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歐陽娜娜案 最高可能罰50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9月29日05:29 • 發布於 09月29日05:30
〔記者吳柏軒、陳鈺馥/台北報導〕藝人歐陽娜娜、張韶涵等擬赴中國參加其「十一國慶」晚會,並預計高唱《我的祖國》等歌曲,遭疑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文化部長李永得昨受訪表示,有關單位正在收集相關事證,若有違法將懲處,而其言行可交由全民公評。
對此,陸委會昨強調,若有涉及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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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50萬的是陸委會,說要收集事證要開罰的是文化部,現在踢皮球的是陸委會+文化部