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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OQ (..............)
標題 [新聞] 載兒女闖紅燈婦癱子亡肇事男不起訴
時間 Tue Aug 12 08:31:18 2014


1.媒體來源:apple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載兒女闖紅燈婦癱子亡肇事男不起訴
【游仁汶、吳珮如、石明啟╱連線報導】男子劉佳文全家三年前幫岳母慶生後,妻子騎車
違規載兒女三貼回家時,被男子林隽霆(隽音同俊)駕車高速攔腰撞上,劉妻被撞到癱瘓
,兒子傷重不治,女兒幸運存活,一家從此天倫夢碎。但新北地檢署認為,劉妻闖紅燈是
肇事主因,林男雖超速但無責任,三度處分不起訴,劉男怒控:「這司法還有天理公義嗎
?」

劉男受訪時沉痛表示,和妻子同樣在物流業任職,原本一家人幸福和樂,現在卻天人永隔,劉男說:「事發後
在醫院及法院間奔波,加上龐大醫藥費,現在身心俱疲。」劉男已再度聲請高檢署再議,
並提告求償三千萬元。記者未能採訪到林男,他的父母無奈表示:「兒子備受煎熬,誰都
不願見到這樣意外,尊重司法調查。」


僅女兒幸運輕傷
悲劇發生在二○一一年四月五日晚上,劉家在新北市泰山區一間燒烤店開心地為岳母慶生
到深夜,因小孩子隔天要上課,所以劉妻(當時三十五歲)先騎車載兒女返家,兒子坐後
座(當時十歲)、女兒(當時七歲)則站在前踏板,其中僅劉妻戴安全帽。
豈料行經明志路、中山路口時,被男子林隽霆(當時二十四歲)駕駛的黑色馬自達轎車高
速撞上,劉妻母女被撞飛路旁,兒子彈到林男車前擋風玻璃上,再摔落快車道。劉妻顱內
出血、全身多處骨折,一個月後甦醒卻癱瘓至今;兒子則因嚴重內出血不治,女兒輕傷但
破相。


家屬控駕駛超速
劉男質疑林男以逼近一百公里時速行駛,怒控過失致死與過失傷害,林男也坦承自己車速
約七、八十公里,但通過路口時是綠燈,加上左方有施工圍籬,他看不到左方有機車闖紅
燈,所以閃避不及撞上。


「應負道義責任」
因現場並無監視器,先後兩份交通事故鑑定單位根據目擊者證詞,認定劉妻「未依號誌指
示行駛(指闖紅燈),為肇事原因;林男超速行駛無關肇事,僅與傷亡程度有關」,林男
因此兩度獲不起訴。

劉男不服聲請再議,但第三份鑑定結論相同,檢方基於「絕對路權」觀念,認為林男因「
信賴原則」,在綠燈道路放心行駛,「若機車沒闖紅燈,就不會發生事故。肇事責任並非
依死傷程度來判斷。」第三度不起訴林男。

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教授蔡中志質疑,「法規中根本沒有所謂的『絕對路權』概念,林
男超速即使非肇事主因,也有責任。」
但律師林富貴說,《道路安全規則》有規定,在行駛道路時,只有符合號誌規定的用路人
可通行,這是在保障用路人的「絕對」路權,林男就算超速,也只是交通違規,不代表肇
事責任。

