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phantomli (旅人)標題 Re: [新聞] 法務部:保障隱私 可制止對警察錄影時間 Wed Jan 23 09:30:10 2013
看一下官方的回應: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4687&ctNode=27518&mp=001
針對媒體報導民眾錄音、錄影對警方執法反蒐證行為是否違法,法務部提出說明
一、有關民眾向司法警察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刑事調查時,可否自行錄音、
錄影,前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請本部釋示。本部於101年9月13日以法檢字第10
104149290號函復略以:
(一)按偵查,不公開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眾向司法警察
機關檢舉或接受刑事案件之調查時,自不得自行錄音。
(二)另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
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司
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第689號解釋意旨參照)。民眾向司法警察
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得否自行錄音乙節,因涉及承辦
人員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
外,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是民眾於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
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之場合自行錄音或錄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
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
(三)民眾如未獲同意而擅自進行錄音、錄影,司法警察人員本得視情節加以制
止,如民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因而涉有刑法第135條
第1項妨害公務罪嫌者,自得依法究辦。
二、至民眾未經警方或其他在場人同意而擅自錄音、錄影之行為,是否構成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
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或同法第89條第2款「無正
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而得處以拘留、罰鍰或申誡部分,並
未在本部上開函解釋範圍,此部分宜由該法之主管機關內政部解釋,或由執
法人員就具體個案情節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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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警方執行公務時之錄音錄影,簡單白話結論:
有得到同意:可以。
沒得到同意、但未達強暴脅迫程度:按社維法85、89條處理(由警察或內政部認定)
沒得到同意、且已達強暴脅迫程度:按刑法135條處理(由檢察署、法院認定)
(錄音錄影的蒐證目的就在保全現場狀況,還要求必須取得對方同意~)
(那警方蒐證是不是也要經過被攝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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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 agem:警察耶!有牌的膩,他說了就算,死老百姓哭哭吧!2F 01/23 09:35
推 bangbamg:照他們的說法 行車記錄器是否也危害他人隱私3F 01/23 09:35
推 akira00150:1-1點很奇怪 偵查不公開是機關不能公開 關民眾什麼事..6F 01/23 09:42
推 castollux:這是法務部在亂搞啊,依影片那樣叫做調查根本不是偵查7F 01/23 09:44
推 zeSil:這樣子全台灣監視器也可以廢了,侵害隱私8F 01/23 09:47
推 wild2012:要進入司法程序 躺在法院裡面的時候 才有偵查不公開吧9F 01/23 09:51
推 castollux:比較好奇的是,法務部是哪位天兵做出這樣的解釋10F 01/23 09:53
→ wild2012:管他甚麼法 我說怎麼做就怎麼做 法條只是參考 台灣都降11F 01/23 09:53
→ wild2012:還能擅自擴大解釋或縮小範圍之類 台灣嘛 初一十五不一樣13F 01/23 09:55
→ jungjungjung:再加上為虎作倀的法務部
台灣的檢察官可以廢除了
說刑案偵辦比不上警察
檢察官的存在目的本來就是控制警察
而
避免警察違法偵辦
然而台灣檢察官變成幫警察找違法違憲的細漢ㄟ
也難怪在台灣的警察敢對檢察官嗆偵查不公開了14F 01/23 09:55
→ dragonne:不公開是叫法官,檢察官,警察不要亂講話
哪是約束當事人不能講的?本來保障人權變戕害人權22F 01/2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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