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
作者 binshin (高級工讀生)
標題 Re: [爆卦] 簡舒培 :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時間 Fri May 31 19:27:07 2019




(上一篇容吃光光)












馬的~~~

看不下去了

恁北本來好好等下週五晚上要去摸摸

看看書




要玩是吧~~




現在講完了嗎

爽完了沒

換我了吧






一、市議會質詢內容  

應該是指這個吧


柯文哲:

妳說這不是竊聽

請問在場的人員有同意錄音嗎



簡舒培: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法律沒規定我錄音要你同意

所以不構成竊聽



好~~















二、法律有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誰說沒有的

馬的別人都智障

就只有你最聰明




看一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

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

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 構) 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

    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

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

    不法目的者。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

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reurl.cc/9agxO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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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

你錄音有得到在場其他人的同意嗎?

且沒有出於不法目的


你說要自保?

恁北只看到這個拿出來電台北市政府的人員



備質詢?

什麼叫質詢?

有問有答

問完了就自己爽

不讓人家辯白

還卑微請尊重我議員的職權

喔~~很厲害喔~~








再來

是不是監察者是通訊的一方就是合法?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這樣的

恁北GOOGLE了老半天


1.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2.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都是要出於不法目的  



最高法院101台上3287號判決講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監察者

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定,

係因受監察者對通訊之一方,並無通訊秘密及隱私期待可言,

此與監察者在受監察者不知情之狀況下,截聽或截錄電話 談話內容之情形

有別。故公務員實施監察而為通訊之一方,如其所為非出於不法之目的,

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公務員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


所實施之作為,即不發生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問題,其所取得之證據應

有證據能力。







這個就是「無故」的解釋

可以解釋為「無正當理由」也可

你的目的是什麼?

你說是就是喔?


不對

法院的認定是

https://imgur.com/Cza22lh
[圖]
 




也不是說你保護自己才錄音就沒事

這是要看法院怎麼判

而且不能解免違法監聽人的刑責


喔~~保重~~











三、實施錄音或是流出去的人  

我跟你講

你大議員有言論免責權

https://imgur.com/3JK6RbZ
[圖]
 






但是偷錄音流出去的人可就沒有啦

有吉就有獎

看要不要吉而已

啊~~看著辦~~




昨天質詢講是民眾

今天講就是107年11月29日與會的其中一人


到底是民眾還是與會的其中一人

我都不管

全部打死





1.公務員就是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

https://imgur.com/060Q0qw
[圖]
 

就是洩密~~



2.一般人民就是用刑法或通訊保障與監察法

再看一次

https://imgur.com/Cza22lh
[圖]
 

全部跑不掉

有種你就出來














四、結論    


我以前就講過了

恁北再講一次



臺灣是個法治國家  

公平正義是這個國家最基本的要求


而且追求的是不只是不計代價發現真實的實體利益

程序正義也是保障人權的前提

手段不法還靠北靠木靠北三小





再看一次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法律有寫

就是要同意啊



法律有規定你錄音要當事人同意且非出於不法目的才可以阻卻違法

不然就是違法

最高判五年




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這也不是我訂的


誰模糊

模糊什麼鳥




最後

竊聽內容可以當作證據

但是

也就是這個但是

又不代表你所竊聽的行為並不犯法

懂?









啪啪啪啪~~~~~

左手五百

右手又五百
















好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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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2.26.173
※ 文章代碼(AID): #1SyG-DTZ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59302029.A.763.html
※ 同主題文章:
Re: [爆卦] 簡舒培 : 法律沒規定錄音要當事人同意
05-31 19:27 binshin.
arumi416: http://t.cn/AiKeC73j1F 05/31 19:28
Re: [問卦] 八卦版一堆法盲分不清楚竊聽的八卦? - Gossiping板 - Disp BBS
[圖]
[圖]
[圖]
 莫忘世上法盲多。 我是執業律師,基本上這篇原po講得並沒有錯。 如果是在場的人錄的,那法院實務也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台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133號 「又告訴人所提出錄有其與被告於99年5月10日晚間爭
 
哈哈哈~~~大哥~~沒看完對吧~~

有證據能力不代表不犯法


Kreen: DPPer 保留法律最終解釋權,退下。2F 05/31 19:28
arumi416: 這篇看一下3F 05/31 19:28
pointa: 你不知道民進黨新潮流派系>>>法律嗎?凌駕之上無視法規4F 05/31 19:28
[圖]
 
moonzone: 使用在質詢上 很難告的成吧6F 05/31 19:30
但是錄音的人可是犯法的喔


ubcs: 一群智障就不會GOOLE到第三頁,拜託多讀一點點書就好7F 05/31 19:31
arumi416: 人家律師寫的文你看完了沒?8F 05/31 19:31
你是看不懂中文喔

