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ftyu (wei~)標題 Re: [新聞] 大腸花剛剛有垃圾便衣刑警在蒐證嗎時間 Sun Apr 20 22:00:12 2014
※ 引述《piyomac (無)》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FuMouDiscuss 看板 #1JKh9U3O ]
: 作者: jacket00 (黑焰冰雨) 看板: FuMouDiscuss
: 標題: Re: [新聞] 大腸花剛剛有垃圾便衣刑警在蒐證嗎
: 時間: Sun Apr 20 01:28:59 2014
: 大家好,我是那個揪出便衣的學生,事發經過是警察舉牌。
: 我對著他們喊違反釋字718號解釋,結果那個便衣就一直朝著我拍。
: 我上前詢問要求出示採訪證,他一愣,馬上就知道他是便衣,
: 所以就要求依照警職法第4條要他出示證件,但他拒絕,所以無法確定身份,
: 但又無故跟拍。 所以就依現行犯押他給制服警察,然後準備提告。
: 有一位美麗的野生律師學姐經過,幫我當義務律師,後來進派出所後,
: 他才心不甘情不願的出示證件。 最後就只能這樣,今天不是不爽他拍,
: 是他的態度跟他違反法律拒絕出示證件。
?? 有這種事
路上如果有人拿手機一直朝我這邊拍
就可以依現行犯押他給警察 提告...
是觸犯到哪一條法條??
如果這樣就可以押人提告
那以後拿手機到處拍的話不就要小心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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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2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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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ckkyle: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警職法第4條 多讀書對你有好處2F 04/20 22:02
噓 oo0: 最好可以逮捕 被反告妨害自由3F 04/20 22:02
→ rocfrank:小心警方!反咬一口妨礙公務 整個遊行都舉牌了 是不合法的5F 04/20 22:03
→ david5401:樓上,就是在執行公務的時候才需要出示證件6F 04/20 22:04
→ chx64:妨礙公務耶 好怕怕7F 04/20 22:04
→ oo0:違反社違法 用刑法現行犯?? 頗ㄏ8F 04/20 22:04
問題是你怎麼知道他是便衣??
如果是一般民眾拿手機/相機拍
這樣押人不會有問題嗎??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2:05:31
→ rocfrank:警察依法進行搜證這是在執行公務 並沒有對嫌疑人等行使警9F 04/20 22:05
推 cckkyle:我沒說 違反社違法 用刑法現行犯...10F 04/20 22:06
→ rocfrank:茶職權妨礙到誰? 要不是個警察 你們這樣是妨害自由耶11F 04/20 22:06
→ ekoj:警察就警察 該出示證件就出示證件 為甚麼警違法還有人在護航12F 04/20 22:07
這是事後追認才知道的阿
你怎麼知道路上拿相機一直朝你這邊拍的是警察是路人??
如果押到警察局了 結果是路人怎麼辦??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2:09:03
→ rocfrank:問題是遊行是違法的 他在執行公務啊14F 04/20 22:07
推 oo0:所以我認為有問題阿......警方沒反告 算走運了15F 04/20 22:08
噓 bm061596:有啥問題~沒出示證件沒著制服~~誰知道是警察= =?17F 04/20 22:08
推 mahoro:你不出示證件你怎麼知道在執行公務 說不定是變態偷拍阿18F 04/20 22:08
→ oo0:沒出示證件 就得拒絕之.......何來逮捕 ?19F 04/20 22:09
→ rocfrank:警方有舉牌了 某些人還在爭辯什麼啊????????????????????20F 04/20 22:09
→ mahoro:舉牌跟出示證件有啥關係?21F 04/20 22:10
推 weiming:旁邊有人拍你 無侵害隱私 不管他是不是警察 你無權告他22F 04/20 22:10
你說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 8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要用這條來押人 到警察局
好像會很牽強唷...
