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君主主權時代君王主持的政府即是國家,君主=國家!
但隨著主權在民的思想興起,國家主權不再是君王的,而是屬於公民的,國際法開始將「政府(即君主)」與「國家」進行概念上區分,即使政府有所更替,但由於國家組成分子仍屬於同一批人,故國家並沒有改變,此即「國家同一性原則」。
總之,「國家」與「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在國家同一性原則之下,政府是可以更替的。例如,在「中國」這個國家概念下,即曾先後歷經了滿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個不同但皆宣稱自己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
再從清末說起,革命黨起義之初,儘管多數省份仍在滿清政府的控制之下,但又不能不承認革命黨握有部分省份的控制權,因此基於政治現實與人道問題等考量,國際法上賦予此類革命黨「叛亂團體」的地位,使其得享有國際法上的部分權利義務,但革命黨此時仍無法宣稱自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須直到溥儀遜位滿清正式終結,中華民國建立後,始能宣稱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建立後,與共產黨爆發內戰,第一次內戰迫使共黨逃至陝西,惟後來爆發西安事變之故,中華民國政府全面開啟對日戰爭,使共產黨得以在陝西苟存蓄銳茁壯,但此時共產黨仍只是個「叛亂團體」,尚不能稱作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中日戰爭結束後,爆發了第二次國共內戰,中華民國政府於徐蚌會戰大敗後遷都重慶,後逃至台灣,此際大陸地區正式由中國共產黨掌控,並正式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中華民國政府雖僅統有台灣島,但仍不減其反攻大陸的野心,此時國際上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得以作為中國合法代表政府的身分出席聯合國會議。
然而此後30年間,國共間雖有零星戰爭,但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驅逐叛亂團體收復固有領土一事仍舊無力可施,國際上也慢慢認識到中華民國政府顯然不可能實現反攻大陸的事實,因此於1971年作成「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中之「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並立即將非法占據席位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驅逐」出去 (並非「我國主動退出聯合國」)。自此,國際上所承認的「一個中國」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當中華民國政府被迫從中國代表的席位上驅逐後,由於中華民國政府仍存在於台灣並未因此消失,故中華民國政府與其所占領之台灣的國際地位即成為爭議問題,有謂叛亂團體、流亡政府、台灣地位未定論等等,唯獨不會是一個「國家」,也不會是一個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
從法理上而言,基於二戰後廣義實際法承認「民族自決」的原則下,且由於兩岸人民生活文化與認同已喪失同一的特色,台灣未來的國際地位終究得由活在台灣上的這群人決定,而非僅僅取決於法律上的論述或少數政治權衡上的宣稱,而這個決定的過程即須要透過各種事實上與法律上的行動來彰顯其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