有證據能力跟有犯法是不一樣

你們家有沒有厲害一點的


a7788783: 民進黨的形象已定,沒什麼好講的了9F 05/31 19:32
aaaba: 一樓用三小新浪短網址啦10F 05/31 19:32
taikonkimo: 質詢很難告 和有沒有非法錄音 不相干11F 05/31 19:32
djbell: 台灣價值 在憲法之上啦12F 05/31 19:33
taikonkimo: 然後這錄音揭露啥不公義不法事項13F 05/31 19:33
不知道在叫什麼~~科科

LYGO: 不要自己亂解釋法律好嗎...14F 05/31 19:34
你講來聽聽

笑死~~

taikonkimo: 我還問那位律師 為啥被偷錄的人自己還要舉證是誰15F 05/31 19:34
我拿的是最高法院的見解

才拿地方法院的不知道在秋三小

medama: ...16F 05/31 19:35
看不懂對吧

沒有相對應的能力

哈哈哈哈


taikonkimo: 這篇該要被低調囉17F 05/31 19:35
Leoncheng: 你沒有台灣價值18F 05/31 19:35
a1chemy: 又在鬼扯19F 05/31 19:36
好慘

沒什麼論述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37:39
applemin: 當事人可以錄音20F 05/31 19:37
knml: 等等執業法律人會來噓你法盲21F 05/31 19:37
victoryman: 柯黑說你法盲22F 05/31 19:37
mow1982: dpp造謠,廠公橫行,必自斃23F 05/31 19:37
taikonkimo: 講鬼扯的 一句論述都講不出來
所以這件的當事人是誰24F 05/31 19:37
Tiphareth: 原來如此 那篇簡單的來說就是針對違法監聽可不可以當作26F 05/31 19:38
inthenchen: 法盲一堆,支持北市府告死這個拉基27F 05/31 19:38
taikonkimo: 假使是公務員 還有公務員的法問題喔28F 05/31 19:38
對~沒錯

Tiphareth: 證據的事例囉?我這樣理解沒錯吧?29F 05/31 19:38
a1chemy: 還無正當勒,公務員怕被圖利罪算不算正當??30F 05/31 19:38
圖三小~~你有證據喔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39:24
tigertiger: 最好是林洲民啦,抓去關五年哈哈31F 05/31 19:38
j955369: 偷錄音如果不犯法 那行房記錄器改錄音就好啦~32F 05/31 19:39
tigertiger: 死覺青33F 05/31 19:39
taikonkimo: 所以沒圖利事證阿 自己腦補嗎34F 05/31 19:39
somedoubt: 洩三小密啦35F 05/31 19:39
問他啊~誰知道


taikonkimo: 被偷錄音 對方講撿到的 就要被害者自己舉證阿36F 05/31 19:40
大根大~~那有這種事~~躲在免責權的保護傘

大家拿他沒辦法罷了

j955369: 而且公務員如果可以這樣錄音 那台灣政府的資安真的堪慮37F 05/31 19:40
LYGO: 你付我錢,一小時八千,我慢慢講到你懂:)38F 05/31 19:40
michellehot: 幫補 1450要來了39F 05/31 19:41
exceedMyself: 現在要開啟大錄音時代嗎 通通錄起來40F 05/31 19:41
wate5566: 黨即法律 懂?41F 05/31 19:42
stevenkuo: 不意外的民粹黨42F 05/31 19:42
a1chemy: 蚵粉可以再誇張一點,大巨蛋真的喬下去就圖利罪了,優於43F 05/31 19:42
圖利多少錢你馬講一下

讓我笑一下


a1chemy: 市價或原始條件本來就圖利,還證據勒,有證據就貪污了啦44F 05/31 19:42
內部人一堆人再吵架~~是圖什麼

dimw: 一般自己偷錄的那種 除非有火燒到身上不然都會當作不存在45F 05/31 19:42
taikonkimo: 真的喬?過半年了 完全卡在那46F 05/31 19:42
chyou2003: DPP、覺青為了台灣犧牲奉獻,所以不被法律束縛,懂?47F 05/31 19:43
taikonkimo: 過了半年才想到圖利喔 顆顆48F 05/31 19:43
dimw: 並不會傻傻地拿出來 就是想說 你不公開透明耶49F 05/31 19:44
TheMvpNash: 帳號是不是都鎖光啦?快來支援!50F 05/31 19:44
inthenchen: 熊熊都敗訴了還在 凸粒 唉51F 05/31 19:45
a195732684: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52F 05/31 19:45
polarfox: ㄎ以後議員來找公務員喬事情乾脆通通錄音來互相傷害啊53F 05/31 19:45
a195732684: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
未看先猜 等等覺青會進攻
手機怎當了= =54F 05/31 19:45
taikonkimo: 等一下就有大軍來低調囉 如同上面那些帳號57F 05/31 19:46
seazure2016: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你看得懂中文嗎58F 05/31 19:46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你是把最高法院的見解當死人喔


