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enTalk作者 lingray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標題 Re: [請益] 今天發生了不愉快的事~請版上成熟的男 …時間 Fri Sep 30 10:17:17 2011
※ 引述《older (韓狗)》之銘言:
: 接著館員開始打太極~叫我們各讓一步~~叫媽媽先帶小孩子離開~看來是沒有要
: 替我主持公道的打算~不調錄影帶~掩護媽媽帶小孩子走~~
: 但他們並不知道其實在樓上樓梯間時~我有偷偷錄音~到底能不能告那婦人
: 我也不曉的?內容不外乎 三句: 你的書讀到哪裡去了丫?
: 你是讀書讀到腦袋壞了丫你
: 我要告死你(這句話是在推我時講的)
: 感覺好像沒有錄影帶的影像~這些錄音有點虛~~~應該告也告不了吧
可以告 公然污辱(腦袋壞了這句話)
你是對話當事人,自行錄音沒有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重點在於法官對對方說的三句話是否認定為污辱
另外,若進入訴訟繫屬,可向法院申請調閱監視畫面
因為這是刑事自訴(當然,你要上條子館報案也可,只不過鴿子通常會請你吃河蟹)
沒有檢察官涉入,所以只能請法院處理此事
你可以在按鈴申告之後行文該圖書館或寄存證信函
要求保留影像畫面
碰到這種事,就算那個女的是公務員他媽
他也不太敢公然搞小動作
: 回到家後跟父母講了這件事~
: 我爸的觀點是好男不跟女鬥~~~他說你一個大男人~跟女人吵架知不知恥?
無意不敬 但我非常不能認同這句話
詳細容後再說
: 他說不管怎樣~男生就是不要跟女生吵~因為女人是弱者 ~~~今天要是情況
: 換作是你看到男生跟女生吵架~你會同情女的還男的~他意思指今天在場看到
: 我和那個帶小孩的婦人吵架~不管那婦人有多麼不可理喻~一個男人在外面跟女人吵
: 會給人家期負女人的形像~何況~後來小孩又哭了~旁人只會覺的錯是在我身上
這種不用大腦判斷的路人,需要理他嗎
通常這種路人也不會重要
: 而我媽也是說~不要在外面跟女人吵架~~要是今天是男的~我媽支持我跟男生對幹起來
: ( 說真的今天也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她推我的時後我在想~媽的要不是妳是女人~我早
: 動手了~小弟當兵算是有操過~今天角色是個155CM~80KG的女人我不想理妳~要是換成
: 180CM的80公斤的大漢~說真的~推我那一下~我一定跟你動手~雖然知道体型的差距~
: 但絕對不會讓你全身而退)並 說什麼惹虎惹 什的不要惹到恰查某~(台語~聽不太懂)
: 想問版上的男人們
: 若今天換做是你們在遇到這種事~
: 你們會有必較好的方法來處理嗎?
: 說真的要是男生的~話~事情真的相對的簡單~
: 不外乎就是吵~不然就是動手
: 但對像換成大家口中弱勢的女人時?
: 就像當兵一樣~女兵不做事~但長官還是會幫女兵~
: 因為女人先天弱勢~男人要讓她們?她們不能站哨~~月領三萬多
: 我時薪八塊~做那麼多事?
: 之前在上班時~被女同事要求幫忙~說她月事來不方便什麼的
: 叫我幫她搬東西~~~但後來卻在辦公室跟另個女的談笑說
: 什麼男人真好騙~雖然我當下當作沒聽到
: 以及女生~找我出去吃飯~~明明就是妳邀我的?
: 為何我要給你凹~~~變成我請妳?等等~~~~~~有太多不公平的事
: 只因為他們是女人嗎?
: 我們男生注定只能啞巴吃黃蓮?
