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標題 [新聞] 「悲慘世界」真實版 法院查封貧女僅有的8時間 Thu Aug 17 17:39:10 2017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獨家》「悲慘世界」真實版 法院查封貧女僅有的8403元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司法機關真的不食人間煙火?
律師楊岡儒今揭露高雄一名貧女,郵局戶頭內僅有8403元
,卻遭司法(高雄地院)一再追迫、強制執行查封案例。
楊律師並以電影「悲慘世界」為楔子撰文,讓各界知道這
起貧女遭司法追償訴訟費的悲慘案例,並於「臉書」撰寫
公開信給蔡英文總統,籲正視司法改革的迫切性。
對此,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洪能超則澄清指出,高雄地院已
在105 年10月11日以戶頭內的8403元,為當事人生活必須
款項,陳報撤回對該女子戶頭的查封,希望外界不要誤會
,至於當事人不滿訴訟費為何從7萬多元變13萬元,他強
調,畢竟這是法院裁定欠公部門的訴訟費,並非私人債務
可以協商減免的。
楊岡如在寫給蔡總統的「弱勢貧女8403的哭泣」公開信指
出,高雄一名貧女3 歲時,父母離異,開計程車的母親在
澄清湖車禍墜湖溺斃,小女孩並未分到母親一文遺產,與
祖母相依為命。
未料,8 年後(民國93年),素未謀面的父親以監護人身
分代當年11歲的貧女向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告求
償,並請求訴訟救助,一、二審都以提告「逾2 年的侵權
時效」判敗訴,但訴訟費7 萬多元卻得由小女孩負擔,問
題是這件訴訟當年小女孩根本不知情,連爸爸都沒見過面
。
民國94年,高雄地院裁定訴訟費用7 萬多元由小女孩負擔
(當時小女孩年僅12歲多)。事隔11年,高雄地院於去年
1 月卻將已23歲的貧女郵局戶頭僅有的8403元查封,她才
知道當年有欠法院7 萬多元的訴訟費,並累積利息已13萬
元;律師楊岡儒聞訊,義務幫她打官司,一次又一次看到
貧女痛苦,甚至在法院外哭泣,楊律師的太太只能難過的
幫女孩擦眼淚。
楊律師指出,從3 歲到成年,從未知悉的案件卻遭法院強
制執行扣押其帳戶僅有的8403元?讓當事人痛苦至此,高
雄地院的強制執行與審理過程雖然百分之百合法,但強制
執行過程有如一群高高在上的法律人聯合以合法方式欺壓
弱勢貧女。「司法界如此,虐民之行如斯,怎侈談司法改
革?」
楊律師認為,「法院自稱依法行事,一切合法」,但試問
:「一位從未參與訴訟的12歲女孩,事隔12年突然遭強制
執行,令其負擔訴訟費用加計利息13萬餘元?」請問:「
全國民眾們會欣然接受?還是,認為司法欺迫弱勢貧困的
族群或人民們?」
有其他律師得知貧女遭查封戶頭僅有的8 千多元處境,紛
表示願捐款協助貧女,楊律師都表示感謝,但還是希望藉
由這起案例的揭露,凸顯司法改革的迫切性。
楊律師說,想到貧女連抗告費一千元,都是用零錢湊足,
他就很難過。對於貧女本人是否方便出面,楊律師表示,
當事人目前寄住親戚家中,且在打工,基於保護當事人免
於受二度傷害,婉拒媒體採訪。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goo.gl/qhnRWe
5.備註:
一、任何事情都能扯到司法改革,真的是很扯,而且還是
律師,律師有同情心很好,但是請不要譁眾取寵。
二、先不要說有刑法第131條第1項的圖利罪了,公務員也
沒有任何權力去決定何筆欠稅、欠款可以減免,再退
一步言,難道民眾能接受「公務員能夠自行判斷欠稅
、欠款的人可不可憐,而決定要不要追稅、追款」嗎
?民眾看到自己被追稅,隔壁的卻不被追稅,第一個
想到的會是去看看隔壁的可不可憐嗎?我想不會,第
一個會想到的一定是「這些公務員憑啥只追我的,不
追隔壁的,我要去陳情」。
三、民事訴訟本來就是要繳裁判費的,就算准予訴訟救助
也是要在訴訟結束後,依判決勝敗結果分擔訴訟費用
,在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後,法院的公務員依法就應
該將這個債權送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任何人
都一樣,不會因為這個人是蔡英文或是小弟這個肥宅
而有所不同。
四、所以,要求法院不能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根本就是要
求「公務員公然違法」,民事執行處能做的只有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認定扣押的存款是「
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而不
執行這筆存款而已。
五、最後,我猜有人看標題就會開始罵法院了。
既然有人提到前段「民事訴訟費用負擔的部分」,我就再
補充一下好了:
