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標題 Re: [爆卦] 簡舒培 :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時間 Fri May 31 19:27:07 2019
(上一篇容吃光光)
馬的~~~
看不下去了
恁北本來好好等下週五晚上要去摸摸
看看書
好
要玩是吧~~
現在講完了嗎
爽完了沒
換我了吧
一、市議會質詢內容
應該是指這個吧
柯文哲:
妳說這不是竊聽
請問在場的人員有同意錄音嗎
簡舒培: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法律沒規定我錄音要你同意
所以不構成竊聽
好~~
二、法律有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誰說沒有的
馬的別人都智障
就只有你最聰明
看一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
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
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
不法目的者。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reurl.cc/9agxO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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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
你錄音有得到在場其他人的同意嗎?
且沒有出於不法目的
你說要自保?
恁北只看到這個拿出來電台北市政府的人員
備質詢?
什麼叫質詢?
有問有答
問完了就自己爽
不讓人家辯白
還卑微請尊重我議員的職權
喔~~很厲害喔~~
再來
是不是監察者是通訊的一方就是合法?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這樣的
恁北GOOGLE了老半天
1.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2.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都是要出於不法目的
最高法院101台上3287號判決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監察者
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定,
係因受監察者對通訊之一方,並無通訊秘密及隱私期待可言,
此與監察者在受監察者不知情之狀況下,截聽或截錄電話 談話內容之情形
有別。故公務員實施監察而為通訊之一方,如其所為非出於不法之目的,
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公務員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
所實施之作為,即不發生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問題,其所取得之證據應
有證據能力。
這個就是「無故」的解釋
可以解釋為「無正當理由」也可
你的目的是什麼?
你說是就是喔?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
https://imgur.com/Cza22lh
也不是說你保護自己才錄音就沒事
這是要看法院怎麼判
而且不能解免違法監聽人的刑責
喔~~保重~~
三、實施錄音或是流出去的人
我跟你講
你大議員有言論免責權
https://imgur.com/3JK6RbZ
但是偷錄音流出去的人可就沒有啦
有吉就有獎
看要不要吉而已
啊~~看著辦~~
昨天質詢講是民眾
今天講就是107年11月29日與會的其中一人
到底是民眾還是與會的其中一人
我都不管
全部打死
1.公務員就是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https://imgur.com/060Q0qw
就是洩密~~
2.一般人民就是用刑法或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再看一次
https://imgur.com/Cza22lh
全部跑不掉
有種你就出來
四、結論
我以前就講過了
恁北再講一次
臺灣是個法治國家
公平正義是這個國家最基本的要求
而且追求的是不只是不計代價發現真實的實體利益
程序正義也是保障人權的前提
手段不法還靠北靠木靠北三小
再看一次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法律有寫
就是要同意啊
法律有規定你錄音要當事人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才可以阻卻違法
不然就是違法
最高判五年
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這也不是我訂的
誰模糊
模糊什麼鳥
最後
竊聽內容可以當作證據
但是
也就是這個但是
又不代表你所竊聽的行為並不犯法
懂?
啪啪啪啪~~~~~
左手五百
右手又五百
好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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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爆卦] 簡舒培 :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05-31 19:27 binshin.
哈哈哈~~~大哥~~沒看完對吧~~
有證據能力不代表不犯法
推 Kreen: DPPer 保留法律最終解釋權,退下。2F 05/31 19:28
推 pointa: 你不知道民進黨新潮流派系>>>法律嗎?凌駕之上無視法規4F 05/31 19:28
但是錄音的人可是犯法的喔
推 ubcs: 一群智障就不會GOOLE到第三頁,拜託多讀一點點書就好7F 05/31 19:31
你是看不懂中文喔
有證據能力跟有犯法是不一樣
你們家有沒有厲害一點的
推 a7788783: 民進黨的形象已定,沒什麼好講的了9F 05/31 19:32
