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Chat作者 ruby00514 (鬼滅秀柱-洪秀柱)標題 [閒聊] 「COSPLAY國中生交配派對」 警突襲摩鐵時間 Thu Jan 20 19:40:48 2022
「COSPLAY國中生交配派對」 警突襲摩鐵撲空!他惡搞仇家下場慘
https://i.imgur.com/KTURskE.jpg
記者蔡怡萍/高雄報導
臉書上轉傳名為「第二屆台北COSPLAY國中生交配派對」的活動,表示在台中一處精品汽車
旅館舉辦,註明男性入場費1人2萬、國中女生免費,且參加者需自備COSPLAY服裝,不當內
容引來警方注意,前往現場後查無相關的訂房或活動,才發現是假消息,並循線找出是有心
人士為陷害發文粉專所有者,才故意號召這種違法的活動,高雄地院將惡作劇之人以違反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網傳在2020年5月23、24日在台中一家汽車旅館要舉辦一場「第二屆台北COSPLAY國中生交配
派對」,男生須繳2萬元入場費,而國中女生入場費用全免,想藉此吸引人來參加,活動有
近500人表示有興趣。台中警方當天前往臨檢,現場沒看到有開趴民眾聚集,旅館人員也說
最大的房間最多也只能容納4人,且沒有收到訂房開趴的訊息,才發現這個活動是一個惡作
劇。
台中警方追查,發出訊息的粉絲專頁為高雄一名張姓男子所有,但張男到案時對警方表示自
己沒有發過這樣的活動,也沒有經營粉絲專頁,循線查出是另名孫姓男子冒用名義開設的。
孫男坦承犯行,因為跟張男前有嫌隙,才假借他的帳號張貼活動訊息,以這種惡作劇的方式
報復張男,台中警方移請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高雄地院認為雖然是假消息,但公開散佈以金錢為引誘、暗示與兒童少年性交易、使不特定
人群都可瀏覽有價性交易之訊息,仍屬不當行為,判惡作劇的孫男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
金1000元折算1日。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20/2173723.htm#ixzz7IVbxfS8Q
LL這樣算是風評被害嗎?
是說圖畫的真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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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ueyueue: 我覺得那有興趣的五百人應該要抓起來1F 01/20 19:44
→ dnek: 還想說誰這麼明目張膽,原來是白目2F 01/20 19:44
※ 編輯: ruby00514 (114.45.147.236 臺灣), 01/20/2022 19:45:40
推 qppq: 國中生 哪有可能這麼會玩5F 01/20 19:46
→ iqeqicq: 以前曾發生包台鐵客廳車開性愛趴的6F 01/20 19:46
推 qaz223gy: 看文字應該是cosplay成國中生吧?
如果是國中生cosplay才有問題吧?7F 01/20 19:46
推 hh123yaya: 那警察是有付報名費的撲空還是沒有?11F 01/20 19:48
→ amsmsk: 錢都準備好了12F 01/20 19:48
→ alwaysstrong: 就是有問題才被警察盯上啊 都寫了國中女生入場費用全免 哪是cosplay成國中生...15F 01/20 19:50
推 yankeefat: 台北國中生交配派對 為什麼會在台中舉辦XD?17F 01/20 19:51
→ leamaSTC: 警察想釣魚報名結果發現沒人被釣 這樣嗎18F 01/20 19:51
→ winger: 我看不懂沒有人參加的假活動 為什麼可以開罰20F 01/20 19:54
→ kaj1983: 最好成立的就社會秩序維護法啊21F 01/20 19:55
→ leamaSTC: 就硬用散佈有價性交易訊息罰啊 明知道是惡作劇也只有自己上勾了22F 01/20 19:55
→ carzyallen: 光是浪費警政資源還不夠嗎 警察領的可是納稅錢25F 01/20 19:55
→ alwaysstrong: 最後一段寫很清楚了 雖然沒人上鉤 但放餌下去的行為就是犯法26F 01/20 19:56
推 pauljet: 正常 強姦未遂也是處罰強姦未遂 不是性騷擾已遂28F 01/20 19:57
