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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eres1209 (臺灣人愛吃黑心食品)
標題 [新聞] 「悲慘世界」真實版 法院查封貧女僅有的8
時間 Thu Aug 17 17:39:10 2017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完整新聞標題:獨家》「悲慘世界」真實版 法院查封貧女僅有的8403元

3.完整新聞內文: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司法機關真的不食人間煙火?

律師楊岡儒今揭露高雄一名貧女,郵局戶頭內僅有8403元

,卻遭司法(高雄地院)一再追迫、強制執行查封案例。

楊律師並以電影「悲慘世界」為楔子撰文,讓各界知道這

起貧女遭司法追償訴訟費的悲慘案例,並於「臉書」撰寫

公開信給蔡英文總統,籲正視司法改革的迫切性。


對此,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洪能超則澄清指出,高雄地院已

在105 年10月11日以戶頭內的8403元,為當事人生活必須

款項,陳報撤回對該女子戶頭的查封,希望外界不要誤會

,至於當事人不滿訴訟費為何從7萬多元變13萬元,他強

調,畢竟這是法院裁定欠公部門的訴訟費,並非私人債務

可以協商減免的。


楊岡如在寫給蔡總統的「弱勢貧女8403的哭泣」公開信指

出,高雄一名貧女3 歲時,父母離異,開計程車的母親在

澄清湖車禍墜湖溺斃,小女孩並未分到母親一文遺產,與

祖母相依為命。


未料,8 年後(民國93年),素未謀面的父親以監護人身

分代當年11歲的貧女向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告求

償,並請求訴訟救助,一、二審都以提告「逾2 年的侵權

時效」判敗訴,但訴訟費7 萬多元卻得由小女孩負擔,問

題是這件訴訟當年小女孩根本不知情,連爸爸都沒見過面



民國94年,高雄地院裁定訴訟費用7 萬多元由小女孩負擔

(當時小女孩年僅12歲多)。事隔11年,高雄地院於去年

1 月卻將已23歲的貧女郵局戶頭僅有的8403元查封,她才

知道當年有欠法院7 萬多元的訴訟費,並累積利息已13萬

元;律師楊岡儒聞訊,義務幫她打官司,一次又一次看到

貧女痛苦,甚至在法院外哭泣,楊律師的太太只能難過的

幫女孩擦眼淚。


楊律師指出,從3 歲到成年,從未知悉的案件卻遭法院強

制執行扣押其帳戶僅有的8403元?讓當事人痛苦至此,高

雄地院的強制執行與審理過程雖然百分之百合法,但強制

執行過程有如一群高高在上的法律人聯合以合法方式欺壓

弱勢貧女。「司法界如此,虐民之行如斯,怎侈談司法改

革?」


楊律師認為,「法院自稱依法行事,一切合法」,但試問

:「一位從未參與訴訟的12歲女孩,事隔12年突然遭強制

執行,令其負擔訴訟費用加計利息13萬餘元?」請問:「

全國民眾們會欣然接受?還是,認為司法欺迫弱勢貧困的

族群或人民們?」


有其他律師得知貧女遭查封戶頭僅有的8 千多元處境,紛

表示願捐款協助貧女,楊律師都表示感謝,但還是希望藉

由這起案例的揭露,凸顯司法改革的迫切性。


楊律師說,想到貧女連抗告費一千元,都是用零錢湊足,

他就很難過。對於貧女本人是否方便出面,楊律師表示,

當事人目前寄住親戚家中,且在打工,基於保護當事人免

於受二度傷害,婉拒媒體採訪。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goo.gl/qhnRWe
獨家》「悲慘世界」真實版 法院查封貧女僅有的8403元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圖]
司法機關真的不食人間煙火?律師楊岡儒今揭露高雄一名貧女,郵局戶頭內僅有8403元,卻遭司法(高雄地院)一再追迫、強制執行查封案例。楊律師並以電影「悲慘世界」為楔子撰文,讓各界知道這起貧女遭司法追償訴訟費的悲慘案例,並於「臉書」撰寫公開信給蔡英文總統,籲正視司法改革的迫切性。對此,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洪能 ...

