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hiokchi (連筱葳)標題 [臉書] 立法委員 黃國昌時間 Fri Feb 15 17:43:0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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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中文 20 個字)
刑法第89條對於戒治處規定: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
以禁戒。」
實際執行上,法院卻鮮少宣告強制禁戒。甚至不同法官在不同判決中,駁回禁戒處分的理
由,字句卻一致到形同「例稿」
https://goo.gl/QdfG1K
立法委員 黃國昌
關於酒駕防制,除了加重處罰外,也有人倡議針對不斷再犯,應從戒治面著手。
實際上,刑法第89條對於戒治處分已有規定: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
以禁戒。」
然而,問題是,在實際執行上,法院卻鮮少宣告強制禁戒。
◎以一個具體的案件說明:
被告在2017年已有五次的酒駕前科,在2018年秋天又被抓到酒駕。
→檢察官起訴時: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請宣告禁戒處分。(附圖一)
→但地方法院判決時:
一方面僅宣告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一方面卻拒絕宣告強制戒治處分。(附圖二)
老實說,我認為這個判決的許多論理,存在內在矛盾,我並不認同。例如:
法官認為被告「多次酒駕、對法律漠不在乎」,但卻只判6個月可易科罰金,還認為「足
以生儆懲之效」!?
◎或許讓人更驚訝的是,不同法官在不同判決中,駁回禁戒處分的理由,字句卻一致到形
同
「例稿」(參附圖三)。
關於防制酒駕,如此的司法實務操作,真的必須徹底重新檢討。
https://i.imgur.com/6ozFSRY.jpg
https://i.imgur.com/ddke5tv.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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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 立法委員 黃國昌
02-15 17:43 hiokchi.
※ 編輯: hiokchi (101.12.129.28), 02/15/2019 17:44:23
→ be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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