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程序而言內政部的政黨審議委員會,必須要先有應予以解散的原因事實及證據,
才能向憲法法庭聲請開議,所以內政部一定會行文給當初提案的立委。
請求該立委提供原因事實和證據,因為是立法院要求我內政部去解散,
內政部總是知道立法院決議的原因理由和證據吧。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因為提案的立委已經不是立委。你是要內政部行文給誰呀?
那這會造成什麼後續效應?
萬一統促黨申請釋憲,後續所造成的政治效應請問是內政部扛?還是提案的立法院扛?
最好是新任的立法委員要去扛你舊任留下來的屎啦。
因為只要是民主國家,無論是行政權或者立法權,
在任期屆滿預備做政權或者新舊民意交替的期間都不會通過重大議案或者政策。
行政權就叫做看守政府,而立法院就叫做屆期不連續慣例。
如果覺得自己國中國小公民有好好上課,怎麼會連這個都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