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redspeed (RED)標題 [問卦] 收到警察的站內信要怎麼辦?時間 Thu Dec 28 18:55:25 2017
大家晚安,
本魯阿,昨天只是在八卦版PO個廢文而已,
就收到一封來信,
來信者說他是警察,要我交出所有證據,不然要請我去警察局泡茶...
https://i.imgur.com/IcReMzD.png
本魯看到覺得害怕,本魯明明怎麼事情都沒做啊!
只是發發廢文,
難道
憲法第 11 條所說的「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是說假的嗎?
雖然廢文是沒什麼價值啦!但好歹那一篇文章也價值68P幣吧?
難道那一個「警察」是向我勒索68P幣嗎?
假設,本魯收到信,覺得害怕,那麼這一位「警察」是否又成立恐嚇罪?
刑法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了,難道警察辦案不要講述理由嗎?隨便站內信就可以辦人歐?
不是要表明身分和理由嗎? 台灣不是法治國家嗎?
本魯感覺害怕!幸好本魯覺得
刑法第 235 條跟我無緣,
https://i.imgur.com/kkL59Pi.png
那麼這一位「警察」要找我幹嘛?
對了,想到這就想到 懶叫王 講到的,
如果有警察說要檢查你的懶叫,千萬不要傻傻的把懶叫照傳給他,這是詐騙。
又因為本島又號稱「詐騙之島」,
所以天知道來信者是不是是真的警察,還是假的「警察」,
如果是鄉民(或稱臭臭臭肥宅)惡意假冒「警察」的身分,
可能又涉及刑法第 158 條
第158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第339-4條 (加重詐欺)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總整理,相關法條
憲法第 11 條、刑法 158、235、305、339-4 條
如提辣,收到警察的站內信要怎麼辦? 有沒有八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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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信啊
→ JingP: 三小3F 12/28 18:55
放心本魯真金不怕火煉
推 astrorice: 213 or 影片 1000P!!!6F 12/28 18:56
天知道
推 wagaili: 自切懶叫,表示自己清白13F 12/28 18:56
呼叫 懶叫王
推 hayate232: 235 大家都是共犯,源頭那個才比較重,問題是..源頭14F 12/28 18:56
我要做甚麼事
推 dcggj2394: 叫他把編號交出來,幹你媽的為了圖無所不用其極19F 12/28 18:56
有編號可以幹嘛?
推 kojo3c: 吉他,要他二天內po網道歉21F 12/28 18:56
不是 切懶叫 道歉歐?
→ OomaybeoO: 詐騙 吉他恐嚇使你心生畏懼大小便失禁 賺個幾百萬22F 12/28 18:56
下到吃手手.gif
推 poppipe: 當這joke版膩~25F 12/28 18:56
八卦版無誤
推 klyee: 笑死26F 12/28 18:57
噓 mhfo3035: XDDDDD 他想上車讓他上啦28F 12/28 18:57
本魯怕怕
噓 bicedb: id公佈阿32F 12/28 18:57
本魯怕違反個資法
推 em4: 詐騙集團 快打16533F 12/28 18:57
又不會送去大陸審判!
不信
※ 編輯: redspeed (114.42.110.54), 12/28/2017 19:02:00
→ iverson88: 笑死 這也太劣質XDDDDDDDDDDDD39F 12/28 18:57
→ lakefox: 檢舉他冒充警察他就反過來哭著求你原諒了啦40F 12/28 18:57
推 GalLe5566: 直接轉寄給網路警察 我記得假裝自己是警察也很重41F 12/28 18:57
管轄:PTT 八卦版
編號:9487
電話:_________
噓 wolver: 難怪台灣詐騙很好賺47F 12/28 18:58
→ kairiyu: 會怕才去查刑法的吼50F 12/28 18:58
今天剛好在讀法律XDD
沒證據是要交屁啊?
有歐,可能害有詐欺罪嫌疑
推 imega: 一看就是假的57F 12/28 18:58
推 em4: 冒充警察好像有罪欸...58F 12/28 18:58
噓 helloI: 幹 台灣果然是詐騙島 連車票也要騙59F 12/28 18:58
推 boycott: 吉他恐嚇 反賺一筆年終 ^^60F 12/28 18:59
推 carwho: 求213 633 fb ig 500p61F 12/28 18:59
賣來亂
做筆錄很麻煩
推 AwokeN: 刑法158條67F 12/28 18:59
推 Nravir: 真的是警察你給他證據不就...70F 12/28 19:00
→ cattgirl: 真警察一定留承辦人電話 這?71F 12/28 19:00
推 ly4138: 您好我是網路新警察73F 12/28 19:00
推 green4wo: 你法條都找好了,我不相信你不知道接下來要怎麼做74F 12/28 19:00
推 k7p83n: 告下去啊,超爽的75F 12/28 19:00
推 sharb: 騙圖的啦幹86F 12/28 19:01
※ 編輯: redspeed (114.42.110.54), 12/28/2017 19:04:54
推 kenro: 他真的很想上車厚 XD96F 12/28 19:02
推 modn: 他可能沒p幣吧388F 12/28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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