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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amanlin (佐藤必須死)
標題 Re: [新聞] 快訊/鍾明軒道歉:我後悔了 爆料《鬼滅
時間 Sun Nov  8 02:50:36 2020


※ 引述《swgun (楊  威利)》之銘言:

: 所以叫你們老闆他媽的給我打電話過來
: 或寄存證信函  我才要開始做便當哦
: 請問
: 我國法律是這樣在現實社會運作的嗎?
: 你是不是連民商法的目的是保障交易安全跟促進經濟都不知道?
: 先不說便當店老闆會不會這樣做
: 公司負責人應該每個月都要重登記
: 因為舉凡大大小小的事情他都必須要親力親為 這樣過勞死了就要換人當老闆
不需要,因為是可以授權處理的

實務上很多小case貪方便,大家便宜行事直接溝通

但拿你這訂便當的例子就分為兩種情況

1. 公司內部授權菜鳥去訂便當,菜鳥就去訂了,那當然是有效的

2. 公司壓根只叫菜鳥去調查誰能提供便當,時間能不能配合的上
   然後菜鳥自作主張狂打電話訂了一萬份


其實少量便當便宜行事讓菜鳥去訂時,菜鳥跟便當店都馬用個人名義去訂

但如果是訂一萬個便當,訂單上會只簽菜鳥名字?

完全沒公司名義的訂單,而菜鳥又完全沒有公司讓他訂便當的佐證

猜猜最後公司不認的情況會怎麼買單?

這便當還算小錢,如果擴大到幾百萬上千萬的採購呢?


其實我前面就舉過例子了

小美應徵去台積電當公關,然後與善意第三人聊聊就把整個公司賤價賣掉

那麼這契約有效嗎? 要是有效就太棒了,賺翻了


並不是說一個人頂著一個公司的名字,他說的任何事情就都是有效的

簽約之所以要有公司章或代表人就是這個原因,法律雖然保證了一定程度的便宜行事

也沒有無限上綱到任何人都能在不被授權的情況下,隨意代表公司簽約的程度

這就是為什麼簽約要認章,不然對方怎知道是對象是公司,還是個人行為?

: : 那怕只是糞校大學生的法律系學生也行?
: 你畢業以後 如果當公司老闆要買任何 文具、桶裝水、修冷氣電腦
: 麻煩記得照你這套流程去跑
: 不要找你的員工
: 糞校大學法律系學生
有往下授權自然能讓下面的人直接處理,不需要親力親為

: 回頭講 本件鍾到底能不能向木棉花主張配音契約成立而須負履行利益之賠償
: 結論 仍然是不行的
: 但理由絕對不是當事人不適格
: 理由在於 鍾簽的這個東西比較像是合作意向書 要你於某時某地參加配音試鏡等等
: 而不像是兩造的僱用契約
: 甲方因為乙方的特定期間內勞務 須給付多少報酬對價
: (民法482條參照)
: 既然契約自始不成立
: 也就沒有討論契約定性或要式不要式的必要
這邊是對的,目前所有拿出來的證據,壓根沒半點能認定為契約成立

: 我在其他文也看到一堆連問題層次都有錯的討論
: 但木棉花也不是毫無責任
: 既然認為對方無故中斷契約成立
: 鍾應依民法245-1締約上過失請求
: 契約未成立之信賴利益
: 僅舉證上問題
245-1根本行不通

除非鍾明軒可以拿出更多證據,不然按照目前揭露出來的交涉內容

壓根就不符合這條文的三種情況,完完全全就是很普通的前期接洽商談

況且在執行業務的兩周之前就吹了,鍾明軒想證明損害都很難好嗎


唯一可能的灰色地帶就是在沒有貼出來的語音中

"或許" 那個行銷部門的人就直接語音跟鍾明軒說


「公司確定請你配音了」「請你按照計畫排開其他的行程」...云云


那就回到這個行銷部門的人,有沒有資格替公司決定

我是很懷疑啦,因為處理配音的事情,會是一個搞不清楚的行銷部菜鳥能私自定案的?


