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大,直接在這邊回覆您:
(1)符合大部份勞工的同意的數據是?公聽會被炮到爆我倒是有看到。
資方同意我是看得到,一堆財團業主都說修的好了。
(2)既然要用加班費來增加收入,為什麼把原有的加班費修少了?
●修法前:休息日加班時數從優計算:做1~4小時,以4小時計算;
做4~8小時,以8小時計算。
加班費算法:前2小時X(1+⅓);之後每小時X(1+⅔)
→→ 加班費=140x[(1+⅓)x2+140x(1+⅔)x2]x4=3360
●修法後:休息日加班時數核實計算:做1小時就是1小時,做4小時就是4小時。
加班費算法:前2小時X(1+⅓);之後每小時X(1+⅔)
→→ 加班費=140x[(1+⅓)x1]x4=746.66=>747
請問哪裡是保護弱勢勞工? 明明是幫資方省加班費啊。
再者,加班費依法原來應是原工資的1⅓、1⅔倍,甚至更高的倍率;
但如果以補休替代,由於法律未明文規定倍率,實務上幾乎都是依實際加班時數給予補休。
意謂著加班費的成本較高,而補休相對便宜,造成雇主傾向勸誘(甚至強迫)勞工選擇補休。
其次,勞工換得補休後不見得能順利使用,因為排假仍要取得資方同意,
造成不少勞工累積大量補休時數卻用不掉。
最後,累積的補休時數欠缺明確的「換價買回」規定,
最糟的情況是明明有一堆假,結果卻「自願奉獻」給公司,連加班費都討不回。
過去勞動部僅一再強調,以補休替代加班費,
應該是勞工「加班後」、「自願」選擇下才可行,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加班只給補休。
但對於上述「倍率」、「排假權」、「換價買回」等三個弊病,遲遲未解。
而今年勞基法再修法,黨團協商時,蔣萬安再度拋出第32條之1的修正動議,並明確規定:
補休時數比照加班費,應有倍率加成。例如平日晚上加班4小時,可換補休6小時。
補休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但若協商不成則由勞工排定。
補休沒用完,於年底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加班費。
蔣萬安版的第32條之1,一次解決上述的三個弊病,對勞工顯然有利。
結果DDP竟跟在蔣萬安版本後提出再修正動議;
而表決結果,毫無意外地民進黨以人數優勢通過他們所提的版本。
民進黨版與蔣版的顯著差異是:
補休時數等於加班時數,並無倍率加成;
未規定補休排假權;儘管有換價機制,但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萬一雇主與勞工「協商」一個遙遙無期的補休期限,同時勞工又沒有自主排假權,
結果很可能回到累積大量補休時數但無法運用的現況。
況且,「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未來恐衍生更多實務上難解的問題。
例如勞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超過五年,
但目前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的保存期限都是五年,
屆時可能發生勞工要求補休換回加班費,卻已無憑據可證明的窘境。
(3)一下說是自由選擇,一下又說要保護弱勢?
今天是弱勢的話哪有自由選擇的能力,這不是自打臉嗎?
你聽過黑心企業,你有聽過黑心勞工嗎? 沒有嘛。
因為永遠都是資方欺負勞方啊,何時有勞方欺負資方過?
對啊,資方可以遷廠繼續賺,然後原本的勞工就餓死算了? 哪來的勞工籌碼?
你說要讓勞資自己決定就好,那我選你DDP幹嘛,反正KMT就是資方人馬了,幹嘛換你DDP
DDP當初打著幫勞工說話,說勞工是心頭上最軟的一塊肉,
現在背棄自己的政見與理想,現在還有人說這是自由市場。
要不要翻一下當初競選時的政見啊?
(4)一下說保障要靠自己,一下又說要保護弱勢,
今天弱勢勞工就是無法保護自己才需要勞基法,需要政府跟勞基法。
沒錯,一個法也許沒辦法保護到所有人,那你政府怎麼會一下就把法修完了?還加班勒。
而且減少加班費與休息時間,在沒有完備的勞檢制度跟罰則的前提下就先修了法?
一直說大部份的話,請拿數據出來說大部份的勞工支持修法,而且對大部份的勞工有利,
你支持賴的原因只看得到因為他是賴,今天換KMT做一樣的事你也會支持嗎?
反正DDP內容我看跟KMT的資方思考邏輯沒差多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