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Chat
作者 pinacolada (花見客C)
標題 [新聞] 「匿名玩家不算人」辱廢物大逆轉改判無罪
時間 Mon Jul 30 12:11:31 2018



2018-07-2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線上遊戲中辱罵匿名玩家「廢物」、「垃圾」是否構成犯罪?
法院出現不同認定,
一審法官認為網路匿名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
判決打出該辱罵字眼的遊戲玩家有罪
二審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對象應該是「人」,
虛擬遊戲中的角色或暱稱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改判無罪
同一事實、同一個法院出現不同判決結果,引發熱議。

徐姓男子在線上遊戲暱稱「YOLO#41267」,
與暱稱為「JOBA」的蕭姓男子起爭執,
去年7月在該遊戲對話視窗中,先後辱罵「JOBA」是廢物及垃圾
蕭男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徐男


屏東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
以匿名或假名在專屬網路平台與其他成員互動,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
匿名本身具有表彰特定人身分效果,自應受法律有關名譽權的保護,
公然侮辱罪行成立,判徐男有罪

一、二審見解相反 仍可上訴
徐男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
「JOBA」是暱稱,並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
其他玩家僅知「YOLO#41267」侮辱「JOBA」,
並不知「JOBA」就是蕭男,蕭男的人格或名譽
既未受到侵害,諭知徐男無罪

律師劉思龍則認為,
YOLO#41267」與「JOBA」背後都是「人」在操作,有IP可查到行為人,
徐男在網路遊戲中辱罵蕭男,線上還有其他玩家可共聞共見,
非單純的網路遊戲糾紛,實有觸法之虞,上訴翻盤空間不小。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20264
「匿名玩家不算人」辱廢物大逆轉改判無罪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線上遊戲中辱罵匿名玩家「廢物」、「垃圾」是否構成犯罪?法院出現不同認定,一審法官認為網路匿名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判決打出該辱罵字眼的遊戲玩家有罪;二審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對象應該是「人」,虛擬遊戲中的角色或暱稱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改判無罪。同一事實、同一個法院出現不同判決結果,引發熱議。徐姓男子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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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通保法是不是還是那一套,
本刑不足3年者不得發通訊偵查書。

│刑法309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  毀謗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胡謅漫罵捏造謠言,這些在網路上非常常見,
理應原告連向被告提起訴訟的橋樑都不會有,
所以這是營運方洩漏了個資方便給玩家提告?

我都沒在看遊戲合約內容的,法學素養也挺廢的。
營運方有那麼大的權利能控制個資流通嘛?
退一萬步說IP可以查到發文地址,
檢方要怎麼提出合理證據證明發文者就是被告?
而這樣的蒐證行為肯定沒有任何法源依據
當然被告要自己跳出來當活草人也不是不行啦…。