律師林俊峰指出,因事故鑑定林男無過失,未來就算民事法官認為林男應負起道義責任,
賠償金額應該也不高。

三貼闖紅燈示意圖
劉妻騎車三貼,女兒站在前踏板,兒子坐後座,僅劉妻有戴安全帽。

撞死人無罪或不起訴案例
2012/11 新北曾男開車行經閃黃燈路口,撞死巷道竄出的林姓女機車騎士
偵審結果:林女沒減速,侵犯曾男的幹道路權在先,曾男沒超速、反應不及,檢方不起訴
2011/10 高雄72歲蔡男開車撞死闖紅燈的陳姓腳踏車騎士
偵審結果:路口昏暗,腳踏車沒照明又闖紅燈,不能期待蔡男及時反應,檢方不起訴
2008/01 高雄陳男開貨車,撞死騎車搶劫逆向逃逸的徐昆和
偵審結果:徐突然衝到路上並逆向,陳男猝不及防,無罪定讞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3.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812/36016322/
載兒女闖紅燈 婦癱子亡 肇事男不起訴 | 蘋果日報
[圖]
【游仁汶、吳珮如、石明啟╱連線報導】男子劉佳文全家三年前幫岳母慶生後,妻子騎車違規載兒女三貼回家時,被男子林隽霆(隽音同俊)駕車高速攔腰撞上,劉妻被撞到癱瘓,兒子傷重不治,女兒幸運存活,一家從此天倫夢碎。但新北地檢署認為,劉妻闖紅燈是肇事主因,林男雖超速但無責任,三度處分不起訴,劉男怒控:「這司法還有天理公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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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bruce: 司法又活了1F 08/12 08:32
sul3vu86: GJ2F 08/12 08:32
kirbycopy: 推活司法3F 08/12 08:32
snow3804: 「應負道義責任」     道義責任是什麼4F 08/12 08:32
jarry1007: 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 機車真的是很危險的交通工具5F 08/12 08:33
jamesyu545:          唉......  何苦闖紅燈呢6F 08/12 08:33
kit279: 闖紅燈還吵什麼司法不公  法官判的好7F 08/12 08:33
※ 編輯: OOQ (117.56.221.241), 08/12/2014 08:33:42
g8330330: 不起訴也是要賠吧8F 08/12 08:33
jcto04: 法官明智9F 08/12 08:33
SNGoMMX: 恩 覺得法官應該是要以時速40去算能不能煞停10F 08/12 08:33
linceass: 闖紅燈...我都沒臉說天理了11F 08/12 08:33
tony0928: 三貼闖紅燈 不過丈夫真的可憐12F 08/12 08:33
g8330330: 鬼島法律一天不修  永遠肆無忌憚亂騎13F 08/12 08:34
GothicMetal: 白痴,自己闖燈了還要靠腰什麼14F 08/12 08:34
F7: 超速就罰超速啊15F 08/12 08:34
SNGoMMX: 如果40也不能煞停的話代表就算沒超速也是會撞上16F 08/12 08:34
r98192: 自殺還要別人賠 這樣子還有天理?17F 08/12 08:34
eva19452002: 闖紅燈本來就要有心理準備了18F 08/12 08:34
TassadarGau: 「應負道義責任」,想死的就上馬路找個人負責真好。19F 08/12 08:34
Wolfclaw: 闖紅燈害死自己小孩,還在那邊喊司法不公20F 08/12 08:34
JFLung9536: 推 闖紅燈 怪法官嘍.......21F 08/12 08:34
Atlantean: 幹你娘的道義責任…22F 08/12 08:35
Chia2323: 連法官都看不慣三寶23F 08/12 08:35
cappa: 自己拿生命開玩笑24F 08/12 08:35
eqmblcor: 幹死三寶闖紅燈用命賠爽25F 08/12 08:35
Xenogamer: 承認自己就是兇手很難?26F 08/12 08:35
dlam002: 道義責任應該是包個白包吧27F 08/12 08:35
rex105: 馬的汽車闖紅燈再說28F 08/12 08:36
pojohn: 胡說..若是走路走班馬線 闖紅燈.被撞.這官司絕不會輸..29F 08/12 08:36
cappa: 唉 兒子真可憐 又氣又難過30F 08/12 08:36
Xenogamer: 這讓我想起路上常有長輩帶著小孩闖紅燈 教壞小孩31F 08/12 08:36
Houei: 別再相信大車撞小車就是大車不對了32F 08/12 08:38
buichcmu: 噁心嘴臉33F 08/12 08:38
RICE0428: 推絕對路權,那個教授觀念真的禍害台灣人34F 08/12 08:38
iam0718: 雖然可憐 但闖紅燈怪誰35F 08/12 08:38
air7126: 唉…36F 08/12 08:39
error123: 闖紅燈被撞還要人賠?37F 08/12 08:39
maxlin9527: 三貼 闖紅燈 沒戴安全帽 嗯嗯38F 08/12 08:39
amury: 闖紅燈在先,但超速怎麼可能完全沒責任!39F 08/12 08:39
RICE0428: 無故撞到闖紅燈的人,是不是該獲得賠償40F 08/12 08:40
pold123: 判的好..這才是天理..家屬質疑個屁.證據會說話的41F 08/12 08:40
moneydream: 爸爸快用萬用條款.應注意未注意啊42F 08/12 08:40
silentence: 不會不要闖紅燈嗎43F 08/12 08:40
marc1029: 學校上下課時!也很多家長亂騎車戴小孩…44F 08/12 08:40
akway: 三貼 闖紅燈 沒戴安全帽 = 自殺45F 08/12 08:40
error123: 中央警察大學那教授說啥? 這也是教授?46F 08/12 08:40