: 弱勢~~弱勢~~~
: 說真的我並不覺的女人弱勢~在職場上看到女人挖洞~衝康的那些招數
: 比男人心機千倍萬倍~強太多了~~
: 電視上看過少部份的性侵案是用來報復男生的奧步~~~
: 從小被教要讓女生不能打女生 (就算沒人教我~我也不會打女生)
: 要禮讓女生~~~
: 但現在是不是用太多的女生用這招把男生吃的死死的?
: 就像今天的那麼胖婦人一樣~因為她是女人賭定我不還手
: 所以推了我?外加她帶個小孩~在外面吵起來~不知情的人應該都會覺的錯的人是男人?
: 想請教版上的男人們~~~到底遇到這種事要如何解決~我無法接受我父母講的那一套
→ jingl:如果館員連勸說都不勸,就可以直接申訴了吧= =(管理不當之類 09/30 01:54
回樓上~~公務員~根本不想理這種事~~
回樓樓上~~說真的我爸在我眼中就是真男人~我曾看過他發生車禍時
對方是女人~~而且對方很嗆~~~但我爸就是沒跟對方吵起來~~我真的
很偑服他
這很奇怪,你說無法接受父母那套作法
卻又很佩服你爸?這有些矛盾喔
下面先聊聊若我是你,我會怎麼做
雖然,我是沒碰過這種事情
我想是沒人敢對我這樣裝瘋賣傻,而這很大部份是外表的問題
→ mooor:我是說從她在館內吵的時候就開始. 因為太峱不敢挑釁瘋婦. 09/30 01:47
→ mooor:在網上惡整她一下也爽. 09/30 01:48
但關鍵的影像沒有~~~公務員不給我調~如何整?
※ 編輯: older 來自: 124.8.6.230 (09/30 01:49)
推 jingl:我會 在推第2~3次的時候假裝跌倒>>說你推撞我>>請館員評理 09/30 01:48
→ jingl:最好跌的時候撞到有角的地方有點破皮= = 09/30 01:49
看來版上的大家自已遇到也無法忍受這種氣~但我爸卻說男生要大器一點~~~
真的能做到的有幾個?
遇到這種事自已吞下去的~~~回一下吧~~讓小弟見識一下真男人
我個人認為你的觀念也許跟你父母不同,但依然有嚴重偏差
這就是所謂的鄉愿
並不是吞下去就是真男人
要忍,女人比男人更能忍,這是有科學證據的
那你要剁老二嗎?
某個程度上我同意你父親所謂的『大氣』
但也許思考的過程,我跟你父親是不同的
對我來說,我要先決定這件事情我是否要去對抗?
要的話,就要爭到底,不然就拍拍屁股走人,不用花時間精神力氣去淌混水
因為抗爭半天之後,最後自己把頭縮回去是很不知所謂的事
這樣的話還不如一早就縮,至少省點時間力氣
決定是否對抗的思考過程是因人而異的
有些人重感覺,為了一口氣會拼到底
有些人重實際,覺得為了這種事鬧上法院,老子沒那個美國時間陪你耗
這是個人選擇,沒有絕對對錯
另外,你父親的想法可能是另一種情況,這我也能認同
就是把對方當瘋狗咆嘯而不選擇對幹
你爸的選擇可能是另闢戰場,把這個賭爛討回來
像你舉的車禍例子,我只能說你爸修養不錯
在我看來,若我會這樣做的話
只是我懶得理你,等要算賠償的時候
我會把你這幾句話也算進去,大家走著瞧
所謂的君子報仇三年不晚,這就是個好例子
不過你很顯然的選擇了當場抗爭,而非書包款款走人
這樣的態度只是給你自己漏氣而已
前面說不認同令尊的看法
因為我認為,吵架只是抗爭的過程跟手段
我並不是為吵架而吵架的人
抗爭,爭的也許是個道理,也許只是對方的道歉,或是實際的金錢賠償
但不管是什麼,那是你為了自己或某人,去對抗外界侵害的行為
如果你因為對方性別而放棄抗爭,甚至牽扯到『恥』這個字
那就很奇怪
你今天走在路上被個男人踢了一腳,會跟他打起來
被個女人拿把雨傘敲破頭,你就摸摸鼻子認了嗎?