 

5.備註:

一、任何事情都能扯到司法改革,真的是很扯,而且還是

    律師,律師有同情心很好,但是請不要譁眾取寵。

二、先不要說有刑法第131條第1項的圖利罪了,公務員也

    沒有任何權力去決定何筆欠稅、欠款可以減免,再退

    一步言,難道民眾能接受「公務員能夠自行判斷欠稅

    、欠款的人可不可憐,而決定要不要追稅、追款」嗎

    ?民眾看到自己被追稅,隔壁的卻不被追稅,第一個

    想到的會是去看看隔壁的可不可憐嗎?我想不會,第

    一個會想到的一定是「這些公務員憑啥只追我的,不

    追隔壁的,我要去陳情」。


三、民事訴訟本來就是要繳裁判費的,就算准予訴訟救助

    也是要在訴訟結束後,依判決勝敗結果分擔訴訟費用

    ,在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後,法院的公務員依法就應

    該將這個債權送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任何人

    都一樣,不會因為這個人是蔡英文或是小弟這個肥宅

    而有所不同。

四、所以,要求法院不能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根本就是要

    求「公務員公然違法」,民事執行處能做的只有依據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認定扣押的存款是「

    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而不

    執行這筆存款而已。


五、最後,我猜有人看標題就會開始罵法院了。


既然有人提到前段「民事訴訟費用負擔的部分」,我就再

補充一下好了:

一、依據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就是要法定代

    理人代理或同意,民事訴訟也一樣,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也明文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

    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

    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

    理人為之」,當然只會向法定代理人送達。


二、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兩造,本案就是臺灣自來水公司

    和這個女兒,兩位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公司董事

    長、老爸)都不是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都只發生在

    兩造身上,訴訟費用的負擔也一樣,不會因為是法定

    代理人就變成要求董事長、老爸負擔。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

    事人負擔」,本件敗訴的當事人就是這位女兒,而不

    是法院,法院就只能依法裁定由女兒負擔訴訟費用。

    若女兒認為法定代理人亂起訴,就要另外再向老爸求

    償。


四、當然有人說應該要由老爸負擔,法律上有幾個問題:

(一)需要修法,看是要修成「法定代理人自己負擔」或

      是「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擔」都行,不過,這樣也是

      很有問題的,例如公司法第214 條,這樣會變成勝

      訴「利益歸當事人」,敗訴「法定代理人要負擔訴

      訟費用」,這種有功無賞、打破要賠的情形,會不

      會造成法定代理人不願意替未成年人爭取權益、對

      於未成年人是否比較有益,也是有待觀察的。


(二)對於政府來說,當然很樂意有這種規定,因為求償

      的對象多了,就比較容易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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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at1130: QQ1F 08/17 17:40
saiya: 律師如果不忍心的話可以捐錢給他2F 08/17 17:40
kmt520: 嗯 該噓的是她爸3F 08/17 17:41
mopepe5566: 資進黨不意外,司法改革只是把權力弄到自己手上而已4F 08/17 17:41
greensaru: 人渣父親5F 08/17 17:41
magamanzero: 不會 我看完還是有問題 是不能直接按照你第四點判?6F 08/17 17:41

不行,法規不一樣。

訴訟費用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沒辦法減免,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確定後,就變成是公法債權了,公務員沒辦法去不追公法債權

的。

強制執行是依據強制執行法,而且強制執行第122條第2項的規定

是「『暫時』不執行債務人這個財產」,而不是「『永遠』不執

行」。

至於要不要「賦與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在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的時

候,判斷這個人可不可憐,來決定要不要叫這個人繳款」,就跟

「賦與國稅局在確定稅額時,判斷這個人可不可憐,來決定要不

要叫這個人繳稅」一樣,有可能這樣做嗎?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7:45:33
magamanzero: 一定要有律師免費幫他 才肯判生活所需?7F 08/17 17:42

