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停車都是沒有臨停規定的,因為那不像停車場有固定的出入口,都是以開單員到場的開單的時間為「停車時間」,開單員大都是採「巡場」方式在開單,每個開單員都有負責的區域,巡場時間大都1小時多,如果不巧你停車時,開單剛好巡場到你停車的地方,那也只能算你運氣差!也有可能開單員剛過去你就停車,這樣短時間內「可能」可以免費停車。只要「車輪」在停車格內就可以開單,不管車子有沒有熄火或有沒有人在車上,這樣也是避免爭議,如果用前面那招可以免繳停車費,那保證大部分的人都會用這招!那停車費就不用收了!全台路邊停車格應該都是採用這種方式收費,所以為了20元耗費這麼多金錢、精神,值得嗎?一審是法條引用錯誤!道交條例是定義出車輛的「規則」及違反規則後的「罰則」,但那個是「收費停車格」,所以適用「收費自治條例」才對!另外,中央法規是「停車場法」(母法),依據這個法律,各縣市政府都會有「收費自治條例」,這個必須送「議會」審查通過的!並不是行政機關自己通過的「法規命令」,所謂的嘉義市法規,是指這個!我看是記者故意不把它寫出,讓人誤以為那是「法規命令」!事實上,那是議會通過的「地方法律」!不要用個人的角度去看事情,政府很多事必須考量「整體」,法律是「一體適用」的!不是因為個人不爽就可以「特例」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