難道身為男人的你,同樣認為男人就是該死?
女人做的事就不必負責?話不是這樣說的
這種論點,老實說,禁不起邏輯驗證
我的看法是,這是一種性別歧視,如同中華民國的女人不用服兵役一樣
因為認為女人是弱者,所以需要一種特別待遇
身為男人,就算你天生殘缺或重度智障
也是要經過層層檢驗手續才能免役
而女人在這方面的禮遇,比中華民國年滿19歲,未入伍的男性植物人還要高等
連手續都不用辦
我個人是認為,因視對方為弱者
而任由對方騎到自己頭上撒尿拉屎,是完全本末倒置的事情
若對方騎到自己頭上,尿也撒了,屎也拉了
因為對方是女的而不捍衛自己,那....
你乾脆拿把刀給她,請對方把你的頭,或是你的老二剁掉算了
當然,若是我的話,我可能會把無辜幼童的處境列入考慮
但對方是男是女,高矮胖瘦,則完全不在我的考慮之列
雖然我也是不打女人的
但我的原因也許不同
1.我身高超過180,很少女人會有
2.我有重訓跟長跑的習慣,這也很少女人會有
3.雖然我沒有自幼受過嚴格的中國武術訓練....
但我服役時國家花了很多錢訓練我,我自己也有在練自由搏擊
而且我會怕失手把對方打死
這就更少女人會有了
若我碰到一個女人跟我有爭執,而對方能滿足上述....最少兩個條件
有需要動手,我不會遲疑,因為她不是一般弱女子
不過若非對方有武器,我通常不會是先動手的那個人就是了
這就像我退伍前,中隊的女排副,中華民國第一個女蛙人
她跟我搏擊對練過,不論是徒手、拳套或戰術刀對練,結果當然是我贏
但她也並非輸到一點分數都沒有
她絕對有資格讓我認真對付
其實這就是武術競賽的量級概念而已
不過我還是有對女人動過手
我的前女友
有次吵架我已經被打了,後來我直接把她推開
我不知道這算不算動手,不過我跟她都很驚訝
因為她並不是我的對手,但我仍動手推她
雖然我自認在大腦快要爆血管的狀態下,這已經是極端的自制了
對了,我在被她k之前
她有揚言要我離開,不然要拿我剛煮完水餃仍然滾燙的水餃湯潑我
相關事件我有發文在版上跟隔壁版,不過帳號沒了,文章也沒了
推文....男女果然大不同
男的幾乎都說直接k下去
女的都說這要看你們吵架時,你說了什麼等等
雖然我是不知道,要說什麼才能讓揚言潑滾水這件事合理化
若是講到這個,我想以原po的敘述
我不知道你是什麼量級,但對方絕對是重量級
你絕對有自衛還手的理由
所以,你也絕對有抗爭到底的理由
但說回來,是否要爭到底,不應該由對方的外表來判斷
雖然很多人都是這樣做的
所以像我這種看來絕非善類的傢伙鮮少碰到什麼諸如此類的麻煩
也許這樣做不應該,但某個程度上算是聰明
因為可以避免潛在的危險
好像越說越遠,把主題拉回來
我講重點吧
若我是你,我會先像你一樣
1.遞紙條
2.若沒用,我會直接找館員處理
3.處理不來就報警
對方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之虞
你報警絕對站得住腳,也不需要跟對方囉唆
這種人我見太多了,看到鴿子來乖的跟狗一樣
只差沒尿濕褲子
看你的敘述,我猜你是不知道對方行為已經違法(6千大洋的罰鍰)
先撇開這問題,你還有其他作法
如果是我的話:
1.拿出錄音筆,告訴對方你有證據,可以告她公然污辱
2.指著監視器,告訴她,她先動手推人的畫面已經被拍下
3.明白表示不想跟她吵,請她離開,就當沒事發生
通常作到這程度,對方會摸摸鼻子乖乖滾蛋
至少我的經驗是如此
我知道你很火大,但你可能需要想想
你跟對方到走廊上談,目的是什麼?
