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獨裁者服務皆有罪!
對納粹的審判原則:服從命令即謀殺共犯
參與迫害者都是有罪的,不能以「執行命令」推脫罪責。 )
近日,德國地方法院以謀殺共犯的罪名,判處前納粹黨衛軍成員,曾於二戰期間在波蘭奧斯維辛集中營擔任記帳員的Oscar Goening4年監禁。雖然作為記帳員,奧斯卡並未直接殺人,但是按照德國刑法,謀殺共犯的罪名並不冤枉。
1947年,波蘭開始奧斯維辛集中營審判,40個被告39人獲刑,良心醫生拒絕上級命令,被無罪釋放。以此為代表,德國人開始反思納粹罪行。
在納粹德國戰敗後,同盟國組織了紐倫堡審判。因為該審判所針對的主要是納粹德國的軍政首腦,對中下級軍官完全沒有涉及,加之1947年前德國去納粹化流於形式,所以德國人普遍認為,納粹罪行只是國家與軍隊領導人的責任。而這架殺人機器上為數眾多的「零件」,只是在單純地執行命令,無需為罪行負責。
真正促使德國人對納粹反思的,是對集中營慘狀的揭露與對相關人員審判,這又以對奧斯維辛集中營相關人員的審判為代表。因為奧斯維辛為波蘭領土,故1947年時,波蘭在克拉科夫展開了對奧斯維辛集中營管理人員的審判。審判共涉及40個被告,從集中營負責人到守衛乃至司機均有涉及。這40位被告有39名被判有罪,其中21人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
審判中唯一被判無罪的是,曾在集中營中擔任醫生一職的Hans Münch,因為他拒絕執行上級指派給他的犯人「甄別」的任務,(在犯人下火車後決定哪些人應該被送入毒氣室處死,符合處死標準的大都是不能從事體力勞動的人,以及不願意與孩子分開的母親),所以最終法庭確認他與發生在集中營中的屠殺無關。據集中營倖存者Louis Micheels在審判中所說,集中營關閉前,Hans Münch所做的最後一件事就是,給了他一把左輪手槍來幫助其逃跑。在美國作家Robert Jay Lifton的《納粹醫生》一書中,稱Hans Münch認為「希波克拉底誓言遠重於黨衛軍的命令」。
在波蘭之後,德國也開始審判奧斯維辛相關人員。主審法官Fritz Bauer一直在戰後致力於清算納粹,曾聯合以色列抓獲納粹劊子手,倣傚波蘭審判奧斯維辛人員。
在波蘭之後,德國也於1963年開始審判奧斯維辛集中營的管理人員,審判地點選在了聯邦德國境內的法蘭克福,主審法官為Fritz Bauer。二戰後,他作為集中營倖存者一直試圖清算納粹,並將納粹分子繩之以法。在1957年,瞭解到Adolf Eichmann(猶太人「最終解決方案」負責人)藏身阿根廷的他,因為不信任德國具有審判納粹的能力,將這一情報交給了以色列情報機構摩薩德。正是通過Fritz Bauer的情報,摩薩德成功將Eichmann抓獲,並判處其死刑。
Fritz Bauer於1963主持了法蘭克福審判,審判對象同樣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相關人員。但波蘭審判所根據的是國際法,特別是關於反人類罪的相關規定,以及《國際軍事法庭章程》(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而法蘭克福審判因為是在德國境內進行,所根據的則是聯邦德國的法律。
法蘭克福審判針對集中營中下層軍官,審判原則很簡單:服從上級命令即謀殺共犯。
法蘭克福審判針對的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的22位中下層軍官,多為黨衛軍與蓋世太保成員,其在集中營中的工作為看管犯人,進行甄別與訊問等。審訊全程有359名證人被傳喚到庭,其中包括210位集中營倖存者。
在審判中,所有被告人都辯稱自己「只是服從上級的命令」,而且因為自己僅從事看管或者甄別犯人的工作,並沒有親手殺人,故而不能構成犯罪。法庭則並沒有網開一面。根據德國刑罰第211條關於謀殺罪名的規定,法庭宣佈,如果被告人是出於上級命令而殺人,或者雖然沒有殺人,但是因為服從上級的命令,參與了集中營日常的管理運作的,即須承擔謀殺共犯的罪名。
這樣「服從上級命令也是犯罪」的原則,此後被用以指導類似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