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者小芬(化名,新北市三重唱歌,被友人抬到板橋撿屍)
*撿屍林男(偽)
*林男甲(同志伴侶登記結婚,當天在台南就醫、超商掛號包裹)
1.性侵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應繼續追查。
2.小芬下體驗出的DNA與林男甲不符合,應強制傳喚小芬以追查線索。
3.監視器畫面撿屍小芬的男子非林男,應找出此犯案男子。
4.刑法169,誣告處7年以下,民法184、195誣告賠償5到10萬元。
5.性侵求償通常在50萬以上,因收益大風險小,誣告性侵變成生財管道,
若讓受害者負擔相等賠償可能讓受害者不敢報警,
但讓婊子胡亂誣告蔚為風氣,真正的受害者也會被懷疑,
建議性侵案件在誣告罪定讞後誣告者須在警局登記個資、定時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