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考量需求、責任歸屬、首長支持,可先實行,但還是要解決實務面的問題,電子鐐銬和手環最大的不同是鐐銬有強制性,機制為不可解下。稱為手環機制若和手機相同,又何必?稱為手環,但機制就是鐐銬,那還是要面對實務問題。
若違規後才用電子鐐銬,現行制度違規就送檢疫所了,何須用電子鐐銬?若違規者眾,應提高罰責,不是改用電子鐐銬,現行送檢疫所制度更可行慎重。
若違規前用,電子鐐銬實務上都是罪犯在用。台灣應不會把一兩萬人當罪犯。
因為要偵察這一兩萬人有無犯罪,先當罪犯看待,若偵查到違規就去檢疫所。所以目的就只是要偵察是否違規,就這樣子而已。那改進目前手機監控、罰則不行嗎?
可改進目前做法,達到一樣效果。若真用一個會導致上萬件訴訟、國賠的做法,法院、議會到時也不會站在政府這邊。實務上要如何強迫一兩萬不是罪犯的人穿上這東西?你強迫了,法院、議會不會給你最嚴重的懲罰?
若客觀條件,你都敢強迫一兩萬不是罪犯的人上電子鐐銬,還不怕法院、議會,改進手機監控和罰則到一樣效果會作不到?
等細節都確定再討論,不然其實就只會給人很差的觀感,全部實務面都推完,你會察覺怎麼講都不對,感覺就是不知道違規就是送檢疫所,才會提出違規後再用電子鐐銬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