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前提就錯了,在討黨產的時候本來就不可能有什麼公平公正,超然獨立
要知道一件事情是,不管是台灣還是國外,法律對刑案的追訴是有期限的,大約20~25年,為什麼要設定期限?因為時間太久,各項證據失去其客觀性,黨產的問題多久了?隨便都超過50年吧
到現在228事件,死了多少人,本省人外省人,哪邊死的多,都還有爭議,人命關天都很難查出來了,更何況黨產是錢和資產,更難查清楚
60年前國民黨說要買你家的土地,只有市價的1/10,算不算搶?而且那個年代都現金交易,更無交易紀錄,甚至產權移轉紀錄都沒了,請問如何用公平正義的方式討回來?國民黨大可厚顏無恥的說,我們那時候也是用市價買阿,請問有什麼證據說不是?
從上述的例子就知道,本來在討黨產,我們就已經預設國民黨在專制時期不可能透過正常市場機制取得資產,所以通通是非法資產,誰能追到最多的資產,把錢都找出來,就是對的人,至於以前是否有被判刑,老實說侵犯著作權法,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真的不是什麼大問題,但重點是這人要能找到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