之前就說過了,除非有新的證據揭露

不然按照目前放出來的資訊,木棉花不管是法律面、商業道德面都完全站得住腳

我唯一好奇的就是這行銷部的人(個人猜測是鍾明軒狂粉),這陣子上班的心情如何?

如果真的有錄音,那鍾明軒會不會貼出錄音,出賣自己的粉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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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82.252 (臺灣)
※ 文章代碼(AID): #1Vfkn_10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604775039.A.040.html
su4vu6: 便當就真的便宜行事而已 大家都懶1F 11/08 02:54
loserloser: 這系列有什麼好洗的= =2F 11/08 02:55
trywish: 小額公司會給你權限啦,實際上每家公司會計都會說,多少以上金額要主管簽核。然後還有一堆潛規則,例如公司就有的產品,會希望你先從公司那邊拿、買,或者其他部門對這比較熟,會希望你找其他部門去買等等。所以也不是便宜行事,金額夠大,該走的流程就是得走。
另外這金額其實非常低,有些是1k 1.5k 3k,超過就要問主管,每家都不太一樣。3F 11/08 02:57
haha98: 現在只有九妹出來主持公道才能讓人信服10F 11/08 03:01
swgun: 所以本件行銷部到底有沒有木棉花公司的授權?11F 11/08 03:02
顯然你不明白,當揭露出來的對話證明契約根本不存在時

就不用考慮這個行銷部狂粉有沒有得到授權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06:58
trywish: 看內容是沒有,負責的人事、部門根本不知道這件事。行銷丟上去直接被打槍,因為內部完全不知道。只差不知道是窗12F 11/08 03:03
tkc7: 有個東西叫核決權限表 規定某個金額簽到什麼層級 內稽會查14F 11/08 03:04
trywish: 口亂搞,還是行銷主管亂搞而已。15F 11/08 03:04
jason86188: 應該是有授權啦 只是可能是叫行銷的提名單跟提案 結果窗口做過頭16F 11/08 03:07
99.999999999999999%沒有

行銷小妹可以去洽談找人跟有權力直接決定由誰來配音,是完全不同兩件事

第一 配音領班不知情,不然就不會出現那種教一天,隔天正式錄音一天完成這種計畫

第二 該角色已有配音

第三 高層顯然也不知情

第四 部門就不對了,行銷小妹啥時權力大到能直接決定誰配音了?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15:35
trywish: 重點是那角色已經有人專屬了,除非必要,不然不會刻意把電影版和TV版的聲優分開,因為那樣會很突兀。所以應該是授權其他企劃,某些人搞錯成找人配音。18F 11/08 03:11
alerzart: 其實關鍵就是很多細節非當事人不知道,吵半天只是鬼打牆怎麼可以一直循環循環再循環到現在真的不可思議orz21F 11/08 03:15
swgun: 顯然你法律根本沒學通啊 無故中斷締約就是245-1的射程範圍23F 11/08 03:17
你怎麼會產生商談破局就能用245-1要求賠償的錯覺

按你這種邏輯一切沒談成的生意都可以告一告賺一筆了

你這不僅是法律沒學通,還連最基本的生活常識都沒有

trywish: 其實幫某些人釐清法律概念也好,感覺有些都沒出過社會24F 11/08 03:18
也可能就是單純粉絲腦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23:11
swgun: 你買便當的時候就拿公司法出來救援好了我看看哪個老闆要跟你做生意 木棉花行銷部出去跟人談任何生意 回頭說老闆不同意就沒任何責任 ok 這就是你對民法的理解25F 11/08 03:20
把民法理解成生意沒談成就要賠錢的不是你嗎XDDDDDDDDD

trywish: 這東西根本用不到公司法,還沒簽約之前,你根本無法索賠28F 11/08 03:21
swgun: 實體法沒有什麼便宜行事這種說法 成立就成立 有效就有效29F 11/08 03:21
trywish: 本約的酬勞,他能索賠的頂多是邀約時候造成的損失。30F 11/08 03:21
swgun: 沒簽約有締約上過失可以用啊 怎麼連文章都沒看懂31F 11/08 03:21
直接無限上綱到生意沒談成就是過失,厲害喔