不會,只要你能拿出相關憑據,例如每月的薪資收入、財產資料

等等,民事執行處就會個案判斷的。

hide0325: 可是當年她才12歲不是? 根本不知道的事情8F 08/17 17:42

12歲就是看法定代理人了,資料也只會寄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96條也是這樣規定。

magamanzero: 阿如果沒有這律師 不就gg了9F 08/17 17:42
wizardfizban: 二樓...新聞有寫有一群律師捐了呀10F 08/17 17:42
squeakywheel: dpp害慘臺灣,幫智障689qq11F 08/17 17:43
dinosd2: 1.法定代理人可以在當事人不知道的情況下代打官司?12F 08/17 17:43

可以。

winiS: 老爸訴訟女兒給錢,不用改?13F 08/17 17:43

當事人是「女兒」,民事訴訟法是規定向「當事人」徵收,

而不是向「法定代理人」徵收,當然你可以主張改成「法定

代理人連帶負責」,但是「當事人」應該都還是跑不掉的。

goodevening: 註解下的很好 免得文組又被罵14F 08/17 17:43
floz: 但是無行為能力人要不要負擔法定代理人搞出來的事,可以討論15F 08/17 17:43
dinosd2: 2.為何當事人從沒收到任何法院寄來的文件?16F 08/17 17:44

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當然資料就是寄給法定代理人。

floz: 有沒有修法空間吧17F 08/17 17:44
killeryuan: 監護人打官司要被監護人付錢 這合理嗎18F 08/17 17:44

一切就是相對的概念,勝訴了錢是「當事人」拿,監護人也不能

抽成,敗訴了卻要「監護人負擔訴訟費用」,就比較合理嗎?

公司法第214 條就是這樣規定,如果股東為了公司利益向董事提

起訴訟,勝訴利益歸公司,敗訴股東負擔訴訟費,若公司受有損

害還要賠公司。

wateryou: 幫女孩QQ 連這裡都有政治魔人崩潰19F 08/17 17:44
mhfo3035: 老爸以女兒名義打官司  這筆錢不就找女兒討膩20F 08/17 17:44
hide0325: 而且隔了11年才查封有點誇張吧21F 08/17 17:45

如果有念大學的話,22歲畢業,23歲才有財產可執行很正常。

而且,不一定是隔11年才執行,每幾年換一次債權憑證也算。

awe332: 原po應該是法律人吧...真的不意外了22F 08/17 17:45

是的。

moonlind: 說不定都寄去老爸那邊了 地址隨便他填啊23F 08/17 17:45

不寄老爸那邊,就不是合法送達,一定要寄老爸那邊的。

goodevening: 法代就代未成年人受意思表示啊 民法先看清楚 這條文很合理24F 08/17 17:45
Fice: 法匠想帶風向?看完法院一樣欠罵26F 08/17 17:45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7:54:20
Hargen2: 這有那麼難嗎?27F 08/17 17:45
sunnydragon7: 就跟當初讓小孩背債務是一樣的有修改空間28F 08/17 17:45
magamanzero: 有點像以前的繼承惡法...
我不想跟樓上再一起....XD29F 08/17 17:45
degneva: 可惜勝文沒選上市長 不然就可以..31F 08/17 17:46
hdjj: 該噓的是那個老爸32F 08/17 17:46
yangmkii: 就現實結果而言,這鳥情況差點害死一個小孩,律師有錯?33F 08/17 17:47
drigo: 寫給蔡母豬幹嘛?看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那些鬧劇,蔡母豬是有錢人家,管妳什麼高雄貧女34F 08/17 17:47
clock0220: 司法只會依法行政 機器人就可以取代 根本沒腦代的人36F 08/17 17:47
goodevening: 幫小孩訴訟追討是對女孩有利啊 那今天真的追到錢又怎麼看?37F 08/17 17:48
chrisjeremy: 老爸用女兒的名義打官司 女兒未成年 未何不是強制執行父親還錢 而是找女兒討錢?這不是法律漏洞嗎?39F 08/17 17:48
egg781: 所以你要怎麼解釋一個自己生活的人忽然要付她根本沒參與過41F 08/17 17:48
clock0220: 臺灣讀法律的都是垃圾42F 08/17 17:48
egg781: 訴訟費? 你先回答這個就好了43F 08/17 17:48

