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義)標題 [爆卦]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時間 Fri Apr 25 01:42:5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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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PublicIssue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義)標題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時間 Thu Apr 24 21:21:25 2014
我不確定這邊有多少的圖文創作者,
不過這個修正草案對創作者非常不利。
公聽會在昨天開的。
第二節 著作人
第十一條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修正條目)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A是畫家,B是老闆。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兩者的契約內將著作財產權轉移給第三方C甚至D、E。
老闆簽約的時候可以將智慧財產權給予相關企業C,另作它用。
===
乙案部分,A畫好一張圖之後,交給B使用,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闆是著作人。
只要契約沒特別註明屬於受雇者本人,那麼以後花錢就可以當畫家了(X)
個人見解,非法學專業人士,如有錯誤麻煩協助指正,
以免誤導他人,感謝。
經濟部的網站在這: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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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lx54461:這看來是要出賣現有廣大文創者的權益啊1F 04/24 21:30
推 timshan:又一個對財團示好的政策....塞拎娘....3F 04/24 21:33
→ Miule:......太離譜了吧
哪有這樣可以免約拿走著作權的4F 04/24 21:34
推 sufferp:台灣快變成資方天堂了嗎?這樣文創者有競爭力也只是當奴隸6F 04/24 21:35
推 timshan: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政府對財團友善會造成貧富差距擴大....現在財團可以無條件接受勞工所創造出來的價值 員工要怎樣翻身?做夢吧!7F 04/24 21:37
推 newPipe:著作權法要變成沒著作權法了嗎.....11F 04/24 21:42
推 Imbufo:這太誇張了,最後一定演變成「你不給我著作權,我就不給你合約」的情形,這樣實質上著作權的精神就崩壞了啊,搞什麼12F 04/24 21:48
推 lyu0001:哪門子的契約自由,受雇者要工作還不是得乖乖吞下去14F 04/24 21:49
推 metra:以雇用人為著作人...15F 04/24 22:00
→ giraffer9:.................................16F 04/24 22:11
推 ying0502:......
貼到一些作家的fb去?這需要他們發起反對17F 04/24 22:20
推 timshan:同樣內容 貼到西洽得到完全不同的反應XD19F 04/24 22:26
推 Imbufo:西洽的文在哪?20F 04/24 22:43
推 patty1920:著作權法要變為財團專用的著作權法了嗎22F 04/24 22:47
推 timshan:告知原PO一下 然後標頭要改[爆掛]25F 04/24 23:45
推 plains:當台灣文創業被壓詐的還不夠就對了26F 04/25 00:01
→ reccaX:我自己轉吧,感謝各位28F 04/25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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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olic:意思是以後著作權都變老闆的?2F 04/25 01:44
推 SyunYin:............................3F 04/25 01:45
推 jaguars33:加油 為什麼有人被說是黨工會生氣呢 因為做黨工很可恥嗎5F 04/25 01:45
→ magi3Q:幹 一面喊創意一面打壓創作者,塞拎娘垃圾整甫6F 04/25 01:45
推 rogerno1:幹文創就已經很難生存了我們沒想靠你就算了還這樣搞我們!7F 04/25 01:45
推 Alan1597:這她媽哪門子保護著作權..(根本賤賣著作..8F 04/25 01:46
→ WenliYang:..................13F 04/25 01:47
推 opces:...............17F 04/25 01:50
推 breeze0221:...........................18F 04/25 01:51
推 unreal29:..............19F 04/25 01:51
推 joyc06u6:....................22F 04/25 01:52
→ YunJonWei:現在不是已經這樣了嗎,感覺沒什麼變阿23F 04/25 01:52
推 brawl:高調31F 04/25 01:56
推 Refauth:龍應台勒?啊不是文化部長嗎?她不懂什麼叫文化創作嗎?幹32F 04/25 01:57