一、依據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就是要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同意,民事訴訟也一樣,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也明文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
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
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
理人為之」,當然只會向法定代理人送達。
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兩造,本案就是臺灣自來水公司
和這個女兒,兩位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董事
長、老爸)都不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都只發生在
兩造身上,訴訟費用的負擔也一樣,不會因為是法定
代理人就變成要求董事長、老爸負擔。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
事人負擔」,本件敗訴的當事人就是這位女兒,而不
是法院,法院就只能依法裁定由女兒負擔訴訟費用。
若女兒認為法定代理人亂起訴,就要另外再向老爸求
償。
四、當然有人說應該要由老爸負擔,法律上有幾個問題:
(一)需要修法,看是要修成「法定代理人自己負擔」或
是「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擔」都行,不過,這樣也是
很有問題的,例如公司法第214 條,這樣會變成勝
訴「利益歸當事人」,敗訴「法定代理人要負擔訴
訟費用」,這種有功無賞、打破要賠的情形,會不
會造成法定代理人不願意替未成年人爭取權益、對
於未成年人是否比較有益,也是有待觀察的。
(二)對於政府來說,當然很樂意有這種規定,因為求償
的對象多了,就比較容易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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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aiya: 律師如果不忍心的話可以捐錢給他2F 08/17 17:40
噓 kmt520: 嗯 該噓的是她爸3F 08/17 17:41
噓 mopepe5566: 資進黨不意外,司法改革只是把權力弄到自己手上而已4F 08/17 17:41
不行,法規不一樣。
訴訟費用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沒辦法減免,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確定後,就變成是公法債權了,公務員沒辦法去不追公法債權
的。
強制執行是依據強制執行法,而且強制執行第122條第2項的規定
是「『暫時』不執行債務人這個財產」,而不是「『永遠』不執
行」。
至於要不要「賦與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的時
候,判斷這個人可不可憐,來決定要不要叫這個人繳款」,就跟
「賦與國稅局在確定稅額時,判斷這個人可不可憐,來決定要不
要叫這個人繳稅」一樣,有可能這樣做嗎?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7:45:33
不會,只要你能拿出相關憑據,例如每月的薪資收入、財產資料
等等,民事執行處就會個案判斷的。
→ hide0325: 可是當年她才12歲不是? 根本不知道的事情8F 08/17 17:42
12歲就是看法定代理人了,資料也只會寄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96條也是這樣規定。
推 dinosd2: 1.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當事人不知道的情況下代打官司?12F 08/17 17:43
可以。
噓 winiS: 老爸訴訟女兒給錢,不用改?13F 08/17 17:43
當事人是「女兒」,民事訴訟法是規定向「當事人」徵收,
而不是向「法定代理人」徵收,當然你可以主張改成「法定
代理人連帶負責」,但是「當事人」應該都還是跑不掉的。
→ floz: 但是無行為能力人要不要負擔法定代理人搞出來的事,可以討論15F 08/17 17:43
→ dinosd2: 2.為何當事人從沒收到任何法院寄來的文件?16F 08/17 17:44
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當然資料就是寄給法定代理人。
→ floz: 有沒有修法空間吧17F 08/17 17:44
一切就是相對的概念,勝訴了錢是「當事人」拿,監護人也不能
抽成,敗訴了卻要「監護人負擔訴訟費用」,就比較合理嗎?
