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robalika (Shine)標題 [爆卦] 張慶忠愚民懶人包 法律篇時間 Thu Mar 20 12:54:55 2014
有朋友反映文太長不像懶人包,
那我整理一下懶人包:
別把人民當傻逼。
事件原委,請先了解一下新聞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
詳細版說明
http://dfactsa.wordpress.com/2014/03/10/
視為已審查,這樣說是對的嗎?
張慶忠的說法,引用法條應該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簡單說,行政命令三個月審不完,
法律上就當作他審完了!
這個法條本身問題不大,但拿來套用服貿問題可就大了,
看看法條第一句,「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
我國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有兩類,
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簡單說,
法規命令是立法權為了方便行事,把權限給行政權
「欸你去談就好,不用甚麼都麻煩我,談完給我看看就好」
重點就在於法律要有授權;
而行政規則則不用授權,只要機關利用他的職權就可發布
但也因為沒有法律背書,所以只限於一些技術性的事項
原則上不會直接影響到人民
服貿呢?
先看看服貿的全文
http://ppt.cc/Qmr4
應該看不到任何法律授權的規定吧?
服貿的制定本來就不是立法院通過某法,決定我們要與中國簽訂協議
然後委辦給海基會去跟中國磋商、談判
而是總統發動權力,指示兩會談判而生的協議
不談法律知識,這應該比較像大家所認識的條約吧?
條約應該要怎麼生效呢?可以這樣子直接在委員會跑過就算嗎?
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
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
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但是這號解釋的但書又埋下一個伏筆,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懶人包:訂條約跟立法一樣,要讓立法院議決。
但跟中國的話,因為情況特殊,不適用這裡的規定。
這也是學說上,把服貿這種東西稱作「準條約」的原因。
那是不是代表服貿就不用審,可以這樣子通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2項: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意思就是指,
簽訂條約本身跟立法是一樣的效力,就要跟立法有一樣嚴謹的審查流程,
雖然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跟大陸簽不在此限,
但意義是指因為兩國政治情況特殊,條約又多是以國與國形式簽訂,
所以能不能認定是「國與國間條約」,這不是大法官要做的事情
(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
但是這無損於服貿雖然沒有條約的皮,但裡面是條約的骨的事實!
可以再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4款: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整理一下,
條約簽訂要走跟國內立法一樣的程序,
大法官解釋雖然不肯定說與中國簽的協議是條約,
但服貿至少是一個準條約;
而就算擱置此爭議而論,
依中央法規標準第5條,他也是一個重要事項
(沒有數據,但這種東西我不知道怎麼證明他不重要)
也需要以法律來制定
但無論怎麼去認定服貿的性質,無論是不是條約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張慶忠引用立院職權行使法61來說服貿可視為已審查,
這樣的蠢立委考績能不能打丙等?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是對內發生效力的法
要把服貿等同視之,
不是心理已經默認統一了,那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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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02.84
→ m21423:共罪是叛軍組織 理應為中華民國南京政府之下級機官7F 03/20 12:56
噓 radi035:MA英九開除老王黨籍也是蠻幹阿 他主子就沒有腦袋11F 03/20 12:56
→ radi035:今天皇上要獨裁 朕即是法14F 03/20 12:57
※ 編輯: robalika 來自: 140.116.102.84 (03/20 12:58)
推 steny138:證據在此 張XX 出來啊 還在汽車旅館裡面?17F 03/20 12:58
噓 preisner:錯!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國際條約位階同於法律18F 03/20 12:58
可以看一下329理由書的末段!
