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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rocus (哪來的)
標題 [新聞] 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
時間 Thu Feb  7 12:47:32 2019


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


2019-02-07 12:00聯合晚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https://uc.udn.com.tw/photo/2019/02/08/6/5895472.jpg
[圖]
 
有律師指出,實務上觸犯肇逃罪者約有九成都是善良民眾,僅一成是真正
惡劣的肇逃者。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鄭清元攝影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即使情可憫恕減刑,最輕還是得判 6個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或緩刑;法界認
為此法仍有存在必要,但建議修法拿掉「1年以上」,保留「7年以下」。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實務上很多傷害案件僅判處拘役,輕微擦傷的肇事逃逸,自然也
可以判拘役,否則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

法官說,肇事逃逸罪於1999年立法,立法理由是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
人死傷、促使駕駛肇事後能即時救護;只要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車禍,卻在
明知肇事後仍有逃逸的故意,不論車禍的過失責任與駕駛離去原因為何,均成立此罪


原本肇逃罪刑度在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直到2012年6月27日,一位懷孕8個月婦人
駕車在高速公路遭大貨車擦撞翻車淪為植物人,胎兒緊急引產併發呼吸窘迫等重傷害
,當時肇事駕駛如果及時救助傷者,結局可能不同,因而修法提高肇逃罪刑責。


法官認為,就保護傷者用意來看,這條法律仍有其意義。民眾發生車禍有無過失,必
須依據客觀證據判斷,一般都會自認無過失。事實上,許多案件一到法院檢視證據,
都有相當過失存在。這條法律,就是要讓發生車禍有因果關係的人都有留下的義務,
讓傷者能獲得救護優先,而不是民眾自由離去優先。


律師林俊峰指出,肇逃罪中的「致人死傷」常令人納悶,刑法中的傷害有分輕傷、重
傷、死亡,肇逃只要有「傷」就可以提告,而且刑度 1年以上;實務上很多現場原本
說沒問題,對方走掉後,另一方問了親友律師就驗傷提告,之後被告幾乎只能賠償求
和解。


另外,目前只要有車倒下,前後左右車輛可謂人人均有挨告風險;到底怎樣的情況符
合肇事逃逸,誰又有留下的義務,不同的傷勢是否對應不同的刑度,修法時都應寫清
楚。


林俊峰指出,實務上觸犯這條法律約有九成都是善良民眾,僅一成是真正惡劣的肇逃
;一般民眾除非能證明從頭到尾都不知發生車禍,不然不論過失責任,只能建議賠
錢求和解,爭取原諒,讓檢方緩起訴。否則案子一到法院馬上就面臨重刑,對方姿態
會更高,和解可能要賠更多,絕對需要修法。