推 kducky: 意圖營利,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未遂吧30F 01/20 19:57
→ kducky: 32條第1、2、5項 意圖營利招募兒少性交未遂 我猜的
喔幹 後面就有寫了33F 01/20 19:59
推 WLR: 沒婊到人,只有自婊35F 01/20 20:01
推 AbukumaKai: 台北cos國中生交配派對 辦在台中摩鐵 白癡38F 01/20 20:05
→ winger: 我沒看到有明確的寫出是用哪幾條來判的...40F 01/20 20:05
→ trywish: 寫免費,卻還是用性交易。不過兒少法本來就不屬於正常的41F 01/20 20:08
→ trywish: 法律,反正就這些法律人想怎搞就怎搞。最基本的受害人都43F 01/20 20:08
→ winger: 而且這樣算不算未遂我也覺得滿困惑的44F 01/20 20:08
→ trywish: 不存在的情況下,這感覺亂來就是了。45F 01/20 20:09
→ carzyallen: 判決書是寫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29條46F 01/20 20:10
推 bettybuy: 兒少法真的滿容易成立的,小心R47F 01/20 20:13
→ trywish: 新聞最後面有提呀,這法條本來是反向的比較合理,用金錢引誘、暗示特定對象來交易,為了保護,所以引誘阻止合理但新聞卻是惡作劇,所以看起來整個就不合理。女性免費下就很難說是引誘。你說男性花兩萬,光這金額就足以被認為有問題,實際上也都知道是惡作劇。結果法官還是用這條,所以文字上看起來勉強可行,但動機、立意整個都和法條違背,裡面沒有該保護的兒少,而是為判而判的感覺。48F 01/20 20:13
推 Dolphtw: 先定義 保護兒少 就會知道被罰剛好56F 01/20 20:18
→ carzyallen: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 審易字 第1233號刑事判決57F 01/20 20:22
→ winger: 我是在法規資料庫裡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裡用新聞裡的"性交易"和"不特定"當關鍵字,不管是哪個都沒直接使用這些字眼,所以新聞不是直接引用法條58F 01/20 20:25
→ carzyallen: 直接看判決書了 記者不專業也不是第一天知道61F 01/20 20:28
→ winger: 看了判決書 結果是用第40條
稍微看了一下 這樣解釋的話表作出現未成年的性交易情節,65F 01/20 20:37
→ winger: 都算觸法了也
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 少年有遭受第268F 01/20 20:41
→ winger: 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虞之訊息者...
暗示這樣就算了喔? 在餐廳吃鮑魚這樣算不算引誘、暗示性交易?71F 01/20 20:43
推 will1205: 感覺是警察以為釣到大魚結果發現被耍見笑轉生氣硬要吉74F 01/20 20:46
→ trywish: 裡面比較大問題是沒對價關係,如果新聞所言是真的,那免費何來對價。有給報酬至少有引誘。不給錢就不算嫖,這句話又不是說假的。雖然兒少法還有一條萬用的,沒法限制18歲以上入場,你扯到18禁就會被告了,用這種說法我還比較能接受。但如果只是幻想中一個OO生就提告,這就太過頭了別說裏漫,光表漫都可能出現類似敘述。爸爸活之類的
突然想到,光這篇新聞內容提及的足以被告了。某種程度已經算文字獄。不過檢察官應該不會想去找新聞台麻煩。75F 01/20 20:47
→ winger: 這樣司法院自己(的判決書)也中標也83F 01/20 20:59
推 iamnotgm: 你來免費只是代表你不用付錢而已 有沒有給你錢是另外事不過這如果用兒少辦根本就沒半個當事人到底怎麼成案
常理來說這該告詐欺或妨礙名譽吧?84F 01/20 21:19
→ trywish: 那變成檢察官要舉證事後給錢,才有對價關係。至少新聞本身沒有對價關係存在。
當初火車開趴案,就是在爭論對價關係,還有"公眾場所"的定義,所以最後給錢的基本上都沒事,因為給女生錢是主辦和女生之間的關係。不過這案件沒有"受害者"。除非對方蠢到被騙說會給錢,不然字面上不該用這條。87F 01/20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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