你要爭一口氣?
你只是火大想罵人?
若你只希望對方離開,還你一個安靜空間
那你根本不用出去,她吵不了多久自己就會走
當然,以上論述都建立在對方不是瘋子、神智正常的前提下
如果不是,報警吧
好像說了很多,來個重點提示吧
1.面對狀況時,是否要跟對方抗爭,不應完全看對方外表決定
2.若對方看似強壯,也許你要吞下去,或是轉身找別人處理
前面說過,君子報仇三年不晚
總之不要出面硬幹,這是保護自己的作法
3.若對方看來比你弱,你也不能因此就算了
除了依然要捍衛自己的權利之外,你更要注重自己是否在情理上站的住腳
因為你要避免『以強欺弱』的嫌疑
4.若你面對強者都勇於對抗,那面對弱者更沒有退讓的理由
5.最重要的一點(這應該放最前面才對,不過懶得改了)
挺身抗爭前就要先考慮清楚,要不要拼到底?
該不該拼?能不能拼?為了什麼?可能要付出什麼代價?
當然,通常你能夠考慮的時間很短暫,不夠做這麼詳細的思考
那你就該想:你道理上站不站的住腳?
如果答案肯定,那就可以拼到底,不過建議叫警察
如果無法確定,那就更建議你叫警察來
如果答案否定,叫你跟對方道歉,想必你是不會願意的
但至少你可以先跑
6.為了滿足上面,也就是第五點的要求
你需要吸收一些日常生活用的到的法律知識
你要知道,法律是保護懂得利用它的人,而不是老百姓
7.不管是什麼事情,若是雙方爭吵不休
或是你覺得有需要、或有危險的可能
拿起你的電話,110按下去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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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05.93
推 edens:請問一下這位道長,你到底是要他提告訴還是自訴...
自訴是強制律師代理,要請律師的..告訴只要向檢察官提就ok了明明刑法309條告訴不用請律師交給檢察官就好了,你卻建議刑是自訴,會不會有點狀況外?我想你應該不是法律系或是有相關實務經驗的吧2F 09/30 10:30
又是你,你哪隻眼睛看到我建議自訴,或說只能自訴的?
明明就說得很清楚,可以去找警察報案,只不過會有河蟹的疑慮罷了
到底是公訴還是自訴,我明明說兩者都可以
而條子的河蟹問題是一般人可能會面臨的現實狀況
在閣下眼中變成我建議自訴了?
1DqEeI7A (MenTalk) [ptt.cc] Re: [閒聊] 果然還是幼齒妹樂?
看樣子你在這篇文章被電的還不夠就對了?
※ 編輯: lingray 來自: 220.136.105.93 (09/30 10:40)
→ JustTiger:整部刑法沒有公然污辱這條罪,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7F 09/30 10:41
又來一個
我整篇文章哪裡有『公然污辱罪』這五個字?借用你的話
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
※ 編輯: lingray 來自: 220.136.105.93 (09/30 10:46)
→ lingray:不回了 老子睡覺去~~^.<*8F 09/30 10:47
推 edens:『因為這是刑事自訴』這句話是你打的吧....9F 09/30 10:51
→ edens:我看過你給的很多法律意見都是錯的..還有人給認真推
提醒一下版眾,非針對你個人..錯了就認很難嗎
還有刑法309是叫公然侮辱罪,如果還在考國考,申論題要注意11F 09/30 10:52
推 app:不要吵了,大家可以回家了14F 09/30 10:55
推 edens:我建議我被電大概是你自我感覺良好吧...15F 09/30 10:59
推 hanchieh:從來原PO也沒說他是學法律的。雞蛋裡挑骨頭,即便有錯誤個人覺得原po處理邏輯正確,瑕不掩瑜。16F 09/30 11:07
推 edens:這已經不是瑕不掩瑜的問題,我指出的自訴與告訴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概念,自訴是相對於公訴,告訴則是訴訟要件,因特定犯罪需告訴乃論...
