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懂管媽說什麼....所以剛自己查了一下,理解大概是不能"拜票"、不能"助講",只能站台。
我反而是覺得公立醫師的身分倒沒有被明確規定為公務人員,而民選政務官(馬、郝似乎也沒被規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站
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
人時,以眷屬身分 站台未助講 之情形。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為
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
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
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
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 17 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