公司法第214 條就是這樣規定,如果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向董事提
起訴訟,勝訴利益歸公司,敗訴股東負擔訴訟費,若公司受有損
害還要賠公司。
推 wateryou: 幫女孩QQ 連這裡都有政治魔人崩潰19F 08/17 17:44
噓 mhfo3035: 老爸以女兒名義打官司 這筆錢不就找女兒討膩20F 08/17 17:44
→ hide0325: 而且隔了11年才查封有點誇張吧21F 08/17 17:45
如果有念大學的話,22歲畢業,23歲才有財產可執行很正常。
而且,不一定是隔11年才執行,每幾年換一次債權憑證也算。
噓 awe332: 原po應該是法律人吧...真的不意外了22F 08/17 17:45
是的。
→ moonlind: 說不定都寄去老爸那邊了 地址隨便他填啊23F 08/17 17:45
不寄老爸那邊,就不是合法送達,一定要寄老爸那邊的。
→ goodevening: 法代就代未成年人受意思表示啊 民法先看清楚 這條文很合理24F 08/17 17:45
噓 Fice: 法匠想帶風向?看完法院一樣欠罵26F 08/17 17:45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7:54:20
→ magamanzero: 有點像以前的繼承惡法...
我不想跟樓上再一起....XD29F 08/17 17:45
→ degneva: 可惜勝文沒選上市長 不然就可以..31F 08/17 17:46
噓 hdjj: 該噓的是那個老爸32F 08/17 17:46
推 yangmkii: 就現實結果而言,這鳥情況差點害死一個小孩,律師有錯?33F 08/17 17:47
→ drigo: 寫給蔡母豬幹嘛?看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那些鬧劇,蔡母豬是有錢人家,管妳什麼高雄貧女34F 08/17 17:47
噓 clock0220: 司法只會依法行政 機器人就可以取代 根本沒腦代的人36F 08/17 17:47
推 goodevening: 幫小孩訴訟追討是對女孩有利啊 那今天真的追到錢又怎麼看?37F 08/17 17:48
噓 chrisjeremy: 老爸用女兒的名義打官司 女兒未成年 未何不是強制執行父親還錢 而是找女兒討錢?這不是法律漏洞嗎?39F 08/17 17:48
→ egg781: 所以你要怎麼解釋一個自己生活的人忽然要付她根本沒參與過41F 08/17 17:48
→ egg781: 訴訟費? 你先回答這個就好了43F 08/17 17:48
她並不是沒有參與訴訟,她的訴訟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參與,
當事人列的還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原來法院人員不需要依法行政啊,受教了。
噓 DCcheng: 台灣法律只能無言...45F 08/17 17:51
→ Fice: 法匠會推給立法院47F 08/17 17:51
→ goodevening: 事人有利就直接對當事人生效 幫小孩訴訟討錢 怎麼看都是有利啊48F 08/17 17:51
勝訴的話,錢在法律上也是女兒的,而不是爸爸的。
噓 wavek: 還是噓法院52F 08/17 17:54
推 mhfo3035: 法院沒錯啊!錯的是老爸好嗎?53F 08/17 17:55
→ Misher: 為啥她爸欠的錢她要還?54F 08/17 17:56
噓 HOLLYQOO: 老爸人渣無誤,這個情況的確是蠻有爭議的55F 08/17 17:56
噓 kixer2005: 一切都合法沒錯 但是也真的是逼人去死沒錯56F 08/17 17:56
→ naker: 笑死57F 08/17 17:56
→ Misher: 遠熊欠的錢先強制執行追還再來說依法行政吧!
