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Tsuzichen (Zoo)標題 [問卦] 開車撞律師判死刑 原因大公開 鄉民誤時間 Wed Apr 15 17:24:41 2020
很多鄉民誤會開車撞律師判死 是因為撞到法律人
但其實不是 以下是當時公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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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洪先生和李小姐在台南地院進行離婚調解,在黃律師的陪同下,離婚調解
成立。李小姐和黃律師從側門離開,走在法院外的車道旁。
洪先生看到兩人,想起過去的婚姻、剛剛調解的過程,和小孩親權行使的方式,開著小貨車
,開到兩人後方時,重踩油門衝撞、碾過兩人,造成死亡的結果。
台南地院最近判決洪先生殺人罪,處死刑,以下整理自台南地院新聞稿。
為什麼成立殺人罪?
法院認為,依照監視器內容,洪先生從車道右側開到被害人在的車道左側,並且接近被害人
後方後,撞擊、碾壓過程中,完全沒有踩煞車,碾過去之後,卻又能將車子停住,可以知道
洪先生行為時有完整的判斷力跟操控車輛能力,主觀上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成立殺人罪。
是否成立自首?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洪先生雖然事後有打119,有沒有構成自首,而可以減刑呢?
法院認為不構成,因為洪先生打119時並沒有自首報案。
到場的員警是因為法警先告知洪先生涉案後,洪先生才承認是自己做的,不符合自首要件。
死刑的原因
(一)死刑存廢應由政治部門決定
法院認為,死刑存廢是人民意志、價值判斷的選擇與決定,應該由政治部分來決定,並不是
由法官代替人民選擇,
死刑仍然是量刑選項之一。
(二)
依照公政公約,本案可以判死
依照公政公約,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才能以
死刑處罰。
但殺人罪屬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而且當法院依照符合公約保障規定進行公平審判後
,可以處以死刑。
(三)洪先生的情況,應該量處死刑
最後,法院認為洪先生心智正常,生活狀況沒有難以承受的重大變故,當被害人離開法院時
,也沒有對洪先生挑釁或刺激,只是因為之前累積的不滿,就用殘暴的方式殺人,惡性十分
重大。
洪先生的犯罪結果,除了造成兩人死亡外,更造成律師的恐慌與不安,對社會秩序跟有賴律
師共同參與的法治秩序造成嚴重危害。
洪先生雖然有表示愧疚,並且抄寫佛經,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的犯意,也一直認為原因是被害
人的陳述或黃律師案發前的手部動作、獨力照顧子女的壓力,以此卸責。
審酌所有情形後,
法院認為應該處以死刑,並且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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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主要是因為
1.洪先生雖然犯案後有打119時,但並沒有自首報案,不算自首
2.依照公政公約,本案可以判死
3.法院認為洪先生心智正常,惡性十分重大。
4.洪先生雖然有表示愧疚,並且抄寫佛經,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的犯意
才判死的 鄉民一直誤會原因是法律人 真的讓法官很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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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china: 騙你相信而已 沙法律人就881F 04/15 17:25
推 ohrring: 不用在解釋了不覺得害臊嗎7F 04/15 17:25
推 ELV420: 好了啦 越描越黑8F 04/15 17:25
推 ilohoo: ok小燈泡有挑釁兇手是吧?9F 04/15 17:25
推 YLTYY: 法官說的算10F 04/15 17:26
噓 kamayer: 一堆故意殺人的也都沒判死刑阿?? 輪姦少女凌虐致死焚屍11F 04/15 17:26
推 DiMammaMia: 其實判死又怎樣 法務部裝死不執行 還不是一樣12F 04/15 17:26
噓 lazo: 看起來就是因為撞到法律人沒錯啊15F 04/15 17:26
→ kamayer: 沒有一個判死刑耶 幹16F 04/15 17:26
→ s505015: 竹東那幾個又是怎回事17F 04/15 17:26
→ laechan: 你信不信之後高院,最高院可能一再發回更審?這種也是有的18F 04/15 17:26
噓 smalltwo: 你的第三點第二段看一下好嗎19F 04/15 17:26
推 leona12: 華山分屍的卻可教化?20F 04/15 17:26
→ misu2718: 笑死~法匠最愛用文字來模糊焦點..就說自由心證,無可奈何21F 04/15 17:26
噓 xx60824xx: 廢話一堆 判生判死還不是一句話 有教化可能就好23F 04/15 17:26
→ laechan: 台灣人要的是死刑定讞,定讞!定讞!定讞25F 04/15 17:27
推 cerwvk: 打死或強姦!竹東冥王殺少女焚屍可教化改判無期徒刑27F 04/15 17:27
→ linceass: 殺到法律人罪無可赦 死老百姓隨便啦 死人沒人權28F 04/15 17:27
→ cerwvk: 已經失去公信力的單位, 講啥都沒用了. 可教化.29F 04/15 17:27
噓 RossiBean: 為何不符兩公約?講半天還不是法官自己感覺不符31F 04/15 17:28
→ misu2718: 更加確定殺的對象..只要不是法匠種族都是可教化..噁心33F 04/15 17:28
→ cerwvk: 這就是公信力的可貴. 沒公信力講這麼多做啥?34F 04/15 17:28
噓 ZW0523: 隨機殺人是不是故意的?35F 04/15 17:28
推 huijun: 哇~法官也雙標耶!36F 04/15 17:28
→ b2202761: 所以廣大的民眾還讓失信的單位繼續存在嗎?
