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成如下:
(一)學校代表九人,含教師代表七人,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及學生代表一人。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
(三)教育部遴派代表三人。
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十八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各學院講師以上專任教師以普選方式選出具教授資格之教師代表候選人一人、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一人,再由校務會議代表以每人連記至少十一名候選人之投票方式,選出得票最高之七位教師代表,及該七位教師代表所屬學院之外票數最高之四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校務會議代表選出之教師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行政人員代表十二名中,任一性別至少應有四名,不足額時,依各學院教師代表得票高低,自得票最低四學院中,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得票較低且該性別委員人數過多者,自其候補人選順序名單中,調整少數性別委員候補人選為該學院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當選,原候選人調整為該學院候補人選。
非屬學院之講師以上專任教師,共同教育中心及教務處教師併入文學院,凝態科學研究中心教師併入理學院,各依該學院辦法規定參與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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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五位校友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由校友總會推薦二人,行政會議推薦三人,校友總會及行政會議推薦人選均應含不同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