文組閉嘴58F 08/17 17:57
噓 ian41360: 今天發生的人改成權貴 就不會查封,馬上專案處理還送水果致歉了62F 08/17 18:01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13:26
推 sunnydragon7: 被代理人從頭到尾不知情這就是盲點了
跟被強迫繼承債務是一樣的64F 08/17 18:02
噓 garry5566: 我左想右想都不覺得這是合理的 玩文字遊戲也不會讓不合理的事情變合理67F 08/17 18:04
推 jacky23: 今天就剛好是執行到這位可憐的貧女啊 若今天是戶頭還剩50萬的 爭議就不會這麼大了69F 08/17 18:04
推 piliwu: 哪一點不合理明說,不要你覺得71F 08/17 18:05
→ Anvec: 是我 我就瀆職好了72F 08/17 18:05
推 mftd: 推,清楚。不以人廢言75F 08/17 18:06
→ garry5566: 他身上僅有的錢是8千多, 他需依靠這些錢苟活, 13萬超過他能負荷的當然不合理啊. 難不成叫他去死來還嗎?76F 08/17 18:07
推 jacky23: 對啊 所以法院最後撤銷了啊78F 08/17 18:08
→ garry5566: 同樣的故事發生在美國, 法官可以依職權減免,撤銷,甚至是分期79F 08/17 18:08
推 mayko: 老爸渣呀,贏了錢也不會給女兒,輸女兒背81F 08/17 18:08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17:36
→ minimio: 原來法定代理人還可以拿來這樣用...85F 08/17 18:16
推 ImBBCALL: 訴訟費用七萬是怎麼一回事,裁判費沒先收嗎?86F 08/17 18:18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訴訟救助判斷的也是「當事人的資力」,而不是「法定代理
人的資力」。
這件就是先聲請訴訟救助,等訴訟結束後,再依勝敗結果決
定由何人負擔,本件其實老爸請求的可能也不是完全沒理由
,只是很可惜他太晚起訴了,所以法院以「逾2 年的侵權時
效」為由駁回,然後又不願意(或無能力)負擔,就變成現
在這樣了。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22:50
推 ImBBCALL: 裁判費要繳到七萬,請求金額很大捏88F 08/17 18:20
推 Daedolon: 這個就法律漏洞了吧,之前吵的支付命令也是完全合法
完全“合法”的情況然後完全不合理XDDD
法律人看到這些案例有沒有一點要改善的想法,還是反正89F 08/17 18:20
→ cloudwolf: 這只能說是"合理的法條與現實交織出不合裡的結果"92F 08/17 18:22
我個人對於修不修法讓「法定代理人負擔」其實沒啥意見,
對政府或公務員來說根本就不是壞事。
不過,這樣子修法,真的對於「未成年人比較有利」嗎?真
的要好好思考。
有興趣的看看
https://goo.gl/ojdrPc ,內文就提及了「因
專家傳真-似不存在的公司法第214條 - 中時電子報
談到公司法,一直存在一個有趣的現象:當學生學公司法時,不少老師喜歡談公司法第214條股東代位訴訟規定,而且納入學校考試或國家考試題目。但當了律師見識實務運作,公司法第214條卻很少被用到,甚至好像不存在,詢問身邊的律師與法官朋友,居然沒有人碰到公司法第214條的案件。 公司法第214條存在的意義,在 ...
為是股東自告奮勇,所以訴訟費用和律師費必須自己付。這
還不打緊,如果不幸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該名股東對公
司還必須負賠償責任,賠上身家財產,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
兵」,真的修法之後,會不會和公司法第214 條有一樣的情
形,真的要好好思考一下。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27:11
→ g9591410: 這種老爸應該抓去槍斃10次再活埋95F 08/17 18:24
推 ImBBCALL: 沒待過民庭,訴訟救助不會針對案件的實體做形式審查嗎96F 08/17 18:24
所以,我判斷這件並不是形式上顯無勝訴之望的案件,
也就是有勝訴的可能,而且,時效消滅是抗辯權,對造
沒主張,法院就不能依職權判斷,而對造是不是會主張
,在辯論前根本就不會知道。
修法就修法,法規規定就是如此,法院依法執行,卻要被改革?
原來鄉民要的不是依法行政的公務員,而是可以以己意決定何人
要追討、何人不追討的公務員啊。
噓 Kazimir: 雖然我1月拿你8K 10月就還了 怎麼會活不下去呢 不要亂說98F 08/17 18:26
推 horol: 有些人真的法盲耶……為了個案而罵法院怎樣之類的,完全就是搞錯重點,是去修改不合理處,而不是要求法院不要按照法律規則吧。99F 08/17 18:27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32:04
→ rofellosx: 所以是當初的法定代理人問題..?337F 08/18 10:50
噓 bire: 法律人果然講法律話,只能噓了339F 08/18 11:04
→ asuknow: 當司法判決淪為法匠的論點,是全民的悲哀340F 08/18 13:24
→ reuentahl: 這個情況是要修法處理盲點,執行者依法執行是必要的341F 08/19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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