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Teacher作者 fumiotw (新暱稱構想中)標題 Re: 或許可以停了時間 Sat Sep 29 09:46:31 2012
→ wljimkk:不論校長是否違法 但在判決下來前
校長的命令具有效力 老師不可私自違背09/29 09:12
我只針對這兩句
就算是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
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
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
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如果老師也是公務人員身份的話
在校長行政命令沒有違反刑事法律的情況下
老師處理的方式
應該是請校長下書面命令
然後先遵守
再往上申訴
如果校長不肯下書面命令
就不必遵守
可是老師並沒有公務人員身份
我想問的是
「不論校長是否違法 但在判決下來前 校長的命令具有效力 老師不可私自違背」
這個觀念是根據那一法條?
如果今天學校發生性侵案件
因為校長說不准通報
所以知情不通報的通通沒有法律責任?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03.183
※ 編輯: fumiotw 來自: 118.171.103.183 (09/29 09:47)
推 wljimkk:@@ 老師沒有公務人員身份喔! 長知識了1F 09/29 09:48
推 eachau:是的,不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不是公務員,2F 09/29 09:54
推 Leika:一樓考過教甄嗎@@
這是必考題耶...所以公教才會分立呀...3F 09/29 09:56
→ eachau:而是教育從事人員,相關細節請閱大法官釋憲文第308號所以 立基於此的論據,w師是否該修正?5F 09/29 09:59
推 wljimkk:那可能是我理解錯誤吧 只能等hw iy來解釋了
那教師算廣義的公務人員嗎? 沒有當行政的
我不是老師啦 我只是鄉民來著 謝謝各位的指教..7F 09/29 10:03
推 eachau:問的好,這也是近幾年的爭議,只能說在不同的條文中有不同的見解=>講權利 不是公務員,講義務就是廣義公務員10F 09/29 10:15
→ Uizmp:不曉得在私審議題大獲全勝的y大願不願意解惑一下..13F 09/29 10:19
推 wljimkk:EA 那好像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的規定耶14F 09/29 10:21
推 ikki:唉 果然是臨時跑來教師板湊熱鬧的鄉民 ea說的那句講15F 09/29 10:23
→ zuccas:找個專業的法律人士來講解法律知識比較快 在這裡辯16F 09/29 10:24
→ ikki:權利就不是公務員講義務時又算廣義公務員 不是什麼規17F 09/29 10:24
→ Uizmp:昨天教師節穿黑衣的活動不就是要一個定位嗎?18F 09/29 10:24
→ ikki:定 是個亂象 是近年來每次有教師相關法理爭議到最後19F 09/29 10:24
→ zuccas:來辯去都是無解20F 09/29 10:25
→ ikki:歸納出來的不合理 是教師會到教師工會常常出來大聲疾呼時用來彰顯教師在許多事情的相對弱勢的處境21F 09/29 10:25
推 eachau:y師的論據並沒有錯,只是他把專仼教師套用在行政倫理23F 09/29 10:26
→ Uizmp:專業的法律人士, zu 大要提供諮詢費或上課的費用嗎?24F 09/29 10:26
→ eachau:上造成的爭端罷了,事實上,近來的發展,校長和專仼教師已不再是上司對下屬的關係了25F 09/29 10:28
推 zamp:法律沒那麼難懂,辯來辯去也非無解,通常理性討論就能看出問題,找出漏洞。校長硬幹,老師如何作為?
老師蠻橫,校長無法處置? 今天校長用了不合理的方式來處理問題,教師要如何救濟? 非行政職教師本來就無須接受校長片面指示而作為,教師聘約中提到要遵守校務會議的決議,可沒提到要遵守校長的指示啊。而且今天你遵守校長的指示,等於違反校務會議的決議,為何要遵守。回文好了。27F 09/29 10:34
噓 yiwern:那原PO把行政法教科書拿出來複習最狹義/狹義/廣義/最廣義公務員..不兼行政職的國小教師仍是廣義公務員 在組織體內部的職務調動時 仍適用行政法原理
教師的班級調動 校方必須依據校務會議訂的辦法 至於辦法中自己不明文以致校長取得行政解釋空間 怪誰啊?校務會議最大沒錯 所以要嘛校務會議作出補充決議解釋說第陸點的執行需OO或XX程序~否則 有爭議時 教師另可向監督機關教育局申訴...整個法律體系一目了然 只有我說的那些在ptt口沫橫飛(但若在專班教室內鬼扯保證35F 09/29 11:16
→ Uizmp:所以該校辦法應寫成 "另開臨時校務會議專案辦理" ?44F 09/29 11:23
→ yiwern:被教訓說哪來的不唸書還嘴硬的混學位傢伙!)自己亂推?至於U你也別反問那些X問題了?我在hwu文中就講了 你在45F 09/29 11:23
推 wljimkk:ZA爭論的點好像在 "沒有專案處理"47F 09/29 11:24