如果可以這樣押 路上看到有拿相機對著我的
我不就可以一個一個押到警察局去?!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2:12:34
→ lukehong:舉牌的人又不是蒐證的人 誰知道他是條子23F 04/20 22:10
推 oo0:公共場合 本來就可以拍阿....又沒有上傳 散布個資等24F 04/20 22:11
→ dakkon:警察是笨蛋,沒你懂,所以他被扭送警局了 瞭?25F 04/20 22:11
→ rocfrank:遊行並沒有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閒閒沒事要怎麼拍 無罪!!!!26F 04/20 22:12
→ oo0:哈 樓上證解
da大 證解27F 04/20 22:12
推 weiming:不過便衣為何需要跟一般民眾表示身份?這點我不懂?29F 04/20 22:12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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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前詢問要求出示採訪證,他一愣,馬上就知道他是便衣,
所以就要求依照警職法第4條要他出示證件,但他拒絕,所以無法確定身份,
但又無故跟拍。 所以就依現行犯押他給制服警察,然後準備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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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確定身分" + "無故跟拍" + "押他給制服警察"
這個押人的動作影響人身自由很嚴重
感覺起來 誰會被告很難講...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2:14:56
→ weiming:整起事情 有人拍 然後去警局找律師嗆 反倒很怪 找碴?30F 04/20 22:13
→ goodjeff:同ftyu我也覺得很怪 雖然我討厭條子32F 04/20 22:14
→ brella …
→ brella:釋字689順便參照33F 04/20 22:15
→ rocfrank:反正 學生需要法律保護就論法 不需要時就踐踏它34F 04/20 22:15
→ oo0:=========違反社違法 有說任何人得逮捕之嗎??========END35F 04/20 22:16
→ brella …
→ brella:法律本來就是給會用的人在用,而不是給「濫用」的人。36F 04/20 22:16
→ aa1052026 …
推 aa1052026:為什麼看了影片後反而覺得被拍的那個比較像混混37F 04/20 22:16
噓 bm061596:去看影片~沒有押人~~是那便衣自己走過去遇到警察的38F 04/20 22:16
→ weiming:看了影片 不覺得這便衣有啥態度不好 反倒質問的人嗆得很39F 04/20 22:18
推 netburst:反正就一堆跟著高潮 重點是 有影音證據嗎 全都是片面之詞看了影片更扯 高潮40F 04/20 22:19
影片...
http://youtu.be/yipwprdbwUE
到底是誰跟拍誰比較多阿??
如果我是中年大叔 早就把金毛仔告到飛起來啦...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2:20:41
→ rocfrank:到底是誰認為在遊行對伍中 只有警方和記者能跟拍啊?
熱心民眾幫忙搜證記錄可 支持民眾留存記念也可42F 04/20 22:22
→ bm061596:問題是你是便衣~~你要告金毛哪條XDD?44F 04/20 22:24
很多可以告阿...
強制罪 -- 人身自由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 其實金毛跟拍比較多
公然侮辱 -- 網路上發文"垃圾便衣..."
隨便想想就這幾條 仔細找的話 還不把金毛仔告到飛天??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2:28:06
推 heisego:rocfrank執行公務就受警使法第2+4條規範啦 當然要出示證件45F 04/20 22:26
推 willking:金毛說不許走妨害自由 警察社維法或申訴申誡 end46F 04/20 22:28
→ netburst:告訴你最可怕的是 這串的原文絕對會在FB上洗版 然後 勝利49F 04/20 22:28
→ aa1052026 …
推 aa1052026:這便衣若是要告金毛公然侮辱的話,能成立嗎?50F 04/20 22:30
推 bm061596:自己看影片啊~~便衣自己走到警察面前的 都沒人逼 強制罪?51F 04/20 22:30
推 oo0:NET大正解52F 04/20 22:30
→ bm061596:不過罵垃圾便衣看有沒有指名是哪位吧~~沒看到他的發文無法判定~~應該是可以告XD53F 04/20 22:31
當然全部都可以告阿~~
至於看影片的行為到底有無違法 就看法官怎麼判阿
有沒有強制罪 有沒有公然污辱...
我看一半一半吧~~ 看審判的法官自由心証嚕...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2:33:21
→ rocfrank:對方不是制服警察對你行使職權 既然是便衣那跟第四條無關是第九條 自己看看吧?55F 04/20 22:31
→ heisego:第4條是總則......行使第9條當然受第4條規範62F 04/20 22:34
→ rocfrank:沒有強制罪啦! 沒有控制對方不得拍攝之行為發生
hei 你為什麼不說第一條是總則 行使第4條當然受第1條規範63F 04/20 22:34
→ rocfrank:hei 你為什麼不說第一條是母法 行使第4條當然受第1條規範66F 04/20 22:40
1:49那邊 直接出手阻擋行進(人身自由)
還有一開始00:05也有出手阻擋
這些都可以告阿 ... (應該還有很多動作都是有強制行為的 沒太仔細看影片)
然後就看法官怎麼判...