4.完整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32824 
法界籲修法 肇事逃逸去掉刑期「1年以上」 | 法律前線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圖]
肇事逃逸不論被害人傷勢輕重及行為人是否為肇事主因,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情可憫恕減刑,最輕還是得判6個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或緩刑;法界認為此法仍有存在必要,但建議修法拿掉「1年以上」,保留「7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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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mic: 人人都是三寶 嘻嘻1F 02/07 12:48
lcxiann: 善良民眾哪會逃==2F 02/07 12:49
reaturn: 上社會版面的很少不逃的,不然就是跑不了的3F 02/07 12:49
w73787960: 沒有保底,綠色執政品質保證4F 02/07 12:49
backpackertw 
backpackertw: 這就是法律倫,等下誰反對都是法盲5F 02/07 12:49
l11111111: 這條是真的該修6F 02/07 12:49
rickey1270: 阿所以肇事後為什麼不等警方來 877F 02/07 12:50
cattgirl: 不如撞死 過失致死罪也不到7年8F 02/07 12:50
dean1990: 法界是哪幾個人啊?罰肇事逃逸垃圾一年我還嫌太輕9F 02/07 12:50
l11111111: 如果是沒注意的的小擦撞 也會因為這條直接關一年10F 02/07 12:50
y1896547: 沒看內文喔11F 02/07 12:50
cimic: 先逃再說 反正我不知道撞到人12F 02/07 12:50
kt850117: 以後達官顯貴都可以判一年一下囉13F 02/07 12:50
reaturn: 大多數的路上小擦撞都嘛會停下來XD,會跑的就出人命之類14F 02/07 12:51
w73787960: 覺青都在睡覺嗎?這司法改革沒問題?15F 02/07 12:51
l11111111: 不過鄉民只會無腦喊通通到死啦 嘻嘻16F 02/07 12:51
jasonpig: 我本來反對,但看完內文覺得還是修一下好了17F 02/07 12:52
Rin5566: 修正定義讓法條更清楚很好18F 02/07 12:52
y1896547: 實務上很多現場原本說沒問題,對方走掉後,另一方問了親19F 02/07 12:52
plice: 推  這條會玩的完全是惡法20F 02/07 12:52
y1896547: 友律師就驗傷提告,之後被告幾乎只能賠償求和解。21F 02/07 12:52
cattgirl: 不知道撞到人 也算肇逃 有監視器22F 02/07 12:52
jasonpig: 這法根本變成討錢工具了23F 02/07 12:52
y1896547: 目前只要有車倒下,前後左右車輛可謂人人均有挨告風險24F 02/07 12:52
cattgirl: 合法的車禍詐財25F 02/07 12:52
face: 嘿嘿,家父車被腳踏車撞,然後被告肇逃26F 02/07 12:53
y1896547: 不愧和支那同文同種27F 02/07 12:53
face: 問題當初腳踏車自行騎走追不到
後來發現很多詐騙用這一招28F 02/07 12:53
leolin2: 肇事逃逸本來就不是為了保護傷者的,即使沒有發生危險也30F 02/07 12:54
cattgirl: 警察一定移送地檢署 免費績效31F 02/07 12:54
leolin2: 有可能成立32F 02/07 12:54
chameleon: 這是法匠的最大證明 試問 6個月1年的差距會比酒駕重要?33F 02/07 12:54
nicholaslee: 屁,肇事逃逸就是沒責任感的34F 02/07 12:54
aaa5454: 你反對就是違反比例原則喔   嘻嘻35F 02/07 12:55
face: 腳踏車識為行人,轎車就算是被撞也算肇逃36F 02/07 12:55
juncat: 不就一樣給人有僥倖的心態嗎37F 02/07 12:55
kent1993: 又一堆不看內文的學店低能兒38F 02/07 12:55
storyu59: 就一堆鑽漏洞的在亂告39F 02/07 12:55
cimic: 提告就成立? 這是法律的問題 還是司法人員的怠惰?
現在要開更多的後門 XDDDDDDD40F 02/07 12:55
face: 他媽的根本想不到42F 02/07 12:55
silentence: 自己摔倒 經過的公雞變飼主  很多啦43F 02/07 12:56
cattgirl: 提告還真的就成立 刑期七年以下一年以上44F 02/07 12:56
y1896547: 是立法的人太優秀45F 02/07 12:56
chameleon: 人民最在乎的酒駕完全視而不見 刑度不痛不癢 狗屁司改46F 02/07 12:56
silentence: 腳踏車也是阿 在那邊飄到自己摔倒 他媽的算誰47F 02/07 12:56