他在第四行『進入訴訟繫屬』後,接著在第五行寫『這是刑事自訴』,在法律邏輯上,這兩行合起來就是叫當事人提自訴
而告訴僅是偵查發動的條件,檢察官偵結後提起公訴才會有訴訟關係繫屬與法院的狀態存在,一般觀念清楚的是不可能弄混的還有第六行『沒有檢察官涉入』,更明顯地說明他指的是自訴因為在告訴的情況,是由檢察官居於原告之地位(非原告)代替國家訴追,此一訴訟主體之地位與告訴人全然不同18F 09/30 11:18
先把我這段話複製貼上一下
另外,若進入訴訟繫屬,可向法院申請調閱監視畫面
因為這是刑事自訴(當然,你要上條子館報案也可,只不過鴿子通常會請你吃河蟹)
沒有檢察官涉入,所以只能請法院處理此事
不知道是哪國的法律邏輯....
『進入訴訟繫屬』+『這是刑事自訴』=叫當事人提自訴
那『(當然,你要上條子館報案也可,只不過鴿子通常會請你吃河蟹)』
這句話算是什麼?不是人話嗎?還是閣下眼睛有問題?
若你要挑毛病,的確有毛病給你挑,那就是我話說得不夠清楚
我把上面原文的那段話加幾個字....
不用多,兩個字就好
另外,若進入訴訟繫屬,可向法院申請調閱監視畫面
因為『如果』這是刑事自訴
(當然,你要上條子館報案也可,只不過鴿子通常會請你吃河蟹)
沒有檢察官涉入,所以只能請法院處理此事
除了加了『如果』 這兩個字跟上引號、下引號,我完全沒有其他更動
在一段4行話裡,若加了個『如果』就能改變整段話的原始意思
我只能說閣下的腦補功力實在是....
反正呢,看文的鄉民自有公論,就如同我上面修文提到的那篇文章一樣
縱然我非法律系所畢業或司法從業人員,也不需要格下來指教這種我早就知道的事情
若閣下真熱心至此,麻煩提一些我不知道的
之所以會提自訴,只是我知道跑去派出所報案,有太多條子吃案的事而已,就這麼簡單
打110會有對話紀錄,事後還會有電話追蹤問你是否有受理
這比較有保障,所以我推薦,基本上這也算是常識
台灣警察愛吃案不是新聞,這種路人皆知的事情也要特地拿出來講嗎?
容我提醒閣下,這裡是男人版,不是小學生版
另外
→ edens:而告訴僅是偵查發動的條件,檢察官偵結後提起公訴才會有訴訟 09/30 11:22
→ edens:關係繫屬與法院的狀態存在,一般觀念清楚的是不可能弄混的 09/30 11:23
照閣下論點,只要不是國家檢查權有介入的案件
縱然法院已經進入審理程序,也不叫『訴訟繫屬』
那請教閣下,一般法院民事庭跟行政法院都在幹嘛?
同樣是法院,他們的審理程序不叫『訴訟繫屬』?
那請問,要叫什麼?
還有
→ edens:我看過你給的很多法律意見都是錯的..還有人給認真推 09/30 10:52
原來我的法律意見很多都是錯的
那在我之前提到的那篇文
閣下對於同年齡小男生被分手的15歲女友騙15k這件事
閣下大呼便宜這種『法律見解』
想必是自認正確無比了?
即使是後面一堆人提出自身經驗說法支持我論點?
