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標題 Re: [新聞]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時間 Sun Mar 27 03:21:32 2016
我想參與討論一下,
我也是法務站長。
這兩年我們一直在跟檢察署堅持個資的保護,
其中最主要的依據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通保法第 11-1 條。
我們,尤其是強悍的 LLsolo 站長,
一直都是援用這個條文,
希望檢方能出具調取票,
我們才能配合。
我的法學素養不好,
但大家或許可以看一下,
整個通保法規定了兩個令狀,
一個是調取票,一個是監聽票(通訊監察書)。
通訊監察書在第 5 條有規定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審判中則由法官核發,
這是在管監聽的。
但專門調通信紀錄以及通信使用者資料的調取票,
在第 11-1 條只規定檢警得要聲請,
沒規定在審判中如何。
沒有要求法院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要調取票。
所以我們沒辦法拿這個 11-1 條去要求法院要核發調取票,
才能調通信使用者紀錄。
所以對於法院的調查證據,
我們只能回歸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
另外,
我是這麼想的,
刑事法院的判決不拘束民事法院,
今天刑事法院就算調查完證據了,
如果案件有到民事法院去,
也是可以調查證據。
所以回歸到民事法院的調查證據章節去做。
其他的就如同 LLsolo 站長說的了。
我知道還有許多點可以討論,
但是 PTT 是否抵抗法院的調查證據,
我覺得見解不一。
我有看到有使用者提到我們應該去抵抗法院,
或者精確地說去抵抗民事法院。
這個或許可以討論,
但我們過往的討論是相信法院,
而且我們也沒有比較強的法律依據去抵抗法院。
站上有許多法律專家,
我們這兩年也問了許多律師、法官,
甚至也有律師、法官認為我們不適用通保法的,
這真的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
或許我們做的不夠,
也有改進的地方,
但這的確已經進入比較專業的法律層面,
我們或許應該進一步去抵抗法院?
又該依據甚麼去抵抗?
PTT 是一個資訊平台,
即使我不認為我們依據法院函文提供資料有甚麼不對,
但還是覺得值得討論。
感謝大家。
※ 引述《AJAPPLE (不敢吃屎魯蛇小妹)》之銘言:
: ※ 引述《LLsolo (我不是鍵盤法官我是城武)》之銘言:
: (恕刪部分)
: : 不給會怎樣呢
: : 根據349條,要不就是ptt被罰錢,要不就是強制處分。
: : 都規定了,沒有理由不配合就是有相關的處罰,我們在這案件法院走完全全部程序
: : 沒有不配合的理由。
: 看到罰錢我就笑了 如果真的有辦法用349罰你好了
: 你是法務站長嘛 我問你 假設啦~假設真的有辦法罰你 罰錢跟個資哪個重要?
: 你的理由就是 基於站規及保護個人資料原則 拒絕提供
: 如果法官不接受 不給就要用349條搞定你(但也要確定能搞定"站方") 你給 我沒話講
: 如果你沒拒絕過 這篇就是屁 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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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新聞] PTT挨告 供出鄉民個資換和解
03-27 03:21 longbow2.
→ jacklyl: 唯有PTT 超越PPT (づ′・ω・)づ1F 03/27 03:22
推 AJAPPLE: 你們有沒有用344拒絕提供?3F 03/27 03:23
推 Chopstick2: 今天這個個案是用啥法條完全法院那邊都沒列出來!6F 03/27 03:24
→ Chopstick2: 只看到一張PTT被列被告和案號,其他都是多出來的猜測!8F 03/27 03:25
→ Justisaac …
推 Justisaac: 我想最大的問題可能是連律師法官都有不同見解吧.....9F 03/27 03:25
→ AJAPPLE: 關於這次案件你們到底有沒有用344涉及隱私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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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是這樣,
第 344 條第一項第5款跟第二項: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
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
~~~~~~~~~~~~~~~~~~~~~~~~~~~~~~~~~~~~
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
之方式行之。
我沒有去出庭,
不知道律師有沒有主張。
但是,
對於提供了某個使用者的資訊讓法院知道,
讓法院可以進行審判一個侵權行為訴訟,
律師要怎麼主張這個發文者受到有
重大損害之虞?
我知道大家很生氣,
但是跟法院說告訴你你就可以審到他了,
他就受到重大損害了,
這個......
