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標題 憲兵違法搜索案一定要刑事追訴時間 Mon Mar 7 00:04:57 2016
我是以既沈重又憤怒的心情打下這篇文章,我非常的認真,絕不是想來賣弄微薄的法律知
識或打打嘴砲,我認為這件事絕不能善了,不是立委找國防部的人來定一定,政府推幾個
人出來道個歉就可以解決。坦白說,就這件事而言,我對那些泛綠立委也沒有十分的信心
,我猜最後很可能就是立委們做完秀,單位派人道個歉,發個新聞稿,說什麼是誤會一場
、已內部懲處失職人員殺小的呼攏過去,等新聞熱度過了,事過境遷就這麼河蟹掉。
我認為這件事的嚴重性比起頂新案,比起黑箱服貿,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絕不能善罷干休
,一定要刑事追訴,絕對不能只是在行政體系內處理,不是什麼國防部給膠帶,行政院給
說明就可以算了。這一批亂臣賊子委實目無法紀,我們不能讓他們如此囂張下去,既然他
們不把法律放在眼裡,我們更要用法律來懲治他們。
就這兩天板上文章及報載所述情形,其他特別法姑且不論,就刑法而言,我認為這些人至
少得以下列罪名追訴:
1. 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說明:我認為一干人等構成此項罪名的機會非常大(雖然我對法官沒什麼信心),重點
就在於「不依法令」這一項要件,這一點牽涉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容後說明。)
2. 第213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包含那所謂的「自願搜索同意書」,不知道被害人在整個過程中還有沒有看到他
們提出什麼官方文書,總之如果憲兵方面明知他們的行為違法,卻還是在其所掌之公文書
上填具明知不實之事項,拿來招搖撞騙,便有機會構成本罪。我認為這一條成不成立還要
視整個過程內容如何而定)
3. 第304條之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4.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說明:304條強制罪的「強暴」、「脅迫」手段,解釋上偏向是以物理上或身體上之力
量控制或壓制他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而305條恐嚇罪就是用威嚇方法使人心生畏怖,屬
於精神上的暴力,只要你感到害怕即構成本罪。就本案而言,應該兩條罪名一起看,也就
是以恐嚇手段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處以一罪。我國最高法院80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曾
有決議指出,以恐嚇手段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僅論以強制罪。這一條我認為和307條
的違法搜索罪成立機率一樣高,關鍵在於被害人魏先生是否因那些人的行為感受到精神上
之脅迫而心生畏怖,以致於行其無義務之事。)
5. 第 339 條之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這一條很好理解,無須多做說明,那群制服流氓的行為,就算不構成前述的強制
罪,也會構成本條。)
6.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說明:那些人都是公務員,都要加重其刑!)
7. 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說明:絕對不可以忘記,一定要把背後指使指揮的人(們)揪出來!)
8. 檢察官應趕緊即時偵辦,憲兵內部人員可能還會有第165條滅證罪問題。
9. 就被害人而言,我認為還可以申請國賠及向行為人做民事慰撫金之求償
我前面提到,絕不可讓這件事以行政手段了結掉。刑事訴訟法第228條(228!)規定,檢
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簡單說,檢察官不
論從什麼管道得知有犯罪嫌疑,就算是從報紙上看到強姦案,也「應該」開始偵查,這是
檢察官的法定偵查義務。然而就本案而言,我不認為有檢察官會盡其義務主動偵查。
另外就是以告訴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第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然而我不確定本案的被害人,有沒有
「意願」提告,會不會因為受到什麼壓力,使他們無法或不願提告。
自首就不用提,那麼最後就只剩告發了。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
疑者,得為告發。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向檢察官告發,所以我想說,如果有鄉民客觀上
條件允許的,可以到該管地檢署告發此案,但其實我更希望由那些民意代表來做這個動作
,不要只是在議場上釘官員而已(但該釘還是要釘),不要把責任都推給人民。
最後我要談那群流氓所稱「依法」得人民同意可以無票搜索的脫罪之詞。的確,刑事訴訟
法第131-1條是這麼規定: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
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然而,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的規定不是只有這條而已。我國刑事偵查程序,偵查主體是檢
察官,但是就羈押和搜索之強制處分,是採「法官保留原則」以及「令狀主義」,也就是
原則上羈押和搜索必須由法院(官)同意並簽發搜索票,才能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28-1
條規定:
「I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131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
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II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III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條文規定非常清楚,就算是檢察官自己認為有必要搜索,都還要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司
法警察官則只能先對案件做調查,認為有必要搜索時,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然後再向法
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各位要注意,只有「司法警察官」才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
請搜索票,「司法警察」還不行。那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差別又在哪?今天那些違法亂
紀的「憲兵」算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
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
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231條第1項規定: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
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II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
察官。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簡單說,從上開條文我們可以知道,憲兵在刑事訴訟程序屬於司法警察的一種,司法警察
應受檢察官「命令」,司法警察官則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而且,他們只有「
調查」權而已,完全沒有主動搜索的權利。今天那些「憲兵」(不知道裡面有沒有官長級
),沒有檢察官的命令就做出這些侵擾人民的行為,胡扯法律唬弄恐嚇百姓,膽大妄為,
孰不可忍。
法律的解釋適用,不能只單就一個條文的文字來看,而是必須配合它的規範意旨,以及整
個法體系做整體的解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
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但從前
面討論過的第128-1條關於搜索的法官保留原則與令狀原則,以及第230條、第231條關於
司法警察(官)職權之規定,顯然可知縱使已得相對人同意,司法警察(官)亦不得逕為
搜索,這點毫無疑義,第131-1條只是做了必要的省略,沒有把相關前提再重述一次而已
。換個角度想,如果第131-1條可以照他們這樣用的話,那根本整個架空刑事訴訟法搜索
的規定,128-1條形同虛設,更可能連同刑事訴訟法其他強制處分規定都跟著崩解。
這群流氓自作聰明,以為能這樣子鑽法律漏洞,我猜他們用這種手法已經行之有年了,我
們這次真的能夠讓它們繼續得逞嗎?
