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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Gossiping
作者 XU3JO5JP (茍延)
標題 [新聞] 社維法處罰記者跟追 大法官:不違憲
時間 Fri Jul 29 17:36:38 2011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89

司法院大法官下午作出釋字第689號解釋,
宣告社維法處罰勸阻不聽的無正當理由跟追,並不違憲。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本號解釋是緣於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與名模孫正華傳出婚訊,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97年7月間二度跟追採訪,
經苗二度郵寄存證信函以為勸阻,
王復於同年9月7日整日跟追苗某夫婦,苗遂報警處理。
北市警中山分局依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規定開罰王煒博1500元。
王向聲明異議遭北院97年度北秩聲字第16號駁回,
以社維法規定侵害新聞自由為由聲請釋憲,
大法官並因此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解釋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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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8.108.221
Lrj:大什麼大?1F 07/29 17:37
slinbody:社會秩序維護法最終條最終款規定,沒黨證,OUT2F 07/29 17:38
mcharuko:罰得好,記者追新聞要有道德3F 07/29 17:38
tasogare:恐龍法官4F 07/29 17:38
Seinfeld:社會通念XD5F 07/29 17:39
mcharuko:不然日本震災時記者跑去採訪夫子都罹難的母親的時候6F 07/29 17:39
senior:這條這麼輕 記者根本沒在怕的7F 07/29 17:39
mcharuko:為什麼會被討厭?因為他問「你現在心情如何」
不是說記者就該死,記者可以以自己的方式維護社會正義
但真的該收斂些了8F 07/29 17:39
kent:緊跟陳幸妤就沒問題了11F 07/29 17:41
fur:判得好,壹傳媒滾出台灣!12F 07/29 17:42
oXnXo:罰得好13F 07/29 17:43
hsinyeh:不過還是有解釋何謂正當理由14F 07/29 17:44
mystage:gj15F 07/29 17:45
seeback:裁罰過輕,又不是以司法機關為裁罰單位,所以不違憲?16F 07/29 17:48
alttwin:哈,當初現場轉播版上還一堆覺得內政部穩輸的推文 lol17F 07/29 17:51
kid33:不過當初的辯論蠻精彩的..內政部反敗為勝了18F 07/29 17:51
※ 編輯: XU3JO5JP        來自: 111.248.108.221      (07/29 17:57)
ymib:大法官都馬英九提名了,能婊內政部嘛?19F 07/29 17:53
oicecnir:陳幸妤現在可以告死那些狗仔嗎...20F 07/29 17:56
roka:應該說大法官應該早已有定見了,當天的辯論雙方實際上比較像是演戲給一般民眾看的,真正照我釋憲實務走的法律見解不多。21F 07/29 18:01
bread99:推樓上23F 07/29 18:05
iaknes:恐龍大法官~~侵害言論自由24F 07/29 18:17
kylekyle:目前馬提名的大法官不到一半...一直聯想到政治也太無聊25F 07/29 18:21
roka:大法官已經是用合憲性解釋方式宣佈本法違憲了,也就是實際上對於新聞自由的限制有所放寬了,只有例外的情況才會落入違法26F 07/29 18:28
ffiva:雙贏。但是樓上鄉民不知道在高興什麼?28F 07/29 18:30
XU3JO5JP:前樓對「合憲性解釋」理解可能失準...依文義本來就要無故29F 07/29 18:31
roka:範圍內,當然將裁量權交給警察機關是為德不卒的。30F 07/29 18:32
XU3JO5JP:加勸阻不聽,大法官並沒有限縮什麼內容
陳新民意見書也認為本號沒有使用合憲性解釋
而陳春生則認為看似合憲性解釋,但結果可能單純合憲31F 07/29 18:32
ffiva:李先生說的沒錯,這個不適合憲性解釋喔。考試快到了呢。
                     是34F 07/29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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