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guesttt111 (guesttt111)標題 [爆卦] 蔡易餘幫PTT擊退「訟棍」車參聖診所啦時間 Thu Apr 30 01:30:08 2015
為了慶祝PTT站方擊退「訟棍」車參聖整形外科
首60推每人送最近很火紅的80P幣(稅前)
剛剛查到的 蔡易餘 辦過的有趣案子.............
車參聖診所小護士寫手在FB組「終於戰勝黑眼圈」粉絲團,
http://tinyurl.com/pdwhm25
自己是護士,卻說友人介紹而動刀,許多手術對照圖也是護士,卻說只是朋友,
不寫診所資訊,卻叫人快私訊便知詳情。
還有許多香港人因常常看到FB廣告,覺得煩,留言超噁超煩 、嚇死人了
驚嚇程度直逼怪談、不要買廣告、封鎖
後來「FB假推薦真廣告」「護士ptt裝路人推文護航,攻擊同業」等行為在PTT被踢爆,
一堆鄉民留言批評護士們,
結果愛告人的車參聖醫生不去告護士們,卻去告寫文、推文眾網友
(ps.之前車參聖跟律師夥伴們顏文正 楊沛生 告過最扯的案子是「操弄關鍵字」)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26085857.A.787.html
然後八卦是我夢到............
車參聖請律師寫「律師函」去請PTT站方刪除那些踢爆文,
PTT站方回「為了保障言論自由,你要提供踢爆文屬於不實虛構,才可以刪文。」
結果車參聖診所根本提不出(啊~就是護士寫手騙人廣告就是事實呀,最好提的出)
然後..........
一開始法院裁定說:
「請代表診所3小護士們提供ptt可以當被告的證明....」
http://ppt.cc/8Pvd
後來就是「蔡易餘」幫忙的這次案子了
http://ppt.cc/zCr5
裡面有說到PTT站方成立的小歷史呢
是說車參聖整型診所也太浪費司法資源
不僅告網友 也告根本沒有營利的平台提供者PTT
這平台可是好多人捐款 費盡心力才成立的耶 這根本就是想箝制言論
還有好想問
不知道這兩位 蔡易餘 呂承翰 律師 有沒有收PTT站方的律師費呀?
(我會成為天才小釣手嗎? >////< 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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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3,訴,446
【裁判日期】 1031119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 告 黃佩若
朱家嫻
劉鏿蔤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顏文正律師
被 告 批踢踢實業坊
法定代理人 杜奕瑾
訴訟代理人 蔡易餘律師
複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能力為
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程序進行至如何程度,法院均應依
職權調查之。再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訴法第40條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所謂非法人
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
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
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
二、本件原告以批踢踢實業坊(以下簡稱PTT )為被告提起請求
排除侵害等之訴,無非主張PTT 係一知名網站社群,設有站
長、有經費來源、有組織架構,為管理完備之社團,屬非法
人團體一情,惟為被告否認,辯以其僅係網路資源之平台等
語。然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而有當事人能力,屬法院
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第471
號判決參照),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
,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
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PTT 之郵政信箱
為送達方式,未據載明被告PTT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見本院
卷第3 頁),經本院裁定命原告就被告PTT 有無當事人能力
提出補正釋明,嗣經原告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之陳報狀中
提出被告PTT 相關之網路查詢列印資料以觀(見本院卷第72
頁、第76頁至第96頁),並未見被告PTT 有事務所或營業所
,且被告PTT 為一網路平台,其登入之入會會員並無庸繳入
會費,其使用之電腦網路設備早期為站長杜奕瑾捐助(見本
院卷第82頁),嗣由第三人黃京光、莊惠婷、湯茗富、顏先
駿等人分別贊助主要硬體、軟體設備(見本院卷第83頁),
入會會員或捐助人亦非其組成員,被告PTT 除站長杜奕瑾一
人外,並無事證可認其尚有其他組成員;據上所述,被告PT
T 並無獨立事務所或營業所,亦無事證可徵其由多數人所組
成,縱其設有代表人,仍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 項之非法
人之團體,應不具訴訟上當事人能力。故被告PTT 並無當事
人能力,堪以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可認被告PTT 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訴
訟成立要件,且亦無從補正,則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不
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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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107.38
※ 文章代碼(AID): #1LGHKZah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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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eo1990910: (  ̄□ ̄)/喔~~喔喔~~喔喔~~喔喔~爪爪1F 04/30 01:30
訟棍是要告啥??不然空白推文呀
→ a741085: 我真的覺得PTT有一天會被搞到關站10F 04/30 01:32
你是箭頭 不算喔~~拍拍
1~10F
推 vimeo: 推12F 04/30 01:33
→ delta0521: 不過駁回主要針對被告身分而不成案,可惜沒有成為法院16F 04/30 01:34
推 medoc: 讚喔!23F 04/30 01:35
11~20F
幫省錢的好人~
21-30F
推 nisak: 爽37F 04/30 01:38
法官也有掛 記者快來抄
→ LWK: 法官是這位嗎???GOOGLE她的資訊也很精彩43F 04/30 01:39
※ 編輯: guesttt111 (42.71.107.38), 04/30/2015 01:41:27
31-40F
推 uknah: 推~47F 04/30 01:39
推 dpwm: 推推51F 04/30 01:40
推 lkzax: 推54F 04/30 01:40
41-50F
推 PlayPtt: 認證==>非法人且無訴訟上當事人能力58F 04/30 01:42
推 Eyrie: 蔡易餘欸 昨天才看到他 旁邊的秘書不錯正59F 04/30 01:42
推 anann: 送60F 04/30 01:42
推 rei196: Uccu哈哈哈65F 04/30 01:43
51-60F 數樓完畢 有錯請告知 這兩天會給 沒拿到請站內信喔
推 cabron: 喔喔喔喔喔~有點厲害XDD但怎麼會選擇告站方阿哈哈哈哈69F 04/30 01:44
車參聖他也告了眾網友們呀 反正有錢人嘛~只要能刪文~應該誰都告吧
醫美版有掛 有這間的好多精彩事蹟 可去爬文
※ 編輯: guesttt111 (42.71.107.38), 04/30/2015 01:50:45
推 hunfu: 推74F 04/30 01:46
推 wu0u4: 好奇問杜神會常接傳票嗎XD77F 04/30 01:47
推 ventice: PTT要關站 可能台灣也不在了...79F 04/30 01:49
→ volcom: 他看起來就是一副肥宅樣 但卻是台大法律係畢業80F 04/30 01:49
哭哭~不要80他嘛(誤) 他應該是很強 很有料的
推 zvsk: 8082F 04/30 01:50
他應該是一起告 可去醫美板爬文 網友先說被告 後來ptt才傳被告
推 ggeneration: 有機會看到ptt律師團vs提告律師嗎(*゚∀゚*)85F 04/30 01:51
推 pooznn: 名字不遮一下嗎???? 這樣貼出來 不怕被告違反個資法??92F 04/30 02:00
司法院查的呀 要告去告司法院呀 這樣又可香腸配珍奶看戲了 爪~爪~
※ 編輯: guesttt111 (111.81.82.202), 04/30/2015 02:08:54
推 mjonask: 推了會不會被告阿? 好可怕95F 04/30 02:09
推 gadoma: 批踢踢不是人也不是非法人團體...沒辦法告批踢踢的199F 04/30 16:28
推 Solony: push202F 04/30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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