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你那個目的就是歧視啊…
倘若專法給同志配偶的權益保障,
〝高〞於異性戀配偶,則這種專法會反過來歧視異性戀公民。
倘若專法給同志配偶的權益保障,
〝低〞於異性戀配偶,則這種專法其實就只是變相的歧視而已。
所以,真要用專法保障一個〝異性戀者也享有〞的一個〝一模一樣〞的權益,
則這個專法必然在字句上與規範上、長得與〝規範異性戀婚姻〞用的條文差不多。
後者,就是民法。所以,一個合理的專法,最後只會長得與現行民法幾乎完全一樣。
既然最可能的合理條文、必須應該要長得與現行民法幾乎一模一樣,
則「特別針對某些族群搞專法」的動機與理由、就根本不是什麼「保障權益」,
而純粹只是基於「就算條文必須得一模一樣、我也非要堅持搞另外一部專法來談同樣的事情,
好滿足我心理上給予歧視的需求」的目的而已。
後者,是赤裸裸的歧視。完全不存在行政法上這樣作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