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ID崩潰就是爽,勞工權益真的有變嗎?答案是根本是在現狀的基準之上,加班費提高了,這才是商總跳出來崩潰的主因,也是特定人到ptt狂帶風向好幾天的主因,是否是要替資方護航?
過去周休二日只是簡略的稱呼,這是勞基法內因為單週工時40小時規定,所以才有六日都休假的關係,但實際上六是休息日,周日才是例假日,兩者定義根本不同。
休息日 >>> 可以加班,舊制度依照加班時數*1.33或1.66,修改成2.33或2.66
例假日 >>> 可以加班,工資給而且只能補休,不給加班費。
很多公司因為彈性操作的關係會限制員工六日加班總和不得超過8小時,實際就是把周日來加班的時數挪給周六的休息日用,這算是巧妙的規避例假日來加班除了給薪還要多補休一天。
例假日在資方的眼裡,成本是怎樣算的?因為人來上班要給日薪,而且還要再上班日選擇一天補休,所以成本上的概念可是損失一天時薪(例假給薪)+損失一天人工工時(工作日補休)+損失一天時薪(補休那天薪水照付),這種成本概念遠超過"給加班費但不補休"來的大太多...
現狀就是一例一休的狀態了,根本沒有改變,你說勞工就是要兩例假,實際面一次打魔王覺得可行嗎?事實上也很多人不要例假要休息,因為前面說例假就是要補休,補休的制度就依照每家公司不同,有些強制規定當月要休完,有些佛心來著可以延期到明年休,但超過特定時間就歸零,能換錢的話也是依照時薪給沒有*1.66,所以會比同樣屬於加班性質的時數給的少。
因此,為了避免資方取巧休息日就call你來1小時開個店就要你回家,破壞了一天的興致,也修法1小時的話要給4小時,這樣以後休息日資方就要好考的考慮叫你來加班,就要給你有足夠做4小時的工作才叫你來,不然1小時能處理的事情,把你叫來就是要付4小時加班費,而且加班費還不是以前的1.33還是1.66,而是1為基底的再+1.33以及+1.66
加班這種東西,本來就是勞資工作時自行溝通商量的,不是說改能一例一休你就是一定要來加班,不爽一樣可以不要來,當然風險和現狀相同沒有改變,應該說就算變成兩例,資方還是可以要你來加班阿!你不爽來加班所承擔的風險還不是相同?
所以這次修法的重點根本不再沒有改變的一例一休,而是工時縮短以及加班費提高,難怪商總這些資方打手會跳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