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跟律師厲不厲害根本沒關係,院方的態度本來就已經傾向不想判死刑:
1.要判死刑必須證據非常明確(如鄭捷案,多數人直接看到犯行),手段兇殘
2.要本身家庭環境、心理身理狀態等等都要正常
3.要犯後無悔意,且有再犯之虞,亦無法矯治,不處以極刑無法維持社會安穩
4.要無違反國際兩人權公約(不得對身心障礙障者處死刑)
最重要的是第5.死刑是採強制辯護,強制上訴至最高院,要審這些垃圾一定要替他找公設辯護,而且要打到最高院。有很大機率一定會丟回地院更審(高院和最高院不想扛責任)。基本上高院和最高院都是司法官的米蟲學長學姊們在待的,你地院一直把工作丟上來是在找碴嗎?想當然把問題又丟回去。如此一來一往浪費人力物力和郵資,得到結果也會無疾而終還受到上級關切。司法官沒人想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所以此案在高等法院就打住了,是不想給同事和上頭找麻煩。
很多法官都自以為是神,可以教化感化這些被告,自己又沒種在判決書背書:日後如果被告再犯願意負連帶責任,都想當好人當神,強迫被害人接受被告的偽善。但成本卻是社會大眾在承擔。他們忘記了自己的中立角色,根據證據依法審判,至於原諒與否是原告和神在決定的。社會治安今天會這麼敗壞,就是這些領高薪享受社會名聲又不肯扛責任的共犯司法官在縱放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