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縮短勞工的年總工時
我們要以減少年總工時為目標,讓勞工獲得更完整的休息權,讓工作、休閒與家庭生活,獲得更好的平衡。在每週40工時制度實施後,除非有少數例外,勞工每週休假兩天,應參考公務人員的經驗,全面落實。同時,勞工的特休假也要貫徹實施。對於勞工普遍加班、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我認為未來要提高加班工資,並且彼此相互配套。
摘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103年6月11日台內民字第1030182404號令修正
第五條之一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
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