畢竟強制罪還蠻嚴重的 就算真的判有罪 應該是會緩刑啦...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2:43:00
→ aoiaoi:結果來說警局小隊長說他執勤中 所以他確實在蒐證(行使職權)67F 04/20 22:40
推 heisego:當然受第1條規範啊 但請問有衝突嗎?68F 04/20 22:42
→ oo0:就看警方什麼時候醒了 再決定要不要告吧......70F 04/20 22:44
→ wei0857:有道理耶 建議有看到影片的檢察官 主動偵查 依法提起公訴71F 04/20 22:48
推 a0652qj:這還蠻有趣的 希望有真正的法律人能現身說法72F 04/20 22:51
→ linzayin:因為警察沒學好法律 被學好法律的唬了 嘻嘻
就像平常警察喜歡唬一般民眾一樣73F 04/20 22:51
→ netburst:鍵盤律師超多啊 該串原文不就有強者東吳法律學姐說了
真的律師如呂秋遠之類的 萬一說的不合鄉民的意 99%會被說搞不清楚狀況 這次我推不下去75F 04/20 22:51
推 oo0:lin net 大 正解x278F 04/20 22:54
另外... 大家喜歡討論的警察職權行使法#4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法條不要只看一半...要把整部看完
如果警察違反第4條的話 人民救濟方法...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
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
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就算警察違法蒐證
也只能循上述方法進行救濟
並不代表可以限制該警察的人身自由
也不代表上網公然污辱該警察無罪
這影片留下了完整的犯罪紀錄
警方要告的話 連蒐證的時間都不需要了...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3:04:45
→ sakuyalove:限制人身自由部分還好吧 他馬上就請制服來處理了80F 04/20 23:15
推 mahoro:他不出示證件你怎麼知道他是警察?81F 04/20 23:15
→ sakuyalove:毀謗罪要告也是另外的事啊 不能混為一談
他不出試證件結果如真不是警察 那金毛可能就要吃官司但他確實是警察 而且長官還說他在執行勤務 那就該有第四條適用了吧82F 04/20 23:16
噓 a22511497:是路人就反被告而已 這樣懂嘛??? 被告又怎樣ZzZz86F 04/20 23:19
→ aa1052026 …
推 aa1052026:簡單來說就是幸運剛好逮到一個便衣,若是碰到一個路人,87F 04/20 23:20
→ a22511497:不能這樣玩鴿子還能怎樣 沒當場打他就很不錯了88F 04/20 23:20
→ aa1052026 …
→ aa1052026:早就被反告到上網PO道歉文+賠個幾十萬89F 04/20 23:21
→ a22511497:還一堆毛哩 違法? 整個政府都在違法都沒聽你出來叫90F 04/20 23:21
推 mahoro:他在現場又沒出示證件91F 04/20 23:21
→ sakuyalove:誤認他人為現行犯而加以逮捕,不能阻卻違法,此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問題,其處理與誤想防衛、誤想避難相同如誤認現行犯加以逮捕,有傷害行為,依過失傷害罪處罰92F 04/20 23:23
噓 cherylch:重點就是他是警察且在執勤(蒐證)但拒絕出示證件=違法95F 04/20 23:25
→ mahoro:用自助行為 為了維護自己權利就能暫時限制你自由了阿96F 04/20 23:26
→ cherylch:當然誤認的話責任就會是在另一方身上97F 04/20 23:26
→ mahoro:刑法也規定依法規之行為不罰阿99F 04/20 23:27
應該是說警方要告也是可以告
如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示
警察違法蒐證
人民可以進行的救濟方法就3個 : 訴願 行政訴訟 如有損失要求國賠
其他沒有了 ~~
所以 就算真的是便衣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 最後也被抓到是便衣
警方仍然可以依 強制罪/公然污辱 這些條文提告
(不過要告妨礙公務的話告不成 因為現場沒提及警察身分)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3:36:00
→ Zeroyeu:笑死了,暫時限制自由是因為要瞭解對方身分而提告,不然咧100F 04/20 23:33
不然?? "暫時限制自由"就是強制罪阿...
告到法院就看法官怎麼判 看要緩刑還是真的要關阿...
※ 編輯: ftyu (1.174.212.189), 04/20/2014 23:37:36
推 mahoro:這又回來了你怎麼知道他是警察? 你的權利被侵犯要怎麼做?102F 04/20 23:40
→ sakuyalove:他可以去找警察啊 旁邊那麼多穿制服的 馬上告強制罪103F 04/20 23:41
→ mahoro:你可以去找一下 自助行為....104F 04/20 23:41
→ sakuyalove:你懷疑A偷東西 你可以請他留下 然後找警察來處理105F 04/20 23:42
噓 bandee:路上的垃圾大便衣大堆啊~~~106F 04/20 23:43
推 mahoro:所以他把他交給警察了阿108F 04/20 23:44
推 sadmonkey:"經勸阻不聽者" 有很多事勸阻不聽當然只好找警察110F 04/20 23:49
→ cbstgb:是那個便衣說要去警察局阿 哪有押他 有沒有看影片阿?111F 04/20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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