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rhino0314 (rhino)標題 Re: [新聞] 快訊 第三方介入調查洪案 馬:不方便時間 Sat Jul 20 14:27:33 2013
※ 引述《MaAngel5566 (Why so Cynical?)》之銘言:
: 馬總統回應,在不妨礙「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要求國防
: 部要讓洪家人適當了解偵查進度。馬總統表示已經跟法務部
: 連絡過,如果需要調查局協助,都是可行的。至於第三方是
: 否可以介入,由於涉案都是現役軍人,所以不便將案子交由
: 地方法院審理。
司法院第436號解釋
人民身體自由在憲法基本權利中居於重要地位,應受最周全之保護,解釋憲法及制定法律,
均須貫徹此一意旨。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
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
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
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
程序。查其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
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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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哈哈哈哈哈佛大學攝影博士可能不太懂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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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8.183
※ 編輯: rhino0314 來自: 140.112.158.183 (07/20 14:28)
→ Keo:你突破盲腸了2F 07/20 14:28
推 lolic:他比較熟對岸法律3F 07/20 14:28
推 fish612:他的博士論文都錯誤百出了 是可以多懂憲法4F 07/20 14:28
推 freewii:表示他說的話凌駕憲法之上啊7F 07/20 14:29
噓 iamhm:幹 法務部長當假的8F 07/20 14:29
→ l2l:馬的法律都自己定義的10F 07/20 14:29
推 elvangel:馬囧表示:除了扁案之外,其他我都不會介入..抱歉11F 07/20 14:29
推 cqafox:堆 可以請誰轉給洪家律師團嗎15F 07/20 14:30
推 monk2:專業16F 07/20 14:30
→ d90493:江國慶表示:馬連我名字都可以念錯19F 07/20 14:30
推 tf010714: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佛大學21F 07/20 14:30
→ cppwu:不能期待一個靠加分上台大,去哈佛學攝影,靠甲考當官的能對法律有多通25F 07/20 14:31
推 chyu945:法律都學到背上去 學歷是混出來的吧27F 07/20 14:32
推 u70098:他連江國慶的名字都記錯了 你還能期待啥28F 07/20 14:32
推 stw82:他的律師是假的啊...29F 07/20 14:32
→ typoking:不用轉給洪家律師團吧 前幾天記者會就看過顧立雄報告過了32F 07/20 14:33
→ bojatom:馬英九讀的法律是一個叫馬英九寫的吧 科34F 07/20 14:34
→ typoking:只是媒體刻意淡化 可見關鍵時刻(critical juncture)還未成熟36F 07/20 14:34
→ a1len:再也不投髮慮系的當總統>< 超會嘴砲超會鑽39F 07/20 14:35
→ kaky:這是說現役軍人犯普通刑法並非專屬軍事法院..41F 07/20 14:35
推 loveflames:先不管老馬言論如何,你對436號解釋解讀錯誤了
436的背景是當年不能上訴到普通法院43F 07/20 14:36
→ kaky:不是說軍人犯軍法普通法院跟軍事法院都可以管...45F 07/20 14:37
推 jamesch:所以退役醫官應該也不受軍事審判才對46F 07/20 14:38
→ kaky:犯罪除非有特別規定是依犯罪時的身分跟法律規定47F 07/20 14:39
推 vatog:呵呵50F 07/20 14:46
推 ejnfu:重點!!!!!51F 07/20 14:48
噓 roka:這篇文章就是標準的斷章取義。
要引述怎麼不全文引述?
我不會上色,有哪位真懂本號解釋的大大把理由書第二段引一下53F 07/20 14:49
推 loveflames:436理由書講的就是軍事審判不得剝奪上訴普通法院之救濟56F 07/20 14:53
→ typoking:未必斷章取義 能當上大法官的都是一時瑜亮 開外掛比鄉民57F 07/20 14:53
→ loveflames:權,就只是這樣,不是說什麼普通法院一開始就能管58F 07/20 14:54
→ kaky:這號解釋最是讓軍事審判終局裁判可以向普通法院提起救濟...60F 07/20 14:55
→ roka:419怎樣與本篇文章何干,就本文主題而論,只引理由書第一段就下此結論不是斷章取義是甚麼。61F 07/20 14:55
→ loveflames:我覺得520也是,已經被凍結的憲法本文,被他們挖出來用63F 07/20 14:56
→ Arim:這廢物主修攝影 副修廖北阿 哪一點有跟法律有關係?65F 07/20 15:08
→ typoking:去研讀了J436理由書 好像也沒有斷章取義的部分 r大或許是看了love大說背景不同就誤以為是斷章取義
J419背景是立法委員張俊雄領銜等五十七名立委針對副總統連戰兼任行政院長是否違憲所提起的釋憲案
不過從該號釋字 延伸許多啟示 禮貌性辭職(九七憲改后可能不適用) 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說66F 07/20 15:11
推 loveflames:從政治學跟387法理上來看,修憲後已非禮貌性辭職
520暗示了閣揆亦對總統負責72F 07/20 15:17
→ aemot:就范左線經營副業部分,司法機關應可以查吧 根本無須軍檢同意76F 07/20 15:29
→ typoking:白話講 本號釋字大法官趁機把憲法第九條規定講明該條並非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的準據 所以不用修憲 立法機關依據民意修法即可
不可否認引本號解釋就想要打馬總統臉有點太牽強
每個人可以有自己的意識型態 但討論上還是回歸理性77F 07/20 15:30
推 abc0:啪~~~~84F 07/20 16:09
推 gihunter:疑~我記得是軍人受軍事法院判決後仍可向普通法院上訴吧87F 07/2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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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 第三方介入調查洪案 馬:不方便
07-20 14:27 rhino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