營運方提供玩家的私人情報給檢方,
倘若這樣的行為是營運方違法,
那能用通保法第24、25條辦它嘛姆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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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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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Penguin: 概念式連結1F 07/30 12:12
emptie: 概念式連結!鍵盤是犯罪工具!2F 07/30 12:12
hom5473: 但是JOBA在遊戲裡的名譽與人格不就有被侵犯到嗎......3F 07/30 12:13
cmw610634: 喇先萬!卡痛!蛤蟆油炎彈!4F 07/30 12:13
by7321: 我有一百個帳號就有一百個人格是不是阿!影分身之術是不是!5F 07/30 12:13
diabolica: 概念式連結呢==6F 07/30 12:14
vicky6206: 有人要發病了7F 07/30 12:14
dolphintail: 是我我IDB如果取名政治人物,被罵這樣算去針對誰8F 07/30 12:15
pinacolada: 我知道原文跟我在意的點不一樣啦ˊ—ˋ9F 07/30 12:15
bn50add: JOBA在遊戲裡扮演的不一定是人 所以可能是貓格熊格鋼格10F 07/30 12:16
pinacolada: 可能是泥格?11F 07/30 12:16
hahaha021225: 通保法不是在講監聽看嗎?而且偵查單位仍可函文請公司調資料或IP的樣子,只是對方可以不同意12F 07/30 12:16
pinacolada: 調閱電子資料就是監察吧14F 07/30 12:17
bn50add: 是說這種監聽的證據能當作法庭證供嗎15F 07/30 12:18
sanpo0108: 環我鍵盤16F 07/30 12:18
hahaha021225: 可是偵查有限制到嗎@@?17F 07/30 12:18
pinacolada: 違法取證不行
所以有人想提告 營運就給原告被告的資訊 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在遊戲合約中正當化18F 07/30 12:18
d512634: 網路上故意扮成混帳的人就是欠罵,下線又換一個人格。西方有一種活動叫LARP,常常用來形容這行為。一切都是裝的21F 07/30 12:19
kaj1983: 這種事只有JOBA這個名字足夠有名時才會成立24F 07/30 12:19
stan1231: 蕭姓男子  我再PTT只想的到一位25F 07/30 12:19
rofellosx: 玩天堂被砍是否可告意圖謀殺,,26F 07/30 12:19
stan1231: 靠碑記錯惹  那個是溫開水27F 07/30 12:19
kaj1983: 如果你是個無名小卒被罵也是剛好28F 07/30 12:19
mm1314: 快tag那個拉風的男人!29F 07/30 12:20
jaerfca: 中30F 07/30 12:20
pinacolada: 原告如果先經由檢方來找被告的話 大概行不通
最快就是直接向官方索取被告資訊好以起訴31F 07/30 12:21
s996606733: 真不愧是鬼島法官33F 07/30 12:22
trywish: 如果不是官方(檢警方),這邊就會存在個資法。只有扯到檢34F 07/30 12:24
pinacolada: 突然想到個資法 營運方應該也會在這上面出問題35F 07/30 12:24
hahaha021225: 不過難點就是公司沒有給的義務@@36F 07/30 12:24
trywish: 警才會失效。正常遊戲契約都會寫,你的資料允許提供犯罪調查之類。個資法裡面是說要重罪才能給,理論上違法,但幾乎沒人在鳥這個。37F 07/30 12:25
pinacolada: 本刑不足3年 被告有全力主張自己的個資不能散布嘛?40F 07/30 12:26
indium111: 其實相似的概念也在PTT上面,辱罵ID算不算犯法呢?41F 07/30 12:26
trywish: 你可以去告遊戲公司,但多數人不會這麼做。42F 07/30 12:27
jan58912: 中離仔算辱罵嗎 怕.jpg43F 07/30 12:28
hahaha021225: 看法官認知44F 07/30 12:28
kenyun: 二審結果成判例的話  八卦版可以關版了45F 07/30 12:28
zzro: 以裙帶的台灣來說 惹到誰 才是最重要的46F 07/30 12:30
trywish: 這判例早有了,實際上很吃法官。一般正常要告的成,必須提出你的ID在哪邊和你的現實生活有連結,例如某ID全班同47F 07/30 12:30
bnn: 這議題很有趣啊,但是ACG點有點薄弱...49F 07/30 12:31
