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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otZu (良牙)
標題 [新聞] 外患罪辦張顯耀?「除非高檢署贊成兩國論」
時間 Fri Aug 22 06:27:45 2014


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外患罪辦張顯耀? 「除非高檢署贊成兩國論」
2014-08-22

〔記者項程鎮、林慶川/台北報導〕調查局打算以刑法第一一四條的「違背
委任損害民國罪」,對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追究刑責,不僅高檢署認為有
疑義,法界也認為,追訴犯罪採罪刑法定主義,「兩岸事務」不等同於「外
國事務」,即使高檢署認可,未來一旦上了法院,被判無罪機率很高。


張若上法院 無罪機率高

此外,調查局認為張觸犯的洩漏國安機密犯行中,僅上述這一條屬二審管轄
一旦成罪,可判處無期徒刑,若被高檢署打回票,此案將改由一審地檢署偵
,罪責將大幅減輕。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昨即表示,現在執政黨根本不承認對岸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是外國,只認為是一個叛亂團體,因此「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對張不
適用,除非高檢署贊成兩國論,或支持台灣獨立,才可能以這個法條追訴
但事實上是不可能的。


李茂生認為,如政府真的懷疑張是共諜,「還會給他一個國營事業董事長做?」
整件事從頭到尾是場鬧劇,似乎是有人恃寵而驕造成的結果。

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林志潔也指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架構,
都認定對岸不是外國,因此兩岸事務不等同外國事務,不宜以此法條對張論
罪。


林志潔強調,就算法律都認定中國是外國,但「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的構
成要件規定,須產生具體損害才能追訴,因此檢調機關要舉證,究竟張對台

灣遭成什麼損害,否則在不同政黨執政下,這個條文容易被操縱亂扣人帽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806761
外患罪辦張顯耀? 「除非高檢署贊成兩國論」 - 焦點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調查局打算以刑法第一一四條的「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對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追究刑責,不僅高檢署認為有疑義,法界也認為,追訴犯罪採罪刑法定主義,「兩岸事務」不等同於「外國事務」,即使高檢署認可,未來一旦上了法院,被判無罪機率很高。張若上法院 無罪機率高 ...

 



備註:

所以知道昨天高檢署打回票的原因了吧。

用這個罪名報上去,絕對辦不了;就算辦了,最後一定無罪。

調查局也只是用這個「外患罪」在敷衍高層而已,

做做樣子讓長官看到我有在辦案,其實這個罪根本不符要件。

因為外患罪必須要是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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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urn: KMT如此舔共,還說下面人共諜,未免太難聽。自己錯亂1F 08/22 06:30
herikocat: 大概爭寵吧 舔共也是要爭的2F 08/22 06:31
OHMYJEHOVAH: 馬金說你有罪你就是有罪 懂?3F 08/22 06:32
sd09090: 有李荿生老師,就一定有搞笑4F 08/22 06:33
pftmax: 畸形一中法律,何時等到台灣正名建國?5F 08/22 06:34
sd09090: 期末考出題,試分述共諜在外面開記者,接下國營公司董事長對刑法國家法益的影響性,開書本25分
送分囉6F 08/22 06:34
killla: 就婊子爭寵,馬娘娘吃醋,亂安罪名啊!9F 08/22 06:36
eva19452002: 意思是說將官或馬狗洩密給中國不就都沒事?10F 08/22 06:40
Formalin: 關鍵字   恃寵而驕11F 08/22 06:44
atorneychien: 這麼說沒錯 根本不可能藉由刑法外患罪114調去辦
檢察署根本不可能接受外患罪114條辦這個案子
因為條文規定的是"外國" 除非承認一邊一國或台獨12F 08/22 06:46
eva19452002: 所以馬狗可以光明正大引進阿共勢力而不會被辦外患罪?15F 08/22 06:56
dostey: "一個獨立國家的事實"不是某一政黨或法律能決定或抹面的16F 08/22 06:56
bimmers0: 鎷的,玩火玩到快自爆了!17F 08/22 07:00
hidexjapan: 台獨教父馬總招18F 08/22 07:03
beyonder: 損害民國那個問林毅夫最清楚19F 08/22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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