條文上面有寫條件的是不是去看一下?

trywish: 所以民法去討論刑法那種成不成立根本好笑,索賠1元,裁判費就超過了。
另外邀約造成的損失,這起案件根本也沒進入正式邀約,所以相關損失他自己必須舉證,例如原定那幾天有什麼計畫,32F 11/08 03:21
其實你也不用跟他解釋太多,目前揭露出來的資料就是契約根本不存在

貼出來的內容也不存在惡意隱瞞、洩密、違反誠實信用等等情況

不知道他是怎樣的邏輯才能把生意沒談成就當作是過失,可能是粉絲邏輯吧

swgun: 只是本件鍾的訴訟利益絕對小於他請律師的費用而已36F 11/08 03:23
trywish: 然後取消了,只能求償這樣。如果提不出來就無法索賠。37F 11/08 03:23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29:48
jason86188: 不是吧 他說245不行 要件不足 不是不能適用啊 要討論的應該是目前看到的資訊兩造是否算是協商締約階段38F 11/08 03:26
swgun: 我現在就是在用公司去買便當的例子打臉你對法律不正確的認識 然後你就扯成菜鳥用個人名義買便當 都把別人的例子解釋成自己要的 如何有討論實益40F 11/08 03:26
你買便當的案例就是錯了,想打臉也舉個正確的例子

鍾明軒的情況根據揭露內容就是契約壓根不成立


轉換成買便當的例子,就是只問老闆菜色、價格、時間能不能配合

老闆說ok可以配合,但壓根就沒下訂單訂便當好嗎?

然後不知道哪來的狂粉一直宣稱問問沒買就有過失要賠錢zzz

那你這種邏輯每個去看車的人,超過一半都要賠錢好嗎

你有錄音證據證明那個行銷狂粉有用語音講不該講的就拿出來聽聽啊

swgun: 什麼叫做要件不足 不是不能適用 是我中文有問題還是你們....43F 11/08 03:29
jileen: 樓上護航護得很爛...45F 11/08 03:29
swgun: 我不是已經有講了 舉證責任在鍾
但適用上沒問題
誰是鍾粉絲啊 笑死人了我主張撲殺愛滋甲的好嗎
你是不是連民法過失跟刑法過失不一樣都不知道啊
我只看到一群木棉花粉絲跟反甲部隊在歪解法律而已46F 11/08 03:29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36:38
trywish: 也沒什麼歪解,大多數都是叫鍾要告去告,都拿補償還搞這齣,問題才更多。51F 11/08 03:33
swgun: 本來預期會成立的契約 最終沒任何正當理由不成立 就推定過失存在了 還以為要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嗎53F 11/08 03:33
醒醒吧,面對一下你自己說的「正當理由」四個字

trywish: 預期也要有足夠的權限,這篇就和你講了,和他商談的人不可能具備這種權限,整個公司都沒人知道這件事。所以你要說是預期成立的契約,可能還得先找到對方足夠授權的證明55F 11/08 03:34
Landius: 就合約拿出來一翻兩瞪眼,就算有意向書說真的那連衛生紙都不如.58F 11/08 03:35
swgun: 鍾唯一做錯的就是得理不饒人 燒過頭而已 法律不懂不是什麼錯 畢竟噴他的九成九也是不懂60F 11/08 03:35
顯然你整個在亂扯了

trywish: 總不可能一個掃地歐巴桑,和你說他兒子認識董事長,然後借了一大筆錢,你還跑去和董事長討錢吧。62F 11/08 03:35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38:45
trywish: 就算歐巴桑真的是董事長的老母,如果沒有兒子授權,最終拋棄繼承,結局也是一樣,本來他們在談的時候,就該確定64F 11/08 03:37
swgun: 所以你的主張是木棉花行銷部沒有任何對外洽談生意的權限
你要是當木棉花公司的律師應該會很帥喔 一個小案件把公司商譽賠光66F 11/08 03:37
能談跟能決定是兩回事,這前面已經說過了