推 JCS15: 覺得你們可以想一下使用者條款是不是跟不上應變 必須再修正11F 03/27 03:25
→ Justisaac …
→ Justisaac: 以ptt的狀況除非募款 不然也沒辦法每一庭都請律師12F 03/27 03:25
推 smallpuma: 如果潛艦案爆料者、憲兵案爆料者...等爆料者13F 03/27 03:26
→ belmontc: 民法證據調查 344就打槍你們法務長了,怎還會去腦補349?14F 03/27 03:26
推 XDDXDD: 其實就各方立場不同 有沒堅守立場或是對方開口就照單全收17F 03/27 03:27
→ smallpuma: 依你的文看來 PTT沒有保護個資的能力18F 03/27 03:27
噓 tn00371115: 這事不對的吧 使用者的個資被洩漏導致被告 如果是無辜19F 03/27 03:27
→ belmontc: 既然PTT沒有保護個資的能力 那請你們把所有過去的個資全20F 03/27 03:27
→ Justisaac …
→ Justisaac: 不過我比較想知道的是走到法律程序需要提供的案量數字21F 03/27 03:27
→ smallpuma: 既然沒保護個資的能力 就不要要求填寫個資22F 03/27 03:27
→ XDDXDD: 人民最終在意的只是自己權益有否受損有沒背部相關人拖下水24F 03/27 03:28
推 luvfilm: 半夜3點多了 也不要跳跳跳 馬給人家睡一覺 幫法務站長QQ25F 03/27 03:28
→ XDDXDD: 如此罷了~26F 03/27 03:28
→ Justisaac …
→ Justisaac: 如果一年10來件 鄉民募資100萬可以解決應該還好27F 03/27 03:28
→ belmontc: 都銷毀並不得挪為他用 你這樣根本問題很大28F 03/27 03:28
推 asiakid: 個人認為應對法院的方式和使用者條款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29F 03/27 03:28
→ Justisaac …
→ Justisaac: 這樣基本上就每一件都抗告到底~最後再提供~30F 03/27 03:28
推 iceyeman: 在PTT開戰 PTT解決 檢舉三洨都可以 有非民事不能解決?31F 03/27 03:28
→ Justisaac …
→ Justisaac: 如果一年有100多件那就.......很難處理了 囧32F 03/27 03:29
噓 ezpeer107: 11-1制定前 要使用者資料只能走監查書33F 03/27 03:29
→ ezpeer107: 現在概然審判中沒有調取票 就回歸監查書35F 03/27 03:30
→ Justisaac …
→ Justisaac: 話說大家都不怕遇到一個很藍的法官把ptt硬碟扣押嘛XDD36F 03/27 03:30
推 watashiD: 我認為!!!PTT保留個資應該要有年限,超過年限應銷毀37F 03/27 03:30
→ XDDXDD: 看完本系列文忽然發覺肚子好餓38F 03/27 03:30
→ ezpeer107: 民事法院的權限更不可能超越刑事法院39F 03/27 03:31
→ vuvuvuyu: 什麼案件可以嚴重到扣押PTT硬碟啊......40F 03/27 03:31
→ cul287: 如果ptt覺得法院有不妥 有辦法抵抗嗎?41F 03/27 03:31
※ 編輯: longbow2 (36.224.141.162), 03/27/2016 03:38:14
噓 bug001: 譯:法院說要我們就給啦,不然你要怎樣?42F 03/27 03:32
噓 ross5566: 能不給就不給 讓他告看能怎樣45F 03/27 03:33
→ belmontc: @cu1287 今天就是明明該抗告該拒絕的 PTT完全沒做啊46F 03/27 03:33
推 iceyeman: 某個天兵鬧到白宮 加強管理... 現在問題是坦不坦鄉民49F 03/27 03:34
→ belmontc: 甚麼叫有沒有辦法抵抗?法條就寫在那邊 結果法務卻拱手讓50F 03/27 03:34
→ Justisaac …
→ Justisaac: 基本上每個案子都要ptt出人去開庭也是有困難...51F 03/27 03:34
→ belmontc: 步 這是人的問題 不是法的問題52F 03/27 03:35
→ Justisaac …
→ Justisaac: 主要還是需要一年的案件量才知道該怎麼處理吧...53F 03/27 03:35
推 jyekid: 叫別人勇於抵抗最簡單啊 尤其是坐在電腦敲敲鍵盤55F 03/27 03:35
→ Justisaac …
→ Justisaac: 我也覺得很多人沒考量到現實因素XD56F 03/27 03:36
→ vuvuvuyu: 「沒罵人,不用怕個資被交出去」的講法跟「沒違法,不用怕被監聽」有五成像57F 03/27 03:36