silentence: 要闖紅燈風險自負啊  (  ̄ c ̄)y▂ξ47F 08/12 08:40
amury: 正常速度行駛,就不會死傷這麼慘重48F 08/12 08:40
willie0171: 乘客沒戴安全帽還3貼闖紅燈,叫人付什麼責任= =49F 08/12 08:41
raepopo: 闖紅燈有臉討公理50F 08/12 08:41
aragon3301: 闖紅燈的不用賠?51F 08/12 08:41
silentence: 沒帶安全帽白白丟了一命  zzzZZ52F 08/12 08:41
pojohn: 過 路口 不是本來就要減速 的嗎?53F 08/12 08:42
holsety: 好久不見的天理和公義終於回來了TAT/54F 08/12 08:42
linceass: 你不闖紅燈不就沒事了嗎? 跑去怪綠燈的 嘻嘻55F 08/12 08:42
nonoka: 三貼 闖紅燈 沒帶安全帽 怪誰呢?56F 08/12 08:42
RICE0428: 你要闖紅燈就要負責任,不然就乖乖等57F 08/12 08:42
abluelion: 信賴保護?58F 08/12 08:42
OPGood: 超速是違規但不是事件主因 請先多去了解甚麼叫路權優先59F 08/12 08:42
Insania: 重點在信賴原則 如果環境開闊視野清晰下行人闖紅燈撞上去60F 08/12 08:42
bimmer3: 載小孩還闖紅燈61F 08/12 08:43
nottodo: 汽車無故受損有賠他錢嗎 頗衰62F 08/12 08:43
fufufugogogo: 三寶害自己家破人亡..63F 08/12 08:43
jyekid: 林男超速行駛無關肇事,僅與傷亡程度有關64F 08/12 08:43
error123: 闖紅燈 三貼 不戴安全帽  的喊"這還有正義嗎!?"   WHAT?65F 08/12 08:43
Insania: 鐵定有責任 反之則有空間 先前有案例是行人跨越分隔島因行道樹遮蓋視線檢察官拿信賴原則來處置66F 08/12 08:43
suisp: 道義責任68F 08/12 08:44
mugenji1005: 綠燈減什麼速? 想被後車追撞嗎?69F 08/12 08:45
michaelchen1: 這法官不錯= =70F 08/12 08:45
mugenji1005: 超速是交通違規  不是造成事故的主因71F 08/12 08:45
bg00004: 天理終於得以伸張...劉男你怎麼好意思這樣說話呢?72F 08/12 08:46
liyimu: 闖紅燈還有話講73F 08/12 08:46
RICE0428: 路權觀念不快建立,你我將來都可能遇到問題74F 08/12 08:46
nicktop2001: 公理正義回來了,這世界本來就是自己責任自己扛75F 08/12 08:46
taco20: 想到珣珣76F 08/12 08:46
buttercrab: 不起訴 是檢察官的職權 與法官何干...77F 08/12 08:47
jyekid: 沒啦 檢察官自己判斷不起訴78F 08/12 08:47
bg00004: 這篇可以說明學者都很喜歡講屁話....79F 08/12 08:47
RICE0428: 那教授真的害人不淺,正確的不說80F 08/12 08:48
buttercrab: 另..我懷疑這件案子並不是汽車撞機車 記者亂寫81F 08/12 08:48
chilles: 原來警察大學教授都是這樣教...82F 08/12 08:48
bg00004: 超速即使非肇事主因,也有責任。 蔡中志 你真的好意思說我真懷疑你怎麼當上教授的....83F 08/12 08:48
buttercrab: 如果是汽車撞機車 超速不可能完全脫責85F 08/12 08:49
bg00004: 是不是哪天殺人犯在行兇過程中不小心誤傷了自己86F 08/12 08:49
taristocrat: 都闖紅燈了還沒有路權 意思教大家看到紅燈快速通過87F 08/12 08:49
Insania: 記者應該繼續問那教授所謂的責任是指啥?請具體陳述88F 08/12 08:50
taristocrat: 三寶害人害己89F 08/12 08:50
rinatwo: 我覺得記者應該沒寫錯 如果是機車撞汽車 傷亡不可能這樣90F 08/12 08:50
buttercrab: 但是反過來如果是機車撞汽車 那就真的與是否超速無關91F 08/12 08:50
XSZX: 三貼、闖紅燈還沒戴安全帽?活該.....92F 08/12 08:51
mugenji1005: buttercrab大概沒看內文就來推文了93F 08/12 08:51
bg00004: 我認為超速就用超速的罰則來罰即可...94F 08/12 08:51
buttercrab: 真的很難講 有時記者會故意講反 製造爭議95F 08/12 08:51
bg00004: 但是他和這起事故主因根本無關...96F 08/12 08:52
buttercrab: 先別武斷說我 我就是懷疑記者寫反 怎麼會沒看內文97F 08/12 08:52
bg00004: 這則新聞主要的是再說..劉男質疑為什麼沒判他對98F 08/12 08:52
bruce511239: 不尊守規定要等出事才來後悔 怪誰99F 08/12 08:52
joinlin: 寧願存錢買二手車 也絕對不要騎機車 差別在我重傷你身亡546F 08/12 16:00
versace: 這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賠給受害者免不了的547F 08/12 16:07
Magicpio: 肇事原因;林男超速行駛無關肇事,僅與傷亡程度有關。548F 08/12 16:09
linzero: 不是常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項嗎?549F 08/12 16:14
sameber520: 起碼活下來的女兒會了解遵守號誌的重要性550F 08/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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