她並不是沒有參與訴訟,她的訴訟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參與,

當事人列的還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goodevening: 都司法機關了 還依法行政....又不是行政機關44F 08/17 17:48

原來法院人員不需要依法行政啊,受教了。

DCcheng: 台灣法律只能無言...45F 08/17 17:51
goodevening: 法定代理人就是代替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 只要是對當46F 08/17 17:51
Fice: 法匠會推給立法院47F 08/17 17:51
goodevening: 事人有利就直接對當事人生效 幫小孩訴訟討錢 怎麼看都是有利啊48F 08/17 17:51
sunnydragon7: 怎麼看都是老爸用女兒名義撈錢50F 08/17 17:52

勝訴的話,錢在法律上也是女兒的,而不是爸爸的。

goodevening: 你那是事後看才是這樣 當下誰看的出來51F 08/17 17:53
wavek: 還是噓法院52F 08/17 17:54
mhfo3035: 法院沒錯啊!錯的是老爸好嗎?53F 08/17 17:55
Misher: 為啥她爸欠的錢她要還?54F 08/17 17:56
HOLLYQOO: 老爸人渣無誤,這個情況的確是蠻有爭議的55F 08/17 17:56
kixer2005: 一切都合法沒錯  但是也真的是逼人去死沒錯56F 08/17 17:56
naker: 笑死57F 08/17 17:56
Misher: 遠熊欠的錢先強制執行追還再來說依法行政吧!
文組閉嘴58F 08/17 17:57
amethystboy: 法治社會好棒棒 正義魔人笑呵呵60F 08/17 17:58
sunnydragon7: 錢在法律上是女兒的,但是實際上會在老爸那裡61F 08/17 17:59
ian41360: 今天發生的人改成權貴 就不會查封,馬上專案處理還送水果致歉了62F 08/17 18:01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13:26
sunnydragon7: 被代理人從頭到尾不知情這就是盲點了
跟被強迫繼承債務是一樣的64F 08/17 18:02
wizardfizban: 樓上..反正一切合法就是沒問題嘛66F 08/17 18:03
garry5566: 我左想右想都不覺得這是合理的 玩文字遊戲也不會讓不合理的事情變合理67F 08/17 18:04
jacky23: 今天就剛好是執行到這位可憐的貧女啊 若今天是戶頭還剩50萬的 爭議就不會這麼大了69F 08/17 18:04
piliwu: 哪一點不合理明說,不要你覺得71F 08/17 18:05
Anvec: 是我 我就瀆職好了72F 08/17 18:05
goodevening: 這就審判行為啊 是依法審判 干依法行政啥事73F 08/17 18:05
garry5566: 50萬就不是貧女啦74F 08/17 18:05
mftd: 推,清楚。不以人廢言75F 08/17 18:06
garry5566: 他身上僅有的錢是8千多, 他需依靠這些錢苟活, 13萬超過他能負荷的當然不合理啊. 難不成叫他去死來還嗎?76F 08/17 18:07
jacky23: 對啊 所以法院最後撤銷了啊78F 08/17 18:08
garry5566: 同樣的故事發生在美國, 法官可以依職權減免,撤銷,甚至是分期79F 08/17 18:08
mayko: 老爸渣呀,贏了錢也不會給女兒,輸女兒背81F 08/17 18:08
sweety655633: 左膠繼續鬧
可憐就可以欠錢不還82F 08/17 18:10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17:36
ImBBCALL: 律師想紅喔84F 08/17 18:15
minimio: 原來法定代理人還可以拿來這樣用...85F 08/17 18:16
ImBBCALL: 訴訟費用七萬是怎麼一回事,裁判費沒先收嗎?86F 08/17 18:18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訴訟救助判斷的也是「當事人的資力」,而不是「法定代理

