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prostar ()標題 杜絕酒駕歪風 連署加強取締及重罰時間 Wed Oct 12 19:24:15 2011
各位版友好
對於沒看到之前文章的版友
稍為自我介紹一下 本人為台大醫院急診部醫師(Facebook有連結)
因為診治了被酒駕撞傷的消防員,讓我真的很氣憤,因此決定來做點事
不管成與不成,能夠改變一點,不要讓我周邊的人成為這些不定時炸彈的犧牲者
這幾天研究了很多有關酒駕的相關規定
簡單先跟大家解釋一下現行酒駕天堂的酒駕處理流程
臨檢部分 無酒駕--->沒事
有酒駕吹氣小於0.25--->沒事
有酒駕吹氣介於0.55-0.25---->罰款2萬-3.5萬
吹氣大於0.55---->移送法辦
移送後--->判定可安全駕駛--->罰款5.5萬
判定不可安全駕駛-->拘役或罰金
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可緩起訴-->
最多就是罰罰錢不痛不癢
酒駕肇事部分 造成對方受輕傷---->九個月以下或罰金
->和解--->沒事
重傷---->一年半以下或罰金
->和解--->沒事
死亡---->過失致人於死三年以下或罰金
三年以下可緩刑,放出來繼續為害
肇事大部分會吊銷駕照不等時間,但是總而言之,
看看上面就知道每個結論都是---->保障酒駕的肇事人權
http://www.nownews.com/2011/04/14/11490-2704887.htm 如果不想被關通通可以緩刑
或緩起訴喔
重點(尚未入監)
http://www.detecttw.com/news04.htm 不用關,好個司法阿
你以為憲法保障人身安全嗎?不,犯罪天堂保障的是這些故意酒駕者的酒駕權益喔!
小心保護他們不受傷害~這到底是什麼鳥法律阿!這種法律有天理嗎?
為了保障我們自己的安全以及家人朋友的安全,不能在姑息養奸,應該立法嚴逞並且加強取
締,改善整體社
會風氣.
提案內容為
你是否贊成喝止酒駕歪風,修法降低取締標準,提高刑法第185-3條罪責為一至三年有期
徒刑。
酒駕肇事依過失,重傷害及致人於死,修法處以一到五年,三到五年,及五到十年有期徒
刑。
並另訂法律降低假扣押門檻以防止肇事者脫產之行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1004/1/2zwh4.html
最近看到這個好消息
我想我們就一起來申援法務部吧!!
請大家一同來連署本次提案
只要列印下方表格第二頁
/DocAction?action=unsupported_browser (
http://ppt.cc/LSjk)
新增PDF檔
http://www.mediafire.com/?3st0k9uoe3843j6
點右上角download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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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您的戶籍地位置將連署文件投遞至下列地址即可
下面提供地址的都是熱心的版友,請不要亂寄東西喔!!(很多版友也怕地址被亂使用)
如果怕個資被利用不放心版友的
可以寄到第五個地址~本人以呆呆醫院醫師的身分擔保不會亂使用各位的資料
台北市市民大道以北地區請寄至第一二個地址
台北市市民大道以南地區請寄至第三四個地址
新北市新莊三重蘆洲泰山樹林林口八里地區請寄至第五個地址
新北市新店中和永和板橋土城三峽烏來地區請寄至第六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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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區及南投基隆地區請寄至編號八九十的地址
新竹苗栗地區請寄11,12,13號地址
台中市請寄至編號14,15地址
彰化地區請寄至編號16地址
雲林,嘉義請寄到17號地址
台南,高雄,屏東地區請寄至第18號地址
東部地區及離島地區請寄至第19號地址
一.10479台北市中山區合江街55巷17號3樓 吳小姐
二.11483台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296巷119-1號8F 章先生
三,10055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2-3號409 翁先生
四,11605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國立政治大學憩閒樓4樓 高小姐
五,24244新北市新莊區景德路216巷2號3樓 劉先生
六,23547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523巷15弄1號4樓 李小姐
七,22143新北市汐止區合順街28號3樓 謝先生
八,32051桃園縣中壢市中央路220號 張小姐
九,桃園縣大園鄉橫峰村皇家社區292號 王先生
十,32073桃園縣中壢市榮光街23號605室 陳先生
11,30050新竹市光華一街7號12F之1 洪先生
12,30075新竹市園區二路168號PID4 高先生
13,30071新竹市建功一路31巷7號2樓D室 張先生
14,40447台中市北區美德街201-3號501室 蔡先生
15,40256台中市南區德富路136號127室 黃先生
16,40859台中市南屯區忠勇路23-25號0602室 劉先生
17,43857台中市外埔區大同里甲后路399巷1弄1號 范先生
18,83060高雄市鳳山區大東二路49號 辜先生
19,33344桃園縣龜山鄉山德村萬壽街4-1號 蔡先生
活動網頁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2476478286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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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05.22
推 ameko34:遇到把酒駕當具體危險犯的無腦法官 刑度提得再高也沒小用4F 10/12 19:26
推 darkmanx2:你是醫生應該知道吧 350萬/Per立委5F 10/12 19:26
→ MJdavid:本人以呆呆醫院醫師的身分擔保 都不敢寫真醫院名 擔保什麼6F 10/12 19:26
推 amokk76267:放心 你身在鬼島 提案送進立法院之後也是不了了之7F 10/12 19:27
→ kuuroro:我以為急診室的醫生都很忙9F 10/12 19:27
→ chucklee:錯 要支持的是視為蓄意傷害/殺人 酒駕被抓到當傷害未遂13F 10/12 19:30
推 qapo741:不錯 推有心 不然大家都只是網路上嘴砲而已14F 10/12 19:30
