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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uod (意見達人!此人很有意見)
標題 Re: [臉書] 黃國昌
時間 2019-03-04 Mon. 03:29:22


其實這方面我不認同黃國昌的論點

原文是英國國會認為,酒駕應該比照"危險駕駛"的定義,將最高14年改為無期徒刑的範圍,並於今年0228時獲得壓倒性支持。

我認為整個法治從憲法到社區守則都應該大幅度的調整,無論是國號國歌國旗,還是養不養狗,停車位能否停機車,老人是否能住社區等等。超多法律根本完全自由心證又毫無監督的制度,根本就是我國制度上的癌症。

以酒駕來說,應該要視為故意無差別攻擊的認定作為定罪標準,這標準的類比有哪些?
1.雇主分配工作使員工恍神疲勞,行為導致人命損失,用來審判雇主的刑責,而員工屬於非故意無差別攻擊實施者,較主謀輕罪。
2.規劃與安排恐怖行為之首腦,行為造成人命損失,用以審判首腦的刑責,而自殺炸彈客屬於共犯同罪。
3.無論有無心理疾病預謀並實施無差別攻擊者,行為造成人命損失,用以審判行為當事人。
4.尋仇尋錯對象的,行為造成人命損失,用以審判尋仇群體的刑責,這些共同的點都是殺害毫無相關人士,這種讓無辜的人受害,再多人命都無法阻擋他們的行為。
而且可能有下一次,這種應該以予死刑或者無意識人體器官農場,遠離人群以保護大眾。

另外相對那些故意殺害特定人士,像是中國前幾天判決出來的爸爸為失明的女兒報仇,殺害小男生,這種我希望是給予兵役或是臥底這種職缺30年之類的讓他可以好好照顧他女兒,或者是,成大葉克膜師殺害護理師的,職場霸凌造成單一人身故,這種我也希望能給予他適當的職缺,如役政署醫院的葉克膜師,還有那些精準殺人,明確目標與手法的,其實他們應該對社會的危險衝擊應該都很小,給予列管,確保不再傷害到人就好。

而那種虐殺人致死,如在嬰兒奶粉中加鹽,反覆生病致死,白曉燕那種活著砍手指的,還無限期強暴,出生孩童從小生活在家暴中且致死,這種才是極端可惡,應該給予鄉民決定如何讓活著時報復,再給予槍決。而貪汙者應該除了沒收不明財產以外,應該針對過去他(她)所有的裁決或行為重新檢討,並追查其主管財產是否為共犯組織。

以上是我理想中的司法重罪的裁定範圍。只可惜我們司法界才有兩公約,所以不能執行。

我國有太多的奇怪制度與法律根本是無效的,如王如玄可以不遵守軍宅的不得轉讓規則,私下買賣轉租的,或者是我們公務員配有宿舍竟然出租他人持續住家裡的,我們市場攤商規則是不能轉租,但是發包時卻又只肯發包給大型承包人,然後再由大型承租人再轉分租給其他人,我們資方與社區委員會可以隨意設置罰金,竟然無法可管。森林警察、環保警察、勞動警察、臨時工場許可或檢查巡視都是假的,法規寫禁止,又同時開後門的,還能自由心證毫無標準。一萬個犯規者只能抓一個衰的當執行率,罰罰錢就沒事了,難怪我們工廠總是莫名的失火與更新,如果失火的民宅可以免費得到新的安置住宅,我相信我們都更效率一定百分之百,時間到就會自動失火了,反正罰款加營業損失相比還不如炒地與保險金好賺。

在這自由民主國家,我可以明確表達我的看法,不會被抓去關,也不會失去半夜來發廢文的權力,我父母也不會被約談,還能與中央或專家成不同的意見,這應該只有我們才做得到,台灣與中國是兩個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歷史、文化、經濟、法治、軍隊,根本不需要與那個思想落後與行為幼稚的中國人比較,區區討論領導人就要翻天地覆的禁止與想盡辦法的報復,這鄰居一點幽默感都沒有,真希望台灣可以裝上螺旋槳,移動到沖之島礁的東側看會不會比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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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kuod 時間: 2019-03-04 03: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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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臉書]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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