噓 aaaba: 一樓用三小新浪短網址啦10F 05/31 19:32
推 djbell: 台灣價值 在憲法之上啦12F 05/31 19:33
不知道在叫什麼~~科科
噓 LYGO: 不要自己亂解釋法律好嗎...14F 05/31 19:34
你講來聽聽
笑死~~
→ taikonkimo: 我還問那位律師 為啥被偷錄的人自己還要舉證是誰15F 05/31 19:34
我拿的是最高法院的見解
才拿地方法院的不知道在秋三小
看不懂對吧
沒有相對應的能力
哈哈哈哈
好慘
沒什麼論述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37:39
推 knml: 等等執業法律人會來噓你法盲21F 05/31 19:37
推 mow1982: dpp造謠,廠公橫行,必自斃23F 05/31 19:37
推 taikonkimo: 講鬼扯的 一句論述都講不出來
所以這件的當事人是誰24F 05/31 19:37
推 Tiphareth: 原來如此 那篇簡單的來說就是針對違法監聽可不可以當作26F 05/31 19:38
對~沒錯
噓 a1chemy: 還無正當勒,公務員怕被圖利罪算不算正當??30F 05/31 19:38
圖三小~~你有證據喔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39:24
推 j955369: 偷錄音如果不犯法 那行房記錄器改錄音就好啦~32F 05/31 19:39
問他啊~誰知道
→ taikonkimo: 被偷錄音 對方講撿到的 就要被害者自己舉證阿36F 05/31 19:40
大根大~~那有這種事~~躲在免責權的保護傘
大家拿他沒辦法罷了
→ j955369: 而且公務員如果可以這樣錄音 那台灣政府的資安真的堪慮37F 05/31 19:40
→ LYGO: 你付我錢,一小時八千,我慢慢講到你懂:)38F 05/31 19:40
噓 a1chemy: 蚵粉可以再誇張一點,大巨蛋真的喬下去就圖利罪了,優於43F 05/31 19:42
圖利多少錢你馬講一下
讓我笑一下
→ a1chemy: 市價或原始條件本來就圖利,還證據勒,有證據就貪污了啦44F 05/31 19:42
內部人一堆人再吵架~~是圖什麼
推 dimw: 一般自己偷錄的那種 除非有火燒到身上不然都會當作不存在45F 05/31 19:42
推 chyou2003: DPP、覺青為了台灣犧牲奉獻,所以不被法律束縛,懂?47F 05/31 19:43
→ dimw: 並不會傻傻地拿出來 就是想說 你不公開透明耶49F 05/31 19:44
推 polarfox: ㄎ以後議員來找公務員喬事情乾脆通通錄音來互相傷害啊53F 05/31 19:45
→ a195732684: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
手機怎當了= =54F 05/31 19:45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你是把最高法院的見解當死人喔
→ polarfox: 樓上一堆推文有夠天,圖利要件超多根本不會成立也不念書是吧59F 05/31 19:46
→ a79111010: 圖利可以圖到敗訴,你看過有假球打到賠錢的逆61F 05/31 19:46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48:59
噓 a1chemy: 你疏散人口調低廠商不就得利了??我是覺得林洲民都被火了爆內幕剛好而已,蚵粉算了啦,蚵粉大前輩林洲民本人都64F 05/31 19:47
當然~你會嗎
噓 lmc66: 你看得懂法條寫什麼嗎?半瓶水響叮噹67F 05/31 19:47
哈哈哈你只會這樣
講來聽聽高見啊
→ a1chemy: 開示了,就說是你們師父被李文宗蒙蔽欺騙就好了,笑死68F 05/31 19:47
噓 ryu38: 廠公會來噓的69F 05/31 19:48
你就是
推 ryu38: 推70F 05/31 19:48
→ taikonkimo: 問題是不法情事阿 過了半年都審至今仍卡住 圖利?柯黑告訴我具體成立事實在哪72F 05/31 19:48
噓 Feuerbach: 看到引用通訊監察法,就知道是個法盲了,其他不用看74F 05/31 19:48
好弱~~連這是規範一般人民也不知道
GOOGLE一下好嗎
推 zebra7: 柯黑賤畜會噓爆你78F 05/31 19:49
→ a1chemy: 喬了喬失敗沒聽過?圖利要件多但我是公務員覺得有可能碰79F 05/31 19:49
→ a79111010: 大概又要用那套他未來可能會圖利先預防那套了80F 05/31 19:49
→ a1chemy: 到圖利的問題不能錄音自保??81F 05/31 19:49
問你啊
問行為人啊
難道還要我講
推 show40534: 那錄音的人是誰,民眾也一起跑進去開會嗎83F 05/31 19:50
→ a1chemy: 看來某些蚵粉都是要被脫衣服內射才在預防強姦吧,笑死86F 05/31 19:51
推 kichyo: 問一下 言論免責權有包括散播竊聽檔嗎89F 05/31 19:51
沒有~只是議會播放行使他的職權~難以認定散播
這有模糊的地帶
推 a28200266: 其實照簡的說法公務人員法早就適用了 只是不想撕破臉抓90F 05/31 19:51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53:50
→ a79111010: 所以你平常預防強姦的方法是把周圍的人都砍過一遍?91F 05/31 19:52
→ a1chemy: 有不法李文宗早就被收押了啦,不過從這件事倒是發現北市府一堆遠雄暗樁呢92F 05/31 19:52
→ taikonkimo: 公務員法就可以了 簡自己今天說是旁邊公務員94F 05/31 19:52
→ a1chemy: 預防強姦買個辣椒水不過分啦,蚵粉95F 05/31 19:53
推 paocc: 推97F 05/31 19:53
噓 rahim03: 哀 你引這則是在講證據能力 而且前面都講了 通訊之一方98F 05/31 19:53
https://imgur.com/Cza22lh
拜託
認真一點好不好
紅綠字看不懂
→ rahim03: 對隱私權無期待 重點是不是截錯了???99F 05/31 19:54
推 ca2418: 你忘了法院判民進黨敗選的法官會被彈劾嗎288F 05/31 21:22
推 lockeyman: 想想DPP說馬監聽的時候,再想想現在簡七段ㄎㄎ289F 05/3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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