→ edens:提醒一下版眾,非針對你個人..錯了就認很難嗎 09/30 10:52
推 edens:還有刑法309是叫公然侮辱罪,如果還在考國考,申論題要注意 09/30 10:55
如果你是真心好意建議,那我謝謝你
推 edens:我建議我被電大概是你自我感覺良好吧... 09/30 10:59
這個,我想你大概誤解了
我的確跟你沒啥過節,只是到目前為止我在本版所發文章中
有兩篇提到法律問題,然後閣下都跳出來反駁
說閣下被電,並非是你被我電
真正的意思是前面提到的那篇文章中,根據鄉民在推文的反應跟自身經驗提供
看來閣下被其他鄉民打臉打的相當愉快,以致完全渾然無所覺
我所謂的你被電,其實是指你被鄉民打臉
到底是你電我還是我電你?
我跟閣下既無來往,又無過節
這對我來說根本不重要,我也不在乎
反正鄉民自有論斷
比方說,當碰到15歲小女生勒索這種事情時
鄉民會認同我的看法?或是閣下論調?
大家自己心裡有數
另外,給JustTiger
→ JustTiger:整部刑法沒有公然污辱這條罪,你要不要看清楚一點? 09/30 10:41
→ JustTiger:可以告 公然污辱 ← 那這是什麼? 09/30 10:51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的『公然污辱』是指『構成要件』,並不是罪名
『公然污辱』成立所構成的罪名叫做
『妨害名譽罪』,在刑法分則第27章,建議你google一下
最後,給edens一句話
這裡不是法律版
我這篇文章有提到一些法律問題,也只是稍微帶過而已
因為這是饅頭版,就這麼簡單
你要不要算算,我這篇文章中
提到法律相關概念的字數佔多少百分比?多少篇幅?
若是你懶得算,那我告訴你,非常的少
我的文章重點到底在討論什麼,我想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
我嚐試站在較為客觀的立場,所以你的論點正確與否先不論
但閣下推文已經使文章完全失焦
因為我這篇文主要在討論遇到衝突的解決問題
而不是公訴自訴的概念問題
而且事實上,我給原po的建議其實並不包括提告
若閣下有仔細看,頂多算上一個打110叫警察來而已
這種小事,基於訴訟經濟的立場,我個人並不推薦打官司
提到法律問題就真的只是『附帶一提』而已
若要討論法律問題,我建議閣下另行回文
你的文章我管不著,也懶的理
但你在我的文章裡推文轉移了焦點,這就造成了我的困擾
因為我並不是一個喜歡刪人推文的人,所以我幾乎都會回應
不然閣下移駕法律版也可
那裡更能讓您自由揮灑啊,您說是嗎
※ 編輯: lingray 來自: 220.136.105.93 (09/30 12:33)
→ edens:硬是要辯解他沒說是公訴或自訴,更顯得觀念混淆
我倒是想問告訴可以沒有檢察官的介入嗎?科科28F 09/30 11:26
推 pmgodie:法律觀念清楚的edens 能否po篇好提告方法以正視聽30F 09/30 11:33
推 hanchieh:edens也許刑訴修得很好,也讓小弟長知識。但主po似乎
不是問怎麼告公然侮辱,你兩有什麼私人恩怨私下解決,31F 09/30 11:39
→ Biantai:其實這裡是法律版 @Q@33F 09/30 11:41
推 edens:我跟他沒恩怨吧..就寫錯了才會推文...倒是他貼出來的文章34F 09/30 11:41
→ edens:我還要找一下才知道之前也是講過他觀念不夠正確
事實上,上面將近十行寫得不夠理性?36F 09/30 11:41
→ edens:其實這種根本不需要特地發文寫啥好提告方法,就去提出
告訴就好,不怕麻煩就去地檢署提告,想方便就找警察報案
拿三聯單等他幫你移送,沒那麼好河蟹的。某種程度,這篇倒是呼應了前幾天文章中有人提到的門內人與門外漢的觀點39F 09/30 11:42
推 NoPTT:我想看法律的討論 可以繼續嗎 看起來很有趣43F 09/30 11:44
→ edens:總之絕對不要提自訴啦,律師強制代理一審起碼五萬(資淺律)44F 09/30 11:45
推 Biantai:版主都這樣講了 直接回文會比較有條理吧 0.045F 09/30 11:45
