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uMouDiscuss作者 ines1969 (ines)標題 [分享] 集遊「黑名單」 違法又違憲時間 Fri Apr 11 17:52:36 2014
警察機關罔顧法律執行驅離 這是最大的問題
此例一開以後隨便都可以帶你走嗎?
https://www.facebook.com/ntulaw318/posts/734450749933698
來自臉書專頁:台大法律學生挺318
針對今天早上警方惡意驅離中山南路公投盟集會
歡迎大家影印發送!!
【集遊「黑名單」 違法又違憲】
北市府警察局在4月9日聲明,以公投護台灣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為由,廢
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悍然宣布「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這違法違憲的行為,應該受到嚴厲譴責。
【法律沒有授權警察用「黑名單」永遠禁止特定人集會遊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集會遊行法的管理權限,是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
法壓根沒有說台北市警局能夠「設立黑名單」!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
可以不許可的理由,但這必須每次、每件就申請案分別下決定,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
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我都不允許
!」難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有辦法坐時光機預見將來公投盟一定會違反集遊法、所以要全
部禁止?
【憲法不允許「事前」、「全面」禁止特定人未來所有行為】
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每個人民都有集會遊行之自由。因此國家不能隨便限制,例如「因為
過去某團體過去行為,所以以後完全剝奪其集會遊行自由」;這種事前、對未來全面性的
禁止,是對憲法集會遊行自由的踐踏。
我國必須遵守兩公約,而在兩公約國家報告中也明確指出事前許可制違反兩公約的規定,
依照兩公約施行法,我國政府機關有義務優先適用兩公約的規定,避免侵害集會遊行的自
由。政府連已批准的兩公約都不遵守,才真正沒有國際信用!
【警察恣意執法,違反兩公約之許可制應廢除】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警察機構在法律要件的完全拘束下,沒有自己決定許
不許可的權力,所以仍然承認集會遊行應先經過許可。但這個說法根本與兩公約的意旨矛
盾。何況,就算完全依照大法官解釋,從白狼「路過」、到公投盟被列入黑名單,我們可
以看得非常清楚,目前警方根本是憑自己喜好或是上司的政治判斷,隨便認定要不要許可
集會遊行。採許可制的集遊法,仍舊是違反憲法以及兩公約的惡法,應該加以廢除。
無論從依法行政的要求,抑或是對於公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尊重,我們都無法同意台北市警
局可以創設黑名單,毫不猶疑的對某一團體未來所有的申請都加以禁止。這也不禁讓人質
疑,手握許可大權的警察機關,是否平時就握著一份黑名單,偷偷地「懲罰」被警察認為
「不乖」的社運團體?我們要求,台北市警局應撤回此一違法違憲的行政處分,並且懲處
相關決策警官,把街頭還給人民!
台大法律學生挺 318 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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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jyekid:果然專業的也認為沒有 未來不予許可 這東西3F 04/11 17:54
推 wildgoat:我是覺得很很訝異,沒想到很多警察都沒有法學素養14F 04/11 17:58
推 ilohoo:小兵沒素養沒差 但指揮官要懂啊23F 04/11 18:11
推 goplayer:---感謝原PO 已經出新版了 請見下篇---26F 04/11 18:13
噓 rickychi:紅的明顯。不用驚訝,警察招考只考刑法,不考刑事訴訟法27F 04/11 18:14
→ rickychi:難怪實務上的警察一點人權的概念都沒有。29F 04/11 18:14
推 haniah:台灣鴿子真是需要再教育 水準太差了33F 04/11 18:34
推 honeyombd: 警察國家 真的是警察國家了 乾~~~38F 04/1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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