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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報》與《建交公報》及《八一七公報》的英中版本,可以發現,美國在「一個中國」政策表述上一直採用英文的「acknowledge」一詞。另外,後兩個公報採用「the Chinese position」,而不是《上海公報》中的「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這一用語。
美國人採用這些精確的英文有其法律和政治深意:首先,「acknowledge」是「認知和瞭解」的意思,美國只是認知中國人的立場,也不提出異議,但並不表示「承認和接受」。
其次,在《上海公報》簽署前一晚,國務卿羅傑斯和助理國務卿葛林反對季辛吉創造的用語「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葛林指出「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的中國人」並沒有確切反映事實,因為台灣的居民只有少數人自認是中國人。如果「所有的中國人」指的是社會上、文化上、種族上的華人,那麼幾乎島上每個人都可歸進這一類,可是這些多數人並不同意他們屬於中國。季辛吉因此緊急約見中國副外長喬冠華,要求把「所有中國人」改為「中國人」。
喬冠華很不高興,痛罵季辛吉竟然暗示在台灣有人可能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或是不覺得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季辛吉退讓了,因此《上海公報》沒有按美國國務院的意見做任何修改。可是,《建交公報》及《八一七公報》卻按國務院的意見把「所有中國人」改為「中國人」了,這就暗示美國認知台灣有人可能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
再次,問題嚴重的是,中國官方將《上海公報》英文版裡的「acknowledge」翻譯為「認識到」,但到了《建交公報》及《八一七公報》,卻將同樣的「acknowledge」翻譯為「承認」,於是,美國政策表述中的英文用詞沒變,但中文翻譯用詞和意思卻大變。
最後,中國官方又把英文「the Chinese position」從「中國人的立場」改譯為「中國的立場」,漏掉「人」字,這種曲解英文原意的翻譯,造成了中美兩國對什麼是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長期爭論不休。美國明明只是「認知中國人的立場」(包括在台灣的部分中國人),可是中國硬翻譯成美國「承認中國的立場」(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場),這真是「差之毫釐,謬以千里」。中國官方故意這麼翻譯,讓大陸老百姓以為美國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的立場。
另一方面,美國政府所謂的「一個中國」政策,經過《台灣關係法》的補充,實際上變成「一個中國,一個政府,與一個政治實體」。一九七九年四月美國國會通過的《台灣關係法》在某種程度上補救了美台斷交對台灣不利的法律效果,美國與台灣實際上維持了準官方關係,只不過美國只重視實質,不願在名分上過於渲染,以免中國干涉。
《台灣關係法》未表示美國對台灣主權現狀的認定以及未來歸屬的看法,它只是一個規範美國繼續與台灣交往的法律。《台灣關係法》未提及「一個中國」政策的定義,但承認台灣是一政治實體。該法對於「台灣」一詞的定義為:「包括台灣本島及澎湖,該等島嶼上之人民,依據適用於該等島嶼之各項法律所設立或組織之法人及其他的實體及協會,以及在一九七九年之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在台灣之統治當局,及任何繼承之統治當局(包括其政治區域,機構及實體)。」《台灣關係法》與美中正式外交關係同一天生效。
針對《上海公報》中美國「重申它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台灣關係法》進一步補充對台灣安全政策如下:
1.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2.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台灣的前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3.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制裁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4.提供必要數量的防禦性武器,使台灣維持足夠之自衛能力。
5.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任何對台灣社會經濟制度之威脅,美國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依照憲法程序採取適當行動。
不顧中國的反覆抗議,三十多年來美國政府基本上忠實地執行了《台灣關係法》,也不斷強調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是同時基於美中「三個公報」與《台灣關係法》。可見,美國政府所謂的「一個中國」政策,和中國所謂的只基於中美「三個公報」的「一個中國」原則,講的是很不同的東西。對於「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不僅中國與美國的中英翻譯不同,理解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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