推 Asucks:酒駕無期,酒駕肇事死刑,立委到底何時要修法?16F 10/12 19:31
推 lolicat:立委酒駕的可不少,期待他們修重法 ? XXDDD17F 10/12 19:33
推 amokk76267:立法者不會把繩子套在自己脖子上 商鞅就是最好例子18F 10/12 19:38
推 cvn65: 酒駕致傷亡 直接判二級謀殺 很困難嗎19F 10/12 19:39
推 auchen:酒駕的判刑還真是"重"啊20F 10/12 19:39
→ amokk76267:自己立法旅店不能收留沒有官府憑證的旅客 結果害到自己21F 10/12 19:40
推 tiara:好人要推! 24F 10/12 19:42
推 arriy:推 噓的人真是悲哀啊 哪天就不要遇到酒駕25F 10/12 19:46
推 BK201:媽我在這~26F 10/12 19:47
推 mawan:推~29F 10/12 19:48
噓 qmaper:本人以呆呆醫院醫師的身分擔保不會亂使用各位的資料
這發起人到底是誰32F 10/12 19:52
※ 編輯: prostar 來自: 119.77.205.22 (10/12 19:58)
推 alpha008:有心再幫推 酸民真不愧是酸民36F 10/12 19:58
推 qmaper:沒事了~推一下37F 10/12 19:58
推 IHD:醫到那個被酒駕撞的女消的醫師 應該是台大醫院急診科的吧38F 10/12 19:59
推 pipiball:這樣才對 別弄得那麼神祕才不會被誤會39F 10/12 20:00
推 licell:那個fb發起人劉彥形,google是台大急診部的沒錯40F 10/12 20:02
推 tongpakfu:推! 醫學生版確實有prostar以前po的文,給各位參考囉~41F 10/12 20:03
推 cutesuper:沒問題 我家附近就有送件地址 這星期會完成42F 10/12 20:03
※ 編輯: prostar 來自: 119.77.205.22 (10/12 20:06)
推 HAHAHUNG:高調推,台灣人要彼此更加信任44F 10/12 20:08
推 fooioi:推 酒駕肇事不管有沒有和解都要坐牢46F 10/12 20:29
推 KWEI40:推! 話說一定要由戶籍地寄出才有用嗎? 我在外地工作耶 = =有了這個 就算遇到腦殘法官 把本刑提高也爽52F 10/12 20:44
推 licell:是依照戶籍地址「位置」寄給負責該區的網友,比方說人在台北,戶籍在台中,就寄到14或15的地址54F 10/12 20:47
※ 編輯: prostar 來自: 119.77.205.22 (10/12 21:03)
推 IHD:希望會成啊~~~62F 10/12 21:19
推 hcbd:檯面上的政客比酒駕的駕駛更加的畜牲,台灣是酒駕天堂阿66F 10/12 21:35
推 lanhow:不能下載呀 有弄一兩個載點吧...69F 10/12 21:40
推 takeeasy:可以在臉書辦 大家看到也可以發佈轉72F 10/12 21:45
推 dscos:加油~!!!!73F 10/12 21:48
※ 編輯: prostar 來自: 119.77.205.22 (10/12 21:58)
※ Ertha:轉錄至看板 Hsinchu 10/12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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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tha:轉錄至看板 StupidClown 10/12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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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rtha:轉錄至看板 Hate 10/12 22:31
※ Ertha:轉錄至看板 Kaohsiung 10/12 22:34
※ 編輯: prostar 來自: 119.77.205.22 (10/12 22:51)
推 fatmi:推!!!80F 10/12 22:51
推 fatmi:通常板上看到酒駕肇事都很憤慨 希望推文罵過酒駕的人都能踴躍參與!只在螢幕前推文改變不了什麼。82F 10/12 22:56
推 xslayer:噓的人,騙個資有需要這麼大費周章嗎?yahoo那才是騙很大87F 10/12 23:22
推 ckuo:加油!90F 10/12 23:37
推 lfi:推有心!91F 10/12 23:40
推 mjnaoki:推啦 幹 酒駕的廢物們害了多少家庭92F 10/12 23:46
※ gooqle:轉錄至看板 MCU_Talk 10/12 23:53
※ 編輯: prostar 來自: 119.77.205.22 (10/13 01:11)
※ kevinshyu:轉錄至看板 ChungLi 10/13 01:46
※ kevinshyu:轉錄至看板 Taoyuan 10/13 01:48
※ alsoty:轉錄至看板 Keelung 10/13 01:54
※ alsoty:轉錄至看板 Hualien 10/13 01:54
推 bidge:推推100F 10/13 01:56
※ alsoty:轉錄至看板 NDHU 10/13 02:03
推 solamep:推!!!!!!!!!!102F 10/13 02:19
推 wascm:推...114F 10/13 08:27
※ hatako:轉錄至某隱形看板 10/13 09:35
※ Kenneth1225:轉錄至看板 car 10/13 10:37
※ Kenneth1225:轉錄至看板 biker 10/13 10:40
推 chben:幫高調 話說臉書的活動不能邀人參加耶= = 好爛的系統124F 10/13 12:12
推 u871u7:應該可以邀請吧 我邀請過了~125F 10/13 12:43
※ u871u7:轉錄至看板 TaichungBun 10/13 13:10
推 hwai01:推你!!!!!!!!!!127F 10/13 13:29
※ u871u7:轉錄至看板 NCHUS 10/13 13:35
推 jakeehgr:高調~~!!記者快來抄~~!!128F 10/13 17:19
推 minbyminby:__________________請版主置底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9F 10/13 18:56
→ yeahwa:...不能"再"姑息養奸,應該立法嚴"懲"並且...麻煩改一下錯字133F 10/13 21:53
※ ss19990516:轉錄至看板 LTU 10/13 22:23
推 mawan:來連署吧!!137F 10/14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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