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漁業法第六條 : : (經營漁業應經核准) : : 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 : : 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 : : #一支釣竿休閒釣魚, 並無販賣銷售等行為, 豈能擴大解釋成經營漁業? : : 在港口、河邊、海岸邊磯釣也屬公共水域, 也屬經營漁業? : 最後這個就是最大的爭議了,依據世界糧農組織對於漁業的定義: : Generally, a fishery is an activity leading to harvesting of fish. It may : involve capture of wild fish or raising of fish through aquaculture. : 漁業是主要為了採集捕撈水生物的行為。 : 其中可能包括野生及透過水產養殖技術的水生物。 : 但因為我們在台灣,也不被聯合國承認,我們還是看看台灣自己的定義吧。 : 漁業法第3條:本法所稱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
業 : 因此,只要有採捕水產動植物的行為,就稱得上是漁撈行為,但是不是在經營漁業, : 就要看有沒有規模性或營利行為。確實搭小船出去釣魚自用或休閒應該不算是經營漁業
, : 但很多人釣了之後私下拿去販賣也是事實,應該要有新的規範來管理這些新興載具的 : 申請及釣魚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