人的資力」。

這件就是先聲請訴訟救助,等訴訟結束後,再依勝敗結果決

定由何人負擔,本件其實老爸請求的可能也不是完全沒理由

,只是很可惜他太晚起訴了,所以法院以「逾2 年的侵權時

效」為由駁回,然後又不願意(或無能力)負擔,就變成現

在這樣了。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22:50
machiusheng: 我心如秤87F 08/17 18:19
ImBBCALL: 裁判費要繳到七萬,請求金額很大捏88F 08/17 18:20
Daedolon: 這個就法律漏洞了吧,之前吵的支付命令也是完全合法
完全“合法”的情況然後完全不合理XDDD
法律人看到這些案例有沒有一點要改善的想法,還是反正89F 08/17 18:20
cloudwolf: 這只能說是"合理的法條與現實交織出不合裡的結果"92F 08/17 18:22
Daedolon: 都是立委的問題93F 08/17 18:22

我個人對於修不修法讓「法定代理人負擔」其實沒啥意見,

對政府或公務員來說根本就不是壞事。

不過,這樣子修法,真的對於「未成年人比較有利」嗎?真

的要好好思考。

有興趣的看看https://goo.gl/ojdrPc ,內文就提及了「因
專家傳真-似不存在的公司法第214條 - 中時電子報
[圖]
談到公司法,一直存在一個有趣的現象:當學生學公司法時,不少老師喜歡談公司法第214條股東代位訴訟規定,而且納入學校考試或國家考試題目。但當了律師見識實務運作,公司法第214條卻很少被用到,甚至好像不存在,詢問身邊的律師與法官朋友,居然沒有人碰到公司法第214條的案件。 公司法第214條存在的意義,在 ...

 

為是股東自告奮勇,所以訴訟費用和律師費必須自己付。這

還不打緊,如果不幸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該名股東對公

司還必須負賠償責任,賠上身家財產,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

兵」,真的修法之後,會不會和公司法第214 條有一樣的情

形,真的要好好思考一下。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27:11
cloudwolf: 這要修法來處理吧!!94F 08/17 18:24
g9591410: 這種老爸應該抓去槍斃10次再活埋95F 08/17 18:24
ImBBCALL: 沒待過民庭,訴訟救助不會針對案件的實體做形式審查嗎96F 08/17 18:24

所以,我判斷這件並不是形式上顯無勝訴之望的案件,

也就是有勝訴的可能,而且,時效消滅是抗辯權,對造

沒主張,法院就不能依職權判斷,而對造是不是會主張

,在辯論前根本就不會知道。

NightGod: 要修法不就是改革97F 08/17 18:26

修法就修法,法規規定就是如此,法院依法執行,卻要被改革?

原來鄉民要的不是依法行政的公務員,而是可以以己意決定何人

要追討、何人不追討的公務員啊。
Kazimir: 雖然我1月拿你8K 10月就還了 怎麼會活不下去呢 不要亂說98F 08/17 18:26
horol: 有些人真的法盲耶……為了個案而罵法院怎樣之類的,完全就是搞錯重點,是去修改不合理處,而不是要求法院不要按照法律規則吧。99F 08/17 18:27
※ 編輯: ceres1209 (218.161.126.6), 08/17/2017 18:32:04
rofellosx: 所以是當初的法定代理人問題..?337F 08/18 10:50
kcudok: END338F 08/18 11:01
bire: 法律人果然講法律話,只能噓了339F 08/18 11:04
asuknow: 當司法判決淪為法匠的論點,是全民的悲哀340F 08/18 13:24
reuentahl: 這個情況是要修法處理盲點,執行者依法執行是必要的341F 08/19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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