一種情況是你的中文不太好看不懂

另一種情況就是你不想面對生意沒談成不代表就一定有過失這回事

只好開始狂紮稻草人跳來跳去


當一個人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就表示其實他在意的不是論點正確與否

而是他的立場

trywish: 對方權限在哪了,今天一個業務部門和你說人事部門的事,怎想都有問題。69F 11/08 03:38
小心別被他帶歪了,當契約根本不存在,也沒有惡意欺瞞洩密等過失的時候

根本就不用考慮洽談者有沒有簽約的權力這種事情

他現在就是跳來跳去,企圖跳過前提去討論後面的事情

trywish: 前面討論一堆了,別說大生意,一定金額以上生意都要有主管同意,談和準是兩回事,談完還沒拿到合約,沒拿到簽名71F 11/08 03:38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41:39
trywish: ,本來就不算是准許。
他們有談,最後沒被准許,這件事就是這樣。你還要堅持這是可以預期成立的合約?73F 11/08 03:39
swgun: 又是一個把問題層次混淆的抗辯啊 真的沒什麼討論價值了 拿什麼部門去扯真的很可笑了 業務劃分那是你公司內部事務 對於外部責任如果一律都可以阻卻 這社會上多少交易可能都無效了76F 11/08 03:42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44:52
trywish: 因為你搞反了,如果你能證明對方有權力,你才能講這是"預期成立的契約",如果當時窗口真的是董事長,而且你能提出相關證明,你說的才有效果。反之,當你無法證明,那簽約之前都只能算"談",因為正常和你談的都沒權利"准"。80F 11/08 03:43
swgun: 扎稻草人的是誰呢一下說我是鍾粉絲 一下又說亂扯
什麼叫窗口都要董事長咧 我的媽啊 真的有公司事事都經過董事長的?84F 11/08 03:44
trywish: 法律是看證據,你說是預期可以成立,那你必須拿出他有權決定不是?如果你連窗口是誰都不知道,你在那喊那是你的,這不就和當時拍片一樣情況。87F 11/08 03:45
swgun: 拜託民法上的舉證責任是這樣分配的嗎90F 11/08 03:46
trywish: 公司的業務,談的人的確不用了解,但當走上法院,你不去91F 11/08 03:46
swgun: 真的離譜 算了 鄉民被笑法盲也不是第一天了92F 11/08 03:46
真的很離譜,到底是多沒見過世面的人

才會以為生意沒談成,問問價格時間能不能配合,沒下單就要賠錢的?

一直講245-1條卻連上面的寫的條件都看不懂,唉,誰信誰法盲

trywish: 了解,你要怎舉證?對方如果真的是掃地歐巴桑哩?還是對93F 11/08 03:46
我要睡了,奉勸一句

當前提不存在時,後面講再多都是廢話

他不敢面對的就是這前提,你不需要隨他起舞跳過前提討論後面的事情
※ 編輯: shamanlin (36.231.82.252 臺灣), 11/08/2020 03:50:34
trywish: 方沒權限。另外法盲這詞其實是藐視自己的用詞。我在八卦講過,法律是立委訂的,立委是律師?呵。拿立委訂的法律講其他不懂的是法盲,其實蠻好笑的。94F 11/08 03:47
swgun: 原來原告還要證明木棉花公司行銷部有木棉花公司對外洽談合作的權限 受教了 我看看你哪一國的法院民事訴訟法97F 11/08 03:47
trywish: 你打上官司,就得證明這些,不然就上面題的,你根本不能當成可以預期成立的契約,你只能請求邀約損失的部分。99F 11/08 03:48
Vulpix: 慘了,我剛在便利商店刷了條碼才說不要……我違約了嗎QQ241F 11/08 09:17
huhu0830: 一個女生帶你上賓館不代表一定要跟你上床啊 你敢違背他人意願硬上她是可以告你到脫褲的242F 11/08 09:17
twic: 然後鍾啦幹 不是鐘 整串一堆人寫錯244F 11/08 09:21
luoqr: 護航真的很可笑XD
鍾就是藉著罵木來蹭流量罷了 這種最噁心245F 11/08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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