→ yiwern:行政法專題課堂 當教授言簡意賅講出正確答案 你還反問教授諸如你何以說oo或難道xx等問題 不是教授不回答是課堂上其他師生(一般生)早就白眼有些在職進修老師48F 09/29 11:25
→ wljimkk:的時候校長可否行使行政裁量權51F 09/29 11:27
→ yiwern:行政法觀念從根錯起~教?教授直接講明:U同學你去買行政法教科書自己念熟先~課堂時間很寶貴 無法浪費時間~52F 09/29 11:27
推 ikki:yiwern您上面的推文我第一次看到時不想反駁什麼 不過同樣的例子您再推一次似乎是覺得這是很有力的反駁 那我就想請問您一下了 請問這教師板是行政法專題課堂嗎您是時間很寶貴的教授嗎? 這裡有其他忙著課業的同學54F 09/29 11:31
推 wljimkk:簡單講就是校長的命令似乎違反了層級更高的教師法58F 09/29 11:33
推 dolomede:給yi大,不用噓原po吧! 原po的問題在推文中完全淹沒59F 09/29 11:33
→ ikki:被我們的發文或推文討論浪費了寶貴時間了嗎? 有人提出質疑您可以對他的態度不滿 但是用"這種問題如果在60F 09/29 11:33
→ dolomede:性侵通報似有刑事責任,不能不報,但類似沒有刑事責62F 09/29 11:34
→ ikki:oo課堂上早就會讓人翻白眼"這種回應 到底能回答了些什麼? 您要人家自己去買本行政法教科書自己唸熟先 那63F 09/29 11:34
→ wljimkk:hwu的論點是校長命令大於校內自定的"內規"65F 09/29 11:34
→ ikki:麼是不是也麻煩您說一下是哪本教科書的哪一章節裡有提到您所說的這基本概念讓我們這些在您眼中無知浪費66F 09/29 11:34
→ dolomede:任的,真可不理?(法律上看如此),或者該如何保護自己68F 09/29 11:35
→ ikki:他人時間要被同學教授翻白眼的人 可以也省下點時間知道要買哪本書翻到哪裡去看好知道自己的不足? 網路討論可不是法律系課堂或坊間補習班 "這個問題太浪費大家時間"實在算不上什麼有力的反駁方式啊69F 09/29 11:35
→ wljimkk:而ZA覺得校長違反的是"教師法"
到底那個才是對的???
不要一直罵來罵去啦 到底那個才是對的阿?????73F 09/29 11:36
→ Uizmp:這個不曉得丟 PttLifeLaw 有沒有幫助 (對不起我懶人.76F 09/29 11:39
推 dolomede:如下文的導護制度,可能也明定導師值週辦法,但卻在出事時對導師極為不利,那到底如何保護自己?77F 09/29 11:39
→ wljimkk:還是說不論是不是違背教師法 判決下來前要照命令做?79F 09/29 11:42
推 dolomede:「校長命令」不大於「校務會議」,yi大指出的是校務會議讓校長有操作空間,只是操作空間有多大?
這就是爭議所在,我不覺得這是我們討論得出來的80F 09/29 11:44
推 wljimkk:校務會議第六條似乎有可議的空間(像另期在補正)83F 09/29 11:46
→ dolomede:漏字:校務會議訂的規則讓校長有操作空間…
不過,許多這種辦法都是抄來抄去,提出來在校務會議84F 09/29 11:46
推 wljimkk: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而非自行判定抗拒86F 09/29 11:47
→ yiwern:do有抓到點~這種空間 "第1時間"將是由行政單位取得解釋權 在空間可能(所以不是說明顯違法)範圍內 當事人87F 09/29 11:48
→ dolomede:照案通過,沒人會去想有什麼問題…,所以才各自表述89F 09/29 11:48
→ yiwern:無權"自行"判定不服從~至於當事人不服怎麼辦?廢話!依教育行政法規與公務人員保障法規所述申訴途徑請求"有權"機關審理->是有權機關判定 不是七朵花自己當起有權機關自己判定~瞭嗎?這就是行政法原理~嘴硬的人自己時間多 丟出千千萬萬個反問 教授時間可沒那麼多 回答了一個反問 哪有時間回嘴硬者其餘千千萬萬個幼稚反問90F 09/29 11:49
推 zamp:沒辦法就別推說教授時間沒那麼多
yiwern 我只問你一句 專案由誰認定?96F 09/29 11:53
→ yiwern:就算校務會議做的補充決議 都比7朵花"自己"有權多了!回頭往上看我推文裡講的就知答案~你反問的正如我所說do謙稱他不熟法律 但他卻抓到我說的點~至於你一直丟的反問 只顯示你不受教 你若在我班上早被我當掉~98F 09/29 11:54
→ oue:就如同性侵通告一樣,校長不給通告但老師不能照做
當然情節輕重有別,但在處理上的法學依據是否也有別?只有那12分鐘影片,其實真的不夠明確...像這決議部分是否個人獨斷,還是有會議通過,沒有明確答案之餘還因為沒回答,反而感覺更像獨斷...284F 09/29 16:39
推 pu0429:性侵不給通告那個不會成立,不論依刑訴第241或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39條,校長知有犯嫌都要通報,所以下令不通報他自己就會違法289F 09/29 16:59
→ plancklin:欠一個道歉?實在懶得理你這種不想講述道理
沾別人的光還狐假虎威的話了,你的推文無理後
你的態度... 這是我不想理你的原因292F 09/29 18:32
--
※ 同主題文章:
Re: 或許可以停了
09-29 09:46 fumio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