※ 編輯: robalika 來自: 140.116.102.84 (03/20 12:59)
→ preisner:不是行政命令, 所以不管以下說什麼都是錯的!24F 03/20 12:59
推 EqualMan:完全正確 服貿無法律授權 非行政命令25F 03/20 13:00
推 tsutsutsu:推!!! 有沒有好讀版可以轉載呢??32F 03/20 13:01
→ preisner:sorry..我是說張慶忠錯, 不是樓主錯....33F 03/20 13:01
推 KingKingCold:推!!!!!!!!!!幫高調!!!!!!!!!!!!!!!!!!!!!!!!!!!35F 03/20 13:02
推 jyekid:其實從立法精神 只要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通通請至立法院討論44F 03/20 13:06
→ jyekid:由於兩岸是特殊關係 包皮是行政命令 但實質還是需要立法47F 03/20 13:07
推 benchang93:不是行政命令沒錯,所以應該適用於特別法 兩岸人民條48F 03/20 13:07
→ jyekid: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2就看得出這項精神49F 03/20 13:07
→ benchang93:例的部分,我好奇的是這部分若是沒牽扯到法條的修正,50F 03/20 13:07
→ jyekid:沒錯 按照條文解釋直接備查54F 03/20 13:09
→ jyekid:但昨天黑政版忘了或是刻意忽略5.2後面還有『應由法律定之』56F 03/20 13:09
→ jyekid: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60F 03/20 13:10
→ benchang93:不過我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第5-2條不太一樣ㄟ....62F 03/20 13:11
→ pensees:政黑就是故意忽略前面那一句啊64F 03/20 13:11
推 jyekid:是我的錯 應該打成第5條第2項 懶得打這麼多直接以5-2袋替68F 03/20 13:12
→ preisner: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象是"人民", 不是"政府" 還想騙人!69F 03/20 13:13
→ preisner:裡面所指的都是人民,民間團體, 法人, 沒有政府!71F 03/20 13:14
推 jyekid:對岸也派個法人啊.....這是兩岸這種特殊關係的產物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72F 03/20 13:15
推 jyekid:lumartin 你認為那兩項不該忽略的原因是 或是重要性?79F 03/20 13:21
推 jyekid:你直接說你的見解85F 03/20 13:24
→ Aroyo:請問4-2條是什麼意思?86F 03/20 13:24
→ lumartin: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
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
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4-2: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訂定協議事項;
複製貼上很麻煩 自己看一下連結好嗎XD87F 03/20 13:25
推 jyekid:我有看 早就開著了 你的見解是甚麼?94F 03/20 13:27
→ lumartin:簡單結論 第五條應該是由第四條延伸出來的?95F 03/20 13:27
→ jyekid:跟本文提到服貿的見解是否有跟你衝突?96F 03/20 13:28
→ lumartin:那為何不說明前面 只講第五條後半結果?
行政院來統籌 請問不是行政命令嘛?97F 03/20 13:28
推 jyekid:是啊 我前面就說外面那層皮是行政命令 但實際按照我國99F 03/20 13:30
推 uka123ily:行政院統籌的東西多了,全都是行政命令?100F 03/20 13:30
→ jyekid:憲法運作 法律保留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都應該由法律搞定
所以才有第5條第2項前段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101F 03/20 13:31
推 Aroyo:第五條第二項是說"涉及法律的修正"103F 03/20 13:33
→ jyekid:兩岸無法讓服貿以條約討論 這能用這種方式104F 03/20 13:33
→ Aroyo:請問服貿涉及到法律修正?105F 03/20 13:33
→ jyekid:『或應以法律定之』當然 如果你認為服貿不用 是你的見解106F 03/20 13:34
→ jyekid:後面那段請問Aroyo有沒有看到?108F 03/20 13:34
→ Aroyo:法律有沒有制定不是見解吧@@109F 03/20 13:34
推 summitplus:連學法律的總統都敢違背憲政體制,亂搞根本不意外了110F 03/20 13:35
→ jyekid:要送立院審議依照5條2項有兩種1.法律之修正2.應以法律定之我認為沒有涉及法律之修正 但 應以法律定之 理由是本篇
中標法第5條4款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應該往立法跑111F 03/20 13:36
推 rahim03: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早就揭示層級化的法律保留114F 03/20 13:37
→ jyekid:當然你可以認為幹嘛這麼麻煩 行政機關自己搞定就好115F 03/20 13:38
→ rahim03:請問服貿不該是法律保留的嗎?難道不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16F 03/20 13:38
→ jyekid:但這可能跟目前主流派不太一樣117F 03/20 13:38
→ rahim03:第5條第2項所稱應以法律定之的嗎118F 03/20 13:38
→ rahim03:如果沒法律制訂 服貿到時候牽涉這麼廣 一定要一大堆行政命令 那些行政命令母法又在哪裡? 執政黨根本睜眼說瞎話120F 03/20 13:39
推 Aroyo:所以現在狀況是兩黨引用條例不同囉?123F 03/20 13:40
→ rahim03:到底那邊一直睜眼說瞎話很明白啦 違法違憲128F 03/20 13:42
推 ysyen:推133F 03/20 13:46
推 k87559527:把服貿定位成命令根本在污辱學公法的人的智商
馬狗自己還是法學博士勒 胚136F 03/20 13:51
推 kiliman:推幫忙解釋法律上的觀點 支持KMT服貿作法的人 看到請回文138F 03/20 13:53
推 vvivv:推!139F 03/20 13:53
→ dnek:算了吧,立委根本不懂法,你寫的這麼專業人家看不懂啦141F 03/20 14:00
推 morning79:4-2是在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為什麼會有這條?
理由在於行政命令要由行政機關訂立 但海基會是行政機關142F 03/20 14:01
推 jebber:好奇9.2看得懂嗎?144F 03/20 14:03
→ morning79:嗎?不是 它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但縱然在這種情況下 可以把它當作行政機關 問題是行政命令具有單方性145F 03/20 14:04
推 clio823:大推!!解我心中疑惑147F 03/20 14:05
→ morning79:這份協議卻是和海協會一起簽訂的←雙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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