polarfox: 樓上一堆推文有夠天,圖利要件超多根本不會成立也不念書是吧59F 05/31 19:46
a79111010: 圖利可以圖到敗訴,你看過有假球打到賠錢的逆61F 05/31 19:46
knightwww: 汪汪來了62F 05/31 19:47
Lawlight: 等等法律系會來嗆你63F 05/31 19:47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48:59
a1chemy: 你疏散人口調低廠商不就得利了??我是覺得林洲民都被火了爆內幕剛好而已,蚵粉算了啦,蚵粉大前輩林洲民本人都64F 05/31 19:47
Googletime: 噗嗤 還可以這樣解釋的喔 厲害了柯粉66F 05/31 19:47
當然~你會嗎


lmc66: 你看得懂法條寫什麼嗎?半瓶水響叮噹67F 05/31 19:47
哈哈哈你只會這樣

講來聽聽高見啊


a1chemy: 開示了,就說是你們師父被李文宗蒙蔽欺騙就好了,笑死68F 05/31 19:47
ryu38: 廠公會來噓的69F 05/31 19:48
你就是


ryu38: 推70F 05/31 19:48
greensaru: 推71F 05/31 19:48
taikonkimo: 問題是不法情事阿 過了半年都審至今仍卡住 圖利?柯黑告訴我具體成立事實在哪72F 05/31 19:48
Feuerbach: 看到引用通訊監察法,就知道是個法盲了,其他不用看74F 05/31 19:48
好弱~~連這是規範一般人民也不知道

GOOGLE一下好嗎


zoeapezoo: 先補血75F 05/31 19:49
taikonkimo: 所以目前都審調低嗎?你的圖利要件呢76F 05/31 19:49
tannoy: 丟臉77F 05/31 19:49
zebra7: 柯黑賤畜會噓爆你78F 05/31 19:49
a1chemy: 喬了喬失敗沒聽過?圖利要件多但我是公務員覺得有可能碰79F 05/31 19:49
a79111010: 大概又要用那套他未來可能會圖利先預防那套了80F 05/31 19:49
a1chemy: 到圖利的問題不能錄音自保??81F 05/31 19:49
seazure2016: 所以不法目的在哪?82F 05/31 19:50
問你啊

問行為人啊

難道還要我講


show40534: 那錄音的人是誰,民眾也一起跑進去開會嗎83F 05/31 19:50
taikonkimo: 問題他揭露的並沒有不法84F 05/31 19:50
small91051: 幫補85F 05/31 19:50
a1chemy: 看來某些蚵粉都是要被脫衣服內射才在預防強姦吧,笑死86F 05/31 19:51
storyo11413: 就說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 今天錄到違法才能大小聲87F 05/31 19:51
taikonkimo: 也沒脫衣服 因為錄音檔沒結論88F 05/31 19:51
kichyo: 問一下 言論免責權有包括散播竊聽檔嗎89F 05/31 19:51
沒有~只是議會播放行使他的職權~難以認定散播

這有模糊的地帶

a28200266: 其實照簡的說法公務人員法早就適用了 只是不想撕破臉抓90F 05/31 19:51

※ 編輯: binshin (111.82.26.173), 05/31/2019 19:53:50
a79111010: 所以你平常預防強姦的方法是把周圍的人都砍過一遍?91F 05/31 19:52
a1chemy: 有不法李文宗早就被收押了啦,不過從這件事倒是發現北市府一堆遠雄暗樁呢92F 05/31 19:52
taikonkimo: 公務員法就可以了 簡自己今天說是旁邊公務員94F 05/31 19:52
a1chemy: 預防強姦買個辣椒水不過分啦,蚵粉95F 05/31 19:53
taikonkimo: 所以李沒不法情事 你錄音的正當性在哪96F 05/31 19:53
paocc: 推97F 05/31 19:53
rahim03: 哀 你引這則是在講證據能力 而且前面都講了 通訊之一方98F 05/31 19:53
https://imgur.com/Cza22lh
[圖]
 

拜託

認真一點好不好

紅綠字看不懂


rahim03: 對隱私權無期待 重點是不是截錯了???99F 05/31 19:54
a19851106: 推287F 05/31 21:20
ca2418: 你忘了法院判民進黨敗選的法官會被彈劾嗎288F 05/31 21:22
lockeyman: 想想DPP說馬監聽的時候,再想想現在簡七段ㄎㄎ289F 05/3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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