噓 snbftmb: 如果要這樣玩,我覺得應該直接把註冊資料銷毀,之後改新59F 03/27 03:36
推 iceyeman: 我還是很好奇FB法務怎麼玩的61F 03/27 03:36
→ Justisaac …
→ Justisaac: 如果一年有300件 站長光輪流出庭解釋就飽了XD62F 03/27 03:36
→ rainform: 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64F 03/27 03:36
→ Justisaac …
→ Justisaac: fb法務有律師啊,專門出庭領錢的~65F 03/27 03:36
→ pujos: 現實?不就PTT蒐集了一堆實際上不該蒐集的個資,不然誰理他66F 03/27 03:37
→ Justisaac …
→ Justisaac: ptt有沒有義務律師或聘用律師我就不知道了~67F 03/27 03:37
推 JCS15: 現在的使用者條款告訴使用者是會勇於抵抗的啊~68F 03/27 03:37
→ Justisaac …
→ Justisaac: 其實把註冊個資刪掉其實應該是滿可行的~69F 03/27 03:37
→ pujos: 現在有個資法,你既然要蒐集相關資訊,自然受個資法限制啊70F 03/27 03:38
→ iceyeman: 它們壓到只有刑事或重大案件才主動提供71F 03/27 03:38
推 killerken: 都有KMT黨工在做站長了 不要怪大家不放心黑72F 03/27 03:38
噓 xxxz: 何時可以開放修改資料啊 我怕怕73F 03/27 03:38
→ trywish: 把個資刪掉也只是少一半,至少沒有站方直接交出的疑慮,74F 03/27 03:38
→ louic: 一堆鄉民這麼填膺?出來當PTT的法顧或義務律師嘛!..75F 03/27 03:38
→ Justisaac …
→ Justisaac: 前面有解釋了~受不受個資法保護法官跟律師都有不同見解76F 03/27 03:39
→ pujos: 到時候真的因此被告也不用ggyy說什麼沒盈利啦77F 03/27 03:39
→ louic: 就只會在版上炮..去跟出來坦,去跟法官炮嘛!79F 03/27 03:39
→ Justisaac …
→ Justisaac: 所以要考慮的是機歪的法官到底有多少~職權能做到哪裡80F 03/27 03:39
→ trywish: 但站方還是得交出IP,這樣使用者還是能告,不過因為沒律81F 03/27 03:39
→ JCS15: 但是真的要抵抗還要先過罰款這關 PTT沒收益所以現實上不合理啊83F 03/27 03:39
→ trywish: 師團,所以只能這樣來妥協,剩下就看使用者良心85F 03/27 03:40
→ Justisaac …
→ Justisaac: 就必須準備罰款跟抗告的費用啊 這是現實因素87F 03/27 03:40
推 a0925313803: 法官跟律師間都不同調了 爭個你死我活 不如制定方法88F 03/27 03:40
→ Justisaac …
→ Justisaac: 以ptt規模,一年兩三百萬應該是合理花費....89F 03/27 03:40
→ JCS15: 所以說改條款一了百了90F 03/27 03:41
推 belmontc: 就說沒可能罰錢了 為啥一直要跳針罰錢? 是在跳怎樣的?91F 03/27 03:41
推 killerken: 這麼委屈 就刪掉個資嘛 也不用怕有站長提供給佛地魔了92F 03/27 03:41
→ Justisaac …
→ Justisaac: 不去抗告我覺得最大考量是現實因素吧,畢竟沒雇傭律師94F 03/27 03:41
→ JCS15: 我是很尊重批踢踢所以沒用假個資啦 (別告我95F 03/27 03:41
→ killerken: 現在我慎重懷疑佛地魔說站長提供個資是真有其事96F 03/27 03:41
→ belmontc: 今天你要占法務缺 你就該去抗告 這是職責問題好嗎?98F 03/27 03:42
推 tn00371115: 光個資被曝光這損失還不夠大喔? PTT也有損失信用不是?99F 03/27 03:42
→ Alphaz: ....網購的個資變變****是不顯示完整而已 不用重輸入
是在反串嗎?255F 03/27 10:01
噓 Welun: 呵呵257F 03/27 10:25
噓 pudings: 這樣爆料者就能被人利用法院清算了
這樣誰敢安心在ptt爆料258F 03/27 10:36
噓 nsr150xx: 寫這麼多就是屈服了 不是嗎260F 03/2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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