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sck921
1.如果雷根可以,為什麼台灣藝人不行?
雷根的確不是像我一樣的知名大學;同樣的雷根也不是政治或法學相關科系出來的;但是你忽略了雷根的從政過程,他在藝人時期對於政治就是砲聲隆隆,同樣的如果雷根可以在演藝時期就可以對於政治參予以及批判,我不認為這個雞排妹對於政治的批判與社會制度的批判是錯誤的.
因為他們都有類似的狀況所以我才會拿來做為對照組.
雷根涉入政治是在演藝事業時期而不是在專欄作家時期
2.可是你有沒有考慮到,台灣政治狀況不是美國那樣的狀況.
台灣的狀況並不是美國或歐洲那樣的民主政治完全成熟期狀況.
更何況代役制度本身就有不可彌補性問題(缺乏足夠的代表性)"而美國與歐洲會容許額外建立中等門檻的(直接民主"公民投票")來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與缺失,這點你怎麼不提起?
更何美國的槍枝和法法案建立本身就是傑佛遜的基礎立國觀點"人民有權力對於政府批判與暴力取代"
簡單說就是政府不合格,代議政治無法滿足人民需求,人民有權利用武力讓政府滾蛋.
3.當她已經為她的言論負責沒有逃避否認,而她的說法又符合事實;我請問他沒有為她的說法負責?
所謂的言論負責就是,當一個人願意表示他本人願意無條件付起一切必要的責任時,她就做到了"負責"而不需要找人幫她"背書".
當她的說法是只要翻幾次政治版的人都可以說得出來時,該檢討的不是她而是社會與政府.
因為這代表社會與政府犯了很多低級的錯誤.
民主政治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在公開場合表達他或她的說法;這不需要有人背書.
4.我不認為,因為每個人的學歷與經驗甚至學校與社會歷練以及人生經歷的不同,經歷的人也不同;所以我們公司對於"有能力做出整體性批判的意見都極為重視";因為我們可以審視我們缺失了什麼.
發表意見不在於職務高低而是在於意見本身有沒有值得我們去做出適合的改變.
這就是西方與東方企業的差異性.
因為職位這種東西不是絕對,而是人的思考才是絕對.
5.一個優良的公眾人物不過是不要去妨礙他人自由與權利這就夠了,這不需要去尊受什麼狗屁道德.
所謂的負責不過是有勇氣去承擔他行為造成的問題罷了.
6.她已經講出問題了不是嗎?
很多事情是可以用"合理的諷刺去呈現事實"的.
別忘了基於事實的評論是言論自由也是一種諷刺.
7.我不認為因為公眾人物也是人藝人也是人,公眾人物與藝人跟一般人的差異在於公眾人物與藝人不過喪失對於批判的法律反擊權罷了.
8.基本上我對於你的邏輯觀點有疑慮;我的認知中,你的論點剛好跟台灣的假道學與曲解自由定義成習慣的國民黨剛好雷同.
9.我也沒有任何筆戰的意味,我不過就是一個新自由主義者罷了.
如果讓你有筆戰的感覺
我很樂於道歉.
但是就我的所學而言,為有辯論我們才可以討論出最好的方式與邏輯結構.
因為我認為如果國外可以台灣也可以
最後如果我的言論讓你不舒服請告訴我,我很樂於道歉與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