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staff23 (筆名蘇溫永(星星送行者))標題 [爆卦] 致王威中議員(文大宿舍案)時間 Sun Jun 17 16:21:47 2018
致王威中議員(文大宿舍案)
我先自我介紹
本人求學時不才,跟母校宿舍自治幹部以及學校行政單位花了幾年時間對本校當時既有四
棟學生宿舍莊倫雅慈做了上億元的結構補強、循環扇裝設、空調裝設、更換床組桌椅、更
換機械式密碼鎖等相關改進;又逢當時郝市長時代要推動路平計畫,與地方民意代表、社
會賢達人士有過機會,讓仰德大道路基改善、人孔調降、路平、全線人行道、護欄,小弟
做了幾回武將、出個嘴、動個筆、打個下手、人孔蓋幾個都親自走過算過,不敢居功。
本人不爽你不是真正為學生爭取福利,特別幫你整理法規請你看清楚你漏跟大家講了什麼
?
Q1:99個門牌有沒有問題?想申請多個門牌有沒有限制?
除非是違建否則基本上沒有,
新建物根據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二條規定只要準備下
列資料即可申請編釘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二)建造執照(正本)或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
(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築物平面圖說。
(四)有拆除執照者,應另附影本。
(五)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做成者,應經駐外使
領館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做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Q2:門牌編訂判斷標準是什麼?
依據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再按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
點第三條規定由戶政所至現場勘查發現建築物戶數或樓層數,與建造執照所定數目有不一
致或疑義時,應函請主管建築機關查明確認後,再據以編釘門牌。
Q3:申請多個門牌有什麼好處?
建物產權及土地產權好分割
水電申請方便、節省費用
後代子孫不孝好爭產(大誤)
Q4:台北市第二種住宅區使用分區限制是什麼?
依據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
在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九)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二)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三)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四)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五)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六)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七)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八)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九)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十)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
(十一)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之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
(十二)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Q5:違反第二種住宅區分區使用規定是不是一定就不行?
不一定,
依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除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
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 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
二 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市政
府尚無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 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使用。
四 經停止使用滿二年者,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又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93條規定
適用本自治條例後,不合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為便利管制,區分為下列
三類:
一 第一類: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
(一)設於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三十四組、第四十五組、
第四十七組、第四十八組、第五十三組、第五十四組、第五十
五組及第五十六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倉庫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第五十四組、第五
十五組及第五十六組;設於商業區、工業區、風景區內之第四
十七組、第四十八組;設於商業區內之第四十五組;設於風景
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保護區內之第五十四組及第五十五組
使用。但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不在此限。
二 第二類: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
(一)設於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之第二十四組(僅油漆、
塗料、顏料、染料)、第二十五組(僅蛇類、化工原料)、第
四十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四十
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設於倉庫區、農業區、保護
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四十六組及第五十二組
使用。
三 第三類:設於各種分區內不合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而
不屬於前二類者。
同法第94條規定
前條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其使用之繼續、中斷、停止、擴充或變更,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第一類、第二類者,市政府得視情況依規定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
移。
二 第三類者,自適用本自治條例之日起,得繼續使用至新建止。
三 第一類與第二類於停止使用滿一年及第三類於停止使用滿二年者,
不得再繼續為原來之使用。
四 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得改為妨害較輕之使用。
五 原有不合規定使用之建築物,因災害損壞時,除位於公共設施保留
地外,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
核心的價值在於民法物之所有權的使用受益,有沒有特別法規定禁止以及政府的認定
Q6:文大大群館宿舍案有沒有可能違反分區使用規定?
有可能,要看認定學生宿舍為何?是屬於教育設施還是寄宿舍?
待續 看你要再爆什麼 下面我再談文化承租爭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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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7 16:21 staff23.
推 GLung: 看一堆黨工在談學生的居住正義就覺得幽默4F 06/17 16:24
→ Kaskade …
推 Kaskade: [url]https://imgur.com/2hXPzYr[/url]9F 06/17 16:25
→ y2k500077: 你應該去po去他fb或寄信給他 po這有啥用10F 06/17 16:25
→ R3210: 有種就去他臉書貼文吧11F 06/17 16:25
推 wyytw: 閱12F 06/17 16:25
→ y2k500077: 其實也沒什麼人認為要輸連線會輸 除了無腦挺的以外
打錯 沒人認為要輸連線會贏13F 06/17 16:26
→ fedona …
推 fedona: 姚輸連線粉崩潰15F 06/17 16:27
噓 Areso: 台北市政府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你單挑王威中沒有用21F 06/17 16:37
→ a4302f: 9.2對宇昌案有何看法?還不是鬼扯道德23F 06/17 16:46
推 m21423: 推 垃圾資進黨25F 06/17 17:22
推 blue010679: 宇昌案 呵呵呵 宇昌的問題是自己當官時大力扶植 然後擔任董事長期間馬上就家族大量投資 然後一年半後 馬上大量賣出 剛好挑了個第三期試驗前夕 懂藥物試驗的就知道前面是最好衝高股價的時侯 最後的第三期是黃金跟廢紙的分界限 所以為啥這時候賣27F 06/17 18:13
推 shinki5566: 這事李慶元說的超清楚 看是吳萬億扛還是捐公寓吧36F 06/17 19:53
→ vutuv: 當宿舍就是宿舍,這也能拗不是宿舍是教育設施
侯本人都不敢拗這個不是宿舍是教育設施吧
由此看來侯的能力問題,金介壽爆料時就該處理了38F 06/17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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