alonelykid: 就是怕善良仔被無良仔勒索逼和解啦48F 02/07 12:57
cattgirl: 進去蹲49F 02/07 12:57
jasonpig: 就是因為提告一定成功才會有一堆人用這種方式撈錢50F 02/07 12:57
Yelich: 那也要增加孝子條款51F 02/07 12:58
face: 家父後來負大筆錢加吊扣駕照心灰意冷52F 02/07 12:58
AioTakumi: 肇逃的善良民眾?跟吸煙喝酒濫交現實勢利的三十幾歲好女孩兒是同一個概念嗎?53F 02/07 12:58
sd810305: 沒有錄音或白紙黑字的私下和解,提告了當然成立啊55F 02/07 12:58
cattgirl: 一年不能易科罰金 判你六個月也坐牢56F 02/07 12:58
face: 腳踏車最強詐騙工具,騎來撞你你肇逃57F 02/07 12:59
tsaiachuan: 贊成修法58F 02/07 12:59
face: 沒告他結果對方驗傷求償大筆金額不然做牢59F 02/07 12:59
greg7575: 不爽不要住台灣60F 02/07 13:00
moneychen: 確實該改61F 02/07 13:00
face: 重點是對方騎走想說沒事結果是詐騙62F 02/07 13:00
ali210: 原本刑度一年以上就算減也是6月,6月以上就不可繳錢了事(6月以下可),差別可大了才不是無關痛癢的刑度差異63F 02/07 13:00
bbc0217: 法界修這個 不修酒駕?65F 02/07 13:01
face: 法官也建議我們賠,因為官司必輸66F 02/07 13:01
y1896547: 立委還在國外度假  不要吵他們67F 02/07 13:01
chameleon: 酒駕修完再修其他 對比酒駕 其他都是不痛不癢68F 02/07 13:02
cattgirl: 台灣撞死人不用坐牢 逃逸反而坐牢69F 02/07 13:02
l11111111: 一堆人在那扯真正重傷的惡意肇逃 卻連關鍵是法官不敢判最高刑罰而不是調高最低刑罰都不懂70F 02/07 13:02
gy206578: 民進黨立委絕對贊成的啊72F 02/07 13:03
eko112: 酒駕先大修再說XD73F 02/07 13:03
angryfatball: 幹是有多少人不看內文?實務上的問題是許多人是「當下說沒問題,事後又跑去驗傷提告」。如果是惡意的肇事逃逸,那麼直接判重沒關係啊,問題是那種事後才想到可以告的,難道還要相對人一年以上哦?74F 02/07 13:03
cattgirl: 我喜歡被人肇事逃逸 讓他家破人亡78F 02/07 13:04
s955346:  一堆沒看內文的XD79F 02/07 13:04
chameleon: 法官不敢判 關民眾啥事?? 司法改革就要改革法官自己啊80F 02/07 13:04
widec: 撞傷人還跑很善良?文組律師重新定義善良81F 02/07 13:04
leoz69927: 問題是定義的很模糊媽的立委是都在睡嗎82F 02/07 13:04
CALLING: 超級該修的一條 保護法益眾說紛云 刑度比酒駕還低讓酒駕撞到人的都先跑再說83F 02/07 13:04
angryfatball: 法官不敢判重跟這篇文是兩回事吧…85F 02/07 13:05
cattgirl: 法條就是一年以上重罪 沒法改變86F 02/07 13:05
face: 腳踏車真的是最佳詐騙工具87F 02/07 13:05
widec: 當下沒問題就要寫和解書阿88F 02/07 13:05
ku892: 殺人犯佔不到一成,為了這一成的人特別立法太浪費了89F 02/07 13:05
y1896547: 以臺北市為例,100 年至 104 年道路交通事故共發生 178,90F 02/07 13:05
sd810305: 記得以前有個空軍飛官車禍死掉就是這樣,車禍當下雙方91F 02/07 13:05
y1896547: 294 件,其中肇事逃逸案有 28,266 件,占有 16%之多92F 02/07 13:05
sd810305: 都說沒問題,結果飛官回家後內出血早上被家人發現死亡了,家屬回頭告人家93F 02/07 13:05
kodwsg: 修這個不修酒駕95F 02/07 13:05
Zeroyeu: 哪個雞掰法界人士報上名來看看96F 02/07 13:05
doasgloria: 合理 真的很多肇逃是莫名其妙被告的97F 02/07 13:05
ynd: Face大。這邊腦殘看笑話的多。講那麼多沒用的98F 02/07 13:06
ed123123: 鋪路的也要抓99F 02/07 13:06
apporience: 推文裡想要搞嚴刑峻法的還是快移民吧378F 02/07 20:15
lakersPOYU: 學店法盲不懂法就算了,連看文都不看 可悲379F 02/07 20:22
ken6969: 以後酒駕先逃再說 反正久一點 代謝掉就不算酒駕了 哈哈380F 02/07 20:27
Beantownfan: 學店仔還真是多 廠廠381F 02/07 21:04
lagidog: 建議法界把民法侵權行為也修掉 畢竟車禍不是故意的
怎麼可以算侵權呢382F 02/07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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