這是第幾篇的只出張嘴呢?37F 04/15 17:28
→ misu2718: 殺律師會造成法匠恐懼不安..殺一般人..社會祥和39F 04/15 17:29
→ cerwvk: 這新聞稿, 個人覺得就是個官腔 找理由而以,沒有參考價值40F 04/15 17:29
推 SaChiA5566: 拿刀子殺人的都知道要拿刀子,還不算神智正常喔?這也42F 04/15 17:29
推 tenching: 你的第三點第二段是在反串嗎?43F 04/15 17:29
噓 swgun: 這理由還真的想說服人你還是別當律師了47F 04/15 17:30
推 Weylulu: 這時候又有1000理由排除兩公約了49F 04/15 17:30
→ SaChiA5566: 神智不正常應該是拿尺或棍子想要割人才是不正常吧50F 04/15 17:30
→ misu2718: 法匠就大方承認..我說了算..你們反應激烈都是法盲.民粹53F 04/15 17:31
→ CyBw: 這也要說謊,殺人那個兇嫌會殺一半54F 04/15 17:31
→ tenching: 我是不會把社會秩序與律師放在一塊的55F 04/15 17:31
推 Seaware: 事前應該喝點酒,幾年後又是一條活龍56F 04/15 17:31
→ mij: 不就一個說詞 說詞有很多種57F 04/15 17:32
→ smalltwo: 除了造成兩人死亡外,更造成律師的恐慌與不安<<<<<<<<<<62F 04/15 17:33
→ smalltwo: 對社會秩序跟有賴律師共同參與的法治秩序造成嚴重危害64F 04/15 17:34
→ kksoc123: 隨機殺人就不是故意嗎 就不會造成大眾恐慌嗎? 搞笑65F 04/15 17:34
推 swgun: 我國法律人如果都是這種思考也難怪訴狀寫不出來畢竟都是背誦標準答案機器而已67F 04/15 17:34
推 misu2718: 死一個律師>>>>>>死10個路人...呵呵69F 04/15 17:34
推 seal998: 幹,雙重標準,法律人真是擅長讓人不齒呢70F 04/15 17:35
→ misu2718: 法匠小圈圈,我好大家都好..我不好..大家就不好71F 04/15 17:35
推 ryrp: 所以隨機殺人都不會造成律師的不安嗎72F 04/15 17:35
噓 evan1004: 幹 都給你說 不是撞到法律人會有這種說詞?
撞到非法律人會變成依照兩公約 有悔意 因為離婚而身心受創致使衝動 情有可原74F 04/15 17:35
噓 keirto: 笑死 這時候又是公政公約 人權公約呢?77F 04/15 17:37
推 este1a: 法律狗廢話一堆78F 04/15 17:37
噓 lapentti: 『更造成律師的恐慌與不安』81F 04/15 17:38
推 swgun: 死刑存廢由政治部門決定但是廢死信仰的法官是這個看法嗎?82F 04/15 17:38
推 muzik: 有沒有精神鑑定?平常不是很愛拿這牽拖嗎?83F 04/15 17:38
噓 JHGF2468A: 奇怪了,這件又不符合兩公約了,竹東那件又是哪裡符合了84F 04/15 17:39
→ swgun: 惡性重大有量化標準嗎 若沒有豈非法官恣意裁判?86F 04/15 17:39
噓 kudo0930: 殺人的哪一個不是惡性重大?87F 04/15 17:40
→ misu2718: 法匠自由心證~法條只是呼攏騙自己也愚弄人民89F 04/15 17:40
→ swgun: 殺律師造成執業律師不安 那殺工人殺司機殺保母呢 何以法律91F 04/15 17:41
推 yuehyiing: 此地無銀三百兩。死刑判決跟法律人無關喔92F 04/15 17:41
→ swgun: 執業者有特別待遇 你解釋不出來就是一篇廢文而已93F 04/15 17:41
噓 lulocke: 吃大便啦 我看到路邊隨機殺人也怕爆呀 那有判死嗎 你法94F 04/15 17:41
噓 JHGF2468A: 法匠就有種點,直接承認就是「看我心情」,這樣比較讓95F 04/15 17:41
→ lulocke: 律人怕爆就判死啊 找理由誰不會96F 04/15 17:41
→ poltmer990: 不要用法律人那種奇怪的漢語呼攏過去
裝死倒是無所謂98F 04/15 17:41
推 qmaper: 敢撞法律小圈圈 不判死怎麼可能 不可教化
當街斬首幼童 可教化213F 04/15 21:15
→ roog: 廢物法匠215F 04/15 22:29
噓 kpier2: 不就是「法院認為」,廢話!
精神狀態竟不由醫師判斷,而是「法院認為」XD216F 04/15 22:30
推 teasy: 更造成律師的恐慌與不安,這才是原因218F 04/16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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