實施審判。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是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為
原則,例外准許犯罪被害人在一定的條件下提起自訴

換句話說,我們的法律上認為:
一般狀況下,人民是沒有「不告的權利」的,
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有此權利。
belmontc:我懶得聽你鬼扯,就算用動画漫画也找得到,你要瞎掰就繼續375F 11/07 01:49
wahaha99:鬼扯被戳破要烙跑了?wwww376F 11/07 01:50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2:10)
wahaha99:動畫+漫畫 今年一共5件 Nico上小圓的TAG就破萬了耶 ._.例外准許犯罪被害.. <= 你要去研究例外是什麼
爲什麼是例外 一個常見的例外理由就是
為了避免濫訴 違反比例原則問題 所以一些輕罪
不採取非告乃論 一方面給人和解空間 避免動輒背負前科
另一方面節省國家司法資源377F 11/07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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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同人誌的末日?漫畫二次創作恐成公訴罪
11-06 20:27 liu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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