→ edens:309條就算是用同條第2項以強暴犯之者,最重本刑也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佰元以下罰金,換算下來對方被易科罰金搞不好都沒自訴人花的律師費多,提自訴真的是閒錢多46F 09/30 11:46
推 NoPTT:回文可以賺p幣啊 也順便釐清一下法律觀念49F 09/30 11:48
→ edens:有版主?50F 09/30 11:48
推 NoPTT:反正只要不吵架 討論很好啊 順便幫我這種外行長知識51F 09/30 11:49
→ edens:又沒有律師費可以拿..p幣可以吃嗎52F 09/30 11:49
推 NoPTT:回文可以有效打擊(?)對方 也比推文快 :P53F 09/30 11:49
→ edens:其實我推的已經很清楚了..告訴沒那麼難...不然PTT不會一堆道歉啟事
我只是路過看到309條給的建議卻是刑事自訴,單純點一下54F 09/30 11:49
推 bocaca99:怎麼? 給認真推什麼時候輪到要XX管了?57F 09/30 11:57
推 hanchieh:E大和下一篇給的法律建議很受用,但在這個案例,個人覺得不適用,浪費司法資源而且又耽誤自己的時間。
或許請館員趕走他。畢竟這社會討厭的人太多,管不甚管
只能自己練修養。59F 09/30 12:16
推 macroala: 在圖書館罵的話 公然應該不能成立?63F 09/30 12:35
→ Henrique:看了你的文字 我想你不是學法律的
e某並非吹毛求疵 而是你的文章內容的確有問題66F 09/30 13:10
推 edens:你會不會越補充越暴露自己不懂法律,妨害名譽是罪章名
下面主要有四條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侮辱誹謗死者罪
妨害信用罪,不要去翻了六法不懂應用
其實我的中心思想只有一個,不懂法律就不要引自己不懂的
的法律來隨意解釋運用,誤導別人比沒給建議嚴重,請尊重專業不要只會用google,卻連罪章名跟罪名都搞不清楚68F 09/30 13:31
推 welb:原來是要到這篇才要買雞排77F 09/30 14:00
→ Henrique:的確,熱心是好事,但法律具高度專業性,不懂不要裝
不然無意間給出錯的解答應該也不是你想要的78F 09/30 14:22
→ jingl:如果是帶到外面吵架時才罵,那也可能會沒有"公然"XDDD80F 09/30 14:44
推 bandoll:樓上對公然的定義可能不是很清楚?81F 09/30 14:45
→ jingl:只有當事人可以說明當時環境,有沒有公然也要套入環境中~
以前的民事法用"關門"來定義,刑事用"不特定多數可得聽聞"但是...老實說...現在實務有沒有更新的見解我也不清楚XD
即便懂法律也不一定能應變歐巴桑來襲的窘境,最原PO的窘境我想了很久,還是無解...
我想了很久,還是無解... (乖乖收東西回家)82F 09/30 15:19
推 edens:J兄似乎有點混淆,刑法309條的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共見共聞之情況,特定多數人係包含在多數人內88F 09/30 15:32
推 NoPTT:請不要推廣錯誤的法律 謝謝 要推就推隊的啊90F 09/30 18:35
推 jingl:那請原PO修掉我的推文吧 OTZ 傷大家的眼抱歉91F 09/30 18:44
→ nenini:兩篇都落落長看不到重點 馬的浪費我的時間92F 09/30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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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0:17 lingr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