trywish: 學都知道,或是ID和FB使用一樣等。但大多都是自由心證。50F 07/30 12:31
pinacolada: 這很線上遊戲啊
有辦法搞到需要釋憲的話應該會比較讓人心服51F 07/30 12:31
jeffgash: 瘟腥53F 07/30 12:33
pinacolada: 就算憲法能保障你各種網路ID的人格權54F 07/30 12:34
siro0207: 記得之前版上好像有鬧過對ACG角色怒罵的情況?55F 07/30 12:34
pinacolada: 底下那些小法能過幾關才是重點56F 07/30 12:34
siro0207: 那時似乎一堆人認為就算罵角色也犯法?57F 07/30 12:34
pinacolada: 但是ACG角色是虛構的啊……58F 07/30 12:35
bnn: 需具有人格主體之自然人,虛擬的基本上不適用59F 07/30 12:35
SCLPAL: 角色會提告就會出事了(各種意味)60F 07/30 12:35
pinacolada: 虛構的東西能當客體就不錯了  那主體是誰?
出版社或作者出來告嘛?61F 07/30 12:36
QB5566: 姆咪一定找爸爸來告死鄉民63F 07/30 12:38
extemjin: 喔幹,就二審的觀點來看,在座的各位都不是人!64F 07/30 12:40
pinacolada: 要作到人格的完全連結應該很有難點
誰知道你人模人樣的 在網路上卻狂黑姆咪這樣(x
不過姆咪爸爸想出來告鄉民很有說服力65F 07/30 12:41
trywish: 其實可以,你先去地方版PO你的個人資訊,越詳細越好。哪天你被罵,就能說你的帳號和現實身分有連結。68F 07/30 12:43
emiya5352: 你只要能舉證這個匿名等於你現實本人這件事能被大家所認識 那二審結果就會與一審一樣 這案例是單純法官採用的學說及見解不同罷了70F 07/30 12:43
b85040312: 是之身分73F 07/30 12:44
a2j04vm0: 卡痛 蛤蟆U炎彈74F 07/30 12:44
pinacolada: 我樓上分身啦75F 07/30 12:45
zero00072: 所以 XXXXGAY、Email5566 這些帳號要怎麼算?76F 07/30 12:46
trywish: 4叉貓還英妹兒這些都有上新聞的,隨便拿篇新聞就算了。77F 07/30 12:48
dreamnook: 帳號本身的操作者如果具有代表性 還是會成立吧78F 07/30 12:49
smart0eddie: 中離害隊友被怪殺死怎麼判
蓄意中離害死隊友算不算蓄意殺人79F 07/30 12:49
trywish: 除非隊友角色有人格,這樣或許可以用動物保護法來玩看看大概算毀損吧,畢竟怎樣都不是人。81F 07/30 12:51
f78507851: 這樣看來 營運方的問題比較多 隨便透露個資83F 07/30 12:57
pinacolada: 就算有簽生死狀 也不代表能讓人在自己家械鬥的概念
最終的規則還是國家的法規84F 07/30 12:58
ritainakano: 我看成大逆轉裁判 還想說干逆轉裁判什麼事86F 07/30 13:05
lv256: 概念式連結呢?該還雞雞三比零一個公道了吧87F 07/30 13:08
cyclone055: 爽,終於有個腦袋正常的法官了88F 07/30 13:11
werther: 我不認為方向正確 如成立 那等於網路世界人人可自由辱罵單純是法官見解歧異而已89F 07/30 13:19
MrBushidou: 在網路上po個資麻煩更大吧91F 07/30 13:21
werther: 個資問題應該不是重點 感覺重點在於網路帳號是否具人格權92F 07/30 13:23
gn00063172: 我覺得帳號的不可替代程度應該需要加入考慮吧,比方說93F 07/30 13:25
werther: 而事實上 在網路世界因發言不慎吃上官司的人也確實不少94F 07/30 13:25
gn00063172: WOW內一個腳色,雖然玩家在現實當中不一定會和其他人有交流。但遊戲內就是代表他,如果受到侮辱,也沒那麼容易換掉帳號。他的名聲就是受損。和以前的匿名聊天室的帳號強度天差地別。
難道說真實世界沒有互動就沒有人的互動嗎?
2審法官思考模式也太不現代化了,以為網路過過就算了95F 07/30 13:26
jan58912: 你在MH版的版規下推文也沒有人理 你要不要再發一篇329F 07/30 17:35
biggood20708: 所以就此開啟了大嘴人時代?330F 07/30 18:46
alen3568184: 合理 開嘴囉331F 07/30 20:43
jan58912: 每日332F 07/31 10:05
hahaha021225: 還有某t你說"私聊謾罵賠償?沒聽過"你是當民法不存在嗎= =333F 07/3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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