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popoallan ()標題 [爆卦] 管碧玲FB時間 Mon Nov 17 22:53: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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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危險犯」入法ㄧ整年,成功了,聊堪自慰!
2013年10月24日,我提出「危險犯」納入食安法管制的修法版本,隨後於10月27日對江宜
樺、邱文達提出質詢,我舉美國三年前通過的「食品安全現代化法」為例,指出該法案授
權政府官員只要「合理相信」食品成分不實或偽造,可採立即下架的強制處分,而無須待
證明對人體有害。我認為新的食品安全法令典範已轉移,台灣應該接受我所提食安法修正
案,加入對危險犯的處罰,呼籲政府腳步要加快,否則黑心食品有利可圖就會源源不斷。
時隔一年,今天朝野協商確定了我的主張,「危險犯」納入為重罰的對象,只要「情節
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罰和「結果犯」ㄧ樣重。確定的條文如下:
//第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
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
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
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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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管碧玲FB
11-17 22:53 popoallan.
05-30 16:45 yabition0411.
推 awesomeSS66: 台灣人被毒害很久了 一堆與KMT勾結的大廠是該被肅清10F 11/17 22:57
推 jansan: 刑罰對比國外還是太低了13F 11/17 23:01
推 Omara: 辛苦了14F 11/17 23:01
推 dearjohn: 不過算是進步...雖然代價就是全國人都喝了一堆黑油~給推18F 11/17 23:02
推 luoren: 推 不過刑罰還是太輕 犯罪所得應該全部沒收19F 11/17 23:02
推 luoren: 最高應該死刑25F 11/17 23:05
推 kixer2005: 影響公共安全本來就應該升級為危險犯 實害犯太難舉證28F 11/17 23:08
推 Su22: push29F 11/17 23:10
推 MrNext: 真正好立委33F 11/17 23:11
推 myrzr: 然後合法業者的被下架先,愈毒的在架上愈久....36F 11/17 23:13
推 stiles: 至少有進度了 再嚴格一點馬政府也會擋37F 11/17 23:13
推 CP543: 爽,但過幾年會變成連勝文的功勞47F 11/17 23:19
推 pftmax: 黨中國船的護台管媽! 謝謝當初選你的選民!!48F 11/17 23:19
推 weimr: 推推49F 11/17 23:21
推 tbi33: 感覺就是到後來這條會被一些黑心官員拿來濫用...50F 11/17 23:22
推 CLRIS: 漂亮57F 11/17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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