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plus203ft (拖鞋下的蟑螂)標題 [爆卦] 李茂生教授FB時間 Sun Apr 27 15:47:5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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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
3 小時前在Taipei附近 · 編輯紀錄
首先必須就警方的發言表達一些意見。我國不是雙偵查主體,所以警方的發言僅是官方某
單位對於一個社會現象或事實的發言(意見表達),縱或因為將來可能會成為被交辦調查
的單位,這種發言有點不妥,但是並不違法(反之,交辦後,則會有很大的問題)。
其次針對發言內容。緊急避難不是刑法的專門用語,民法上也有。不過,緊急避難是為了
躲避危難而為之最後手段,需符合嚴格的法益衡量要求。與此案,立委與其司機是為了躲
避白色休旅車的追逐,而違規駕駛,除閃過路邊警察的制止外,並讓趴伏車頭的人的生命
陷入危險。更何況,該白色休旅車的行徑是個合法的行為(制止現行犯的行為)。再怎麼
看都無法用緊急避難的規定免除責任。如果肯認這種警方見解的話,往後所有現行犯都可
以無視交通法規橫衝直撞,以閃躲警方或民眾的追逐,且不用顧慮任何行政罰了。
最後針對「沒有緊急剎車以及甩尾就沒有做出具有致命危險行為」的見解,我認為警察僅
是留意到行為人部份行為的危險性而已,該行為還有速度、逆向違規等情節,另有車陣這
個行為時情境(掉下來後,不僅是有頭部撞擊馬路的危險而已,還有被逆向車道的車輛碾
過的死亡危險)。這些要素加起來,還說沒有致命的危險的話,我真要懷疑這位警官是不
是恐龍了。
最後的最後,姑不論司機的殺人間接故意,僅就立委教唆殺人的故意而言,該名立委可以
主張一開始僅是說了開車一語而已,不料司機擅自作出上開的危險舉動,自己也在車上驚
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此際,當然不能被任何證據證明,在司機為危險行為時,自己在
車上仍舊繼續喊開快一點等等,不然以上辯詞將會無效(追伸:湮滅自己刑事案件證據一
事是無罪的)。
最後的最後的最後。如果車頭的趴車哥有受傷的話,立委與司機到底要如何解套的疑問必
須解決。如果我是他們的話,我會主張,不是肇事逃逸,而是肇事中繼續開車;此外,那
個警員看起來就很弱,無法抵擋白色休旅車母女以及下車後的趴車哥的攻擊,所以繼續尋
求可靠的支援,並無逃逸的故意。當然,配合這個證詞,必須主張繼續開車的行為是誤想
緊急避難。
以上給警方、某藍委(不是闌尾哦,也不是發炎中的闌尾哦)參考。核心的關鍵點是將所
有責任推給司機一事。
所以,警察不意外ZZZ
另外我想問一下,告發狀這樣寫有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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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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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李茂生教授FB
04-27 15:47 plus203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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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yekid:這專有名詞太深 還搞到誤想8F 04/27 15:52
→ jyekid:就算有錄到蔡說開車 也很難 這種社會輿論要打死蔡比較快11F 04/27 15:53
噓 daueing:鴿子的智商不懂法律正常啦12F 04/27 15:53
→ plus203ft:我不管社會輿論啦~我只是看不下去要告發ZZZ13F 04/27 15:54
推 trapart:哈哈 黨工快出來救援囉 這篇需要你們15F 04/27 15:54
推 cancer0708:司機乖乖拿安家費進去蹲吧,你真是有夠衰跟到這種老闆21F 04/27 15:58
→ arrakis:根本就是陳昇的細漢仔24F 04/27 16:00
推 pinso:黨工摸魚喔27F 04/2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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