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這邏輯,國際治安評估標準全部都要重寫,「治安」的本質是什麼,這有兩方面一個是發生事件後的破案率,一個是發生案件的潛在頻率。
這兩件台灣處理真的很好,治安好,不代表「不會發生案件」是代表發生案件的機率,與發生後到「破案」的「效率」,後面的「判刑」是「司法」問題與「治安」有一根毛的關係?
所以,既然如此不管治安有多好的國家,還是一定會發生重大案件,而治安效率,就是在發生案件前的預防,與發生後的處理效率罷了。
「案件發生不代表治安不好」,這是國際上治安評估的常識,發生幾件案件就說治安非常差?台灣治安標準太低?治安好不好後連帶的幾個指標,台灣女性安全感,居住安全感這些指標的平均數這些可是非常高,標準很低?請提出統計資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