以前是契約沒寫屬於老闆(出資者),那麼智財權就無條件屬於創作者本人。
(所以以前是要看清楚契約,不要把自己的智財權給賣了。)
現在是相反,契約沒寫屬於創作者,那麼就無條件屬於出資者。
推 sujes:高調37F 04/25 01:59
推 wild2012:我怎麼覺得著作權人變得沒有權力決定 東西要給誰用38F 04/25 02:00
推 rowi:高調!!41F 04/25 02:00
→ wild2012:著作權簽給A公司 A公司就不用知會你 直接拿你的東西去賣44F 04/25 02:01
→ wild2012:賣給BCDE公司都無從置喙的樣子 但是著作權人 只賣給A而已47F 04/25 02:02
推 mkai:高調 !!!! 這什麼鬼草案阿48F 04/25 02:02
噓 purpose:幹,契約規定,自己歡喜甘願,同意之後才哭49F 04/25 02:02
推 ichbin:智財局?根本是詐財局吧!50F 04/25 02:02
推 mmnnm:這草案誰擬的啊? 顧立雄的老婆嗎??52F 04/25 02:02
→ wild2012:憑甚麼 把著作人的東西隨便賣呢? 隨便買就算了要給錢啊!54F 04/25 02:03
推 forelance:爛 高調 請在FB 部落格 期他網站多多轉發57F 04/25 02:03
→ wild2012:但是 這裡面沒有規定 嚴重侵害了著作人的權益58F 04/25 02:04
→ wild2012:A公司轉賣的權益 著作人一毛都沒 也不問著作人要不要賣60F 04/25 02:05
→ wild2012:就像你拍的寫真賣給A去發行 A又賣給B公司貼在A片封面上你不但不能說不賣給B 連賣A片的收益你都沒得分 都被A賺走62F 04/25 02:06
推 jane60421:我覺得還好耶.......................................64F 04/25 02:08
推 brandley:以後平民老百姓的創意都會變成大老闆的創意了66F 04/25 02:09
噓 qooisgood:條文修正有什麼問題? 契約自由阿 而且修正後更能保護創作人 以前要全部移轉的著作權 現在可以部份分割70F 04/25 02:11
→ qooisgood:著作人格權這個有討論餘地 但財產權的修正方向是對的阿73F 04/25 02:12
→ w60904max:以前契約加上雇用人為著作人 還不是為了錢簽下去了?74F 04/25 02:12
噓 purpose:就一堆人格權、財產權都不懂的所謂創作人,覺得世界末日了75F 04/25 02:12
→ nomorepipe:以前是著作財產權歸雇傭人,現在是連人格也賣掉了76F 04/25 02:13
→ qooisgood:但實務上就是用雇人當著作人為多數 法條修正有何問題79F 04/25 02:14
→ qooisgood:13條是雇傭契約 不是出資委任耶
受僱人使用僱用人的公司、器具、資源 又受他指揮82F 04/25 02:15
→ qooisgood:拿僱用人當著作人雖然觀感不好 但又有何問題?86F 04/25 02:16
抱歉非專業,如果qooisgood有專業的見解能否協助回復,以免我誤導他人,感謝。
副本已經夠多了,不希望再另開戰場,感謝。
推 w60904max:別想什麼文創了 你受雇在公司寫的code當然也是公司的啊87F 04/25 02:17
→ nomorepipe:依契約沒錯 不過前法是保留受雇者著作人格 財產權才才默許歸雇傭人88F 04/25 02:17
噓 purpose:就市場自由,不爽都可以談,法律不干涉90F 04/25 02:18
→ purpose:不要大家喬好才哭法律怎麼不禁止92F 04/25 02:19
推 homer0403:使用公司器具資源就要連著作人格都賣掉嗎? 這說法有問題97F 04/25 02:24
→ robeant:這太誇張,雖然我對於這些條約並不很清楚99F 04/25 02:26
推 Ofianse:所以優先認定老闆有著作權???馬的這甚麼修法?100F 04/25 02:26
→ robeant:但就我所知目前著作權屬作者,版權是合約年限與出版社共有這樣較合理吧103F 04/25 02:27
※ 編輯: reccaX (36.231.105.176), 04/25/2014 02:28:47
推 lolucky531:看八卦版才知道這些事情,不然幾年前都傻傻不知道105F 04/25 02:28
推 RingoV:台灣文創世界第一啊幹110F 04/25 02:29
推 nomorepipe:事情一直有 只是把它合法化 看一堆教授出的參考書....111F 04/25 02:30
噓 GGinger:這篇在C_Chat的反應跟這裡相反耶...到底是?112F 04/25 02:30
→ nomorepipe:那些叫獸出的高中參考書 哪個沒研究生寫 還不是沒掛名114F 04/25 02:31
推 w60904max:教授的參考書...血汗研究生們...116F 04/25 02:31
→ GGinger:有人回這篇文章了!!117F 04/25 02:31
→ littleE:立法理由也一起貼一下吧118F 04/25 02:33
→ reccaX:抱歉造成各位緊張,不用打這個副本了OTL119F 04/25 02:35
→ nomorepipe:可以參考西洽的回文中godiva的推文 問題在人格權而已財產權歸屬不變 變更的是人格權和姓名表示120F 04/25 02:37
推 qooisgood:我不覺得人格權有啥大問題 雇傭跟委任不同
混再一起談很怪,你可以說自然人這樣算買人格權
但法人本來就是人的集合 這樣做沒錯啊122F 04/25 02:39
→ nomorepipe:就著作人保障更少了 一切依契約自由 打壓弱勢著作人
當然只要看清契約就沒差...就著作人權利更少了126F 04/25 02:55
噓 GGinger:紅明顯 看這篇回文...受雇 委任 大家別搞混了128F 04/25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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