最後我想再次提醒,如果有能力所及的鄉民,或是有「駐板」民意代表,請你去告發吧,
大家一定要持續關注追蹤此案,直到有司法審判結果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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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7 00:04 longreen.
噓 Failiggy: 這篇沒有違反板規被刪 五樓剁gg5F 03/07 00:05
推 s866217: 沒錯!這件事情根本比「洪仲丘」有過之而無不及!10F 03/07 00:06
噓 springxx: 麻煩如果空心菜 小英上台後沒辦的話 請去包圍11F 03/07 00:06
→ s866217: 拜託你加分類!你寫得很好!13F 03/07 00:06
→ hosen: 就沒違法,你還寫那麼多14F 03/07 00:07
※ 編輯: longreen (61.223.58.115), 03/07/2016 00:07:34
→ carib: 不贊成,因為只有小兵會被抓去關,背後大官還是爽爽過17F 03/07 00:07
→ s866217: 這個比洪仲丘事件還嚴重!這次沒有「辦好辦滿」,下次就22F 03/07 00:07
推 WeAntiTVBS: 不要管分類了 沒上分類的話 這個直接當鬧版判24F 03/07 00:08
推 sisn: 文章前面按大T可以改標題,改一下吧。25F 03/07 00:08
※ 編輯: longreen (61.223.58.115), 03/07/2016 00:08:41
→ s866217: 這個100%白色恐怖29F 03/07 00:08
推 cul287: 大哥 我知道你很氣 但是要分類阿30F 03/07 00:08
→ mrschiu: 小兵如果被出賣抓去關...比照洪仲丘...31F 03/07 00:08
→ lulocke: 你連分類都沒選 確實很憤怒32F 03/07 00:09
→ s866217: 這個上街頭都只是剛剛好!34F 03/07 00:09
→ s866217: 下次不知道誰要不見了36F 03/07 00:10
推 nk10: 從法律的角度看本文,覺得錯誤很多39F 03/07 00:10
→ carib: 只會抓到100個魚文小兵去關,幕後主使者仍舊動不了一根寒毛40F 03/07 00:10
→ s866217: 這個事件絕對不能輕輕放過「國防部」!45F 03/07 00:11
推 caesar95: 肯定推小兵小官出來當替死鬼~46F 03/07 00:11
推 DCSHK: 最好是可以這樣弄吼47F 03/07 00:11
→ Howard61313: \五樓剁gg/\五樓剁gg/\五樓剁gg/\五樓剁gg/49F 03/07 00:11
※ 編輯: longreen (61.223.58.115), 03/07/2016 00:11:25
→ s866217: 「國防部」本來就很多融共間諜了!52F 03/07 00:11
推 windr: 同意原PO,這個很嚴重。KMT的票看來還是太多55F 03/07 00:12
→ AxelGod: 很可惜 北檢準備接手了 大家可以下課了57F 03/07 00:12
推 kkb702564: 要不要先想想魏先生被自殺的可能性有多高?!58F 03/07 00:12
推 tcboy: 一定要辦這些垃圾59F 03/07 00:12
推 selfhu: 小兵可以輕一點嗎?看似故意拐彎要人家PO出來60F 03/07 00:12
→ andy2011: 再沉重也要分類 你打字一小時板主刪只要一秒^.<63F 03/07 00:13
推 yyc2008: 這種直接違反憲法的事情本來就不應該放過64F 03/07 00:13
→ selfhu: 人在陰間不像我們可以老子不幹了走人65F 03/07 00:13
→ hk416: 推 原po應該是檢察官72F 03/07 00:14
推 tofu: 也該備份嗎75F 03/07 00:15
推 Leon0810: 推! 馬的平常在軍中作威作福慣了,真卑劣!76F 03/07 00:15
推 maesww: 先是洪仲秋 再來搜索民宅 X77F 03/07 00:15
推 JCS15: 幫高調84F 03/07 00:16
推 Anail: 這真的很重要86F 03/07 00:16
推 wwwqoo: 覺得非常嚴重+1 一定要好好處理!!88F 03/07 00:16
推 rexlin: 真的很嚴重+1,今天可以這樣搜,以後直接消失也不意外92F 03/07 00:17
→ Sparkle1205: 沒種po是嗎 我想也是 領500去吧
